道可特实务 | 通谋虚伪表示下合同效力探析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9-10 10:52:30  作者: 争议解决律师团队

摘要:意思表示真实是私法自治的理想状态,但实践中不乏真实意思与外在意思不一致的情况出现,通谋虚伪表示就是其中之一,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通谋虚伪表示尚未在立法中得以体现。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对通谋虚伪表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众所周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是以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为前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意思表示真实”,但法律实践中广泛存在着意思表示瑕疵(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意思表示瑕疵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受欺诈、胁迫或处于危难状态下(对方乘人之危)所为的意思表示均属意思表示不自由。而在意思表示不一致中,又分为故意的不一致与偶然的不一致。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意思表示即属于意思与表示偶然的不一致。对于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因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合同,其效力(受损害方有撤销权或变更权)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予赘述。而通谋虚伪表示就属于意思与表示故意不一致的一种。

所谓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和相对人之间进行通谋,双方自愿对外作出虚假的、非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通谋,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有意思联络,即相对人对表意人意思表示虚假不仅知情,而且还表示同意。双方一致认可表示于外的行为(虚假行为)不发生效力。通谋虚伪表示主要存在于虚假的合同之中。在虚假合同中,存在两个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要约和虚假承诺),双方通谋后相互作出与各自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且相互形成了虚假意思表示一致。例如①甲想将自己的汽车赠与好友,但又怕子女阻碍,于是便与朋友商量好,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车交付给了好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②甲为躲避债务,故意与相对人乙通谋做出将名下房产转让给乙的虚假行为,后乙将房产转让给善意的丙等等。

通谋虚伪表示,我国现行法中存在与之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合同)无效。该规定与通谋虚伪表示相似,但不完全一致。恶意串通当然是通谋,但一方面,恶意串通之下的民事行为(合同)未必皆是虚伪表示,恶意串通双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可能是虚假的,但也可能是真实的(比如串通招投标的双方通常就是真实地想使招投标行为发生效力);另一方面,通谋虚伪表示虽通常也是以损害第三人为目的,但却不以损害第三人为必备要件(如上述例①),可见二者存在差别。另外,通谋虚伪表示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不相同。因为通谋虚伪表示可能具有非法目的,但也完全可能没有非法目的,故二者不是等同概念。对于相互串通的行为,现行法是从当事人主观上有无恶意以及目的是否违法的角度去界定其效力,而没有从当事人是否具有真实效果意思这一角度去思考问题。这样,对那些既无恶意也无非法目的的串通虚假行为,其效力判定在现行法上就难以直接找到根据。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效力认定问题,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于表意人和相对人一致同意表示于外的事项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法律就尊重他们一致的意思,不赋予该通谋虚假表示以法律效力。在我国审判实务中,对于通谋虚伪表示,可以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为依据,认定其无效。此时表意人和相对人内部不涉及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没有理由不尊重他们的意思自治。但是,如果合同因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会损及第三人利益,则该无效的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上述例②中,善意第三人丙基于合理信赖,与乙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如果因甲乙事先通谋作出虚伪意思表示而否定乙丙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时,丙的利益就遭到损害,此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应认定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所谓不得对抗,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进行通谋虚伪表示后,当善意第三人主张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是有效时,包括表意人与相对人的其他人不得以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善意第三人也可以主张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无效,此时就意味着第三人对于通谋虚伪表示有效效果所享受权利的放弃(该放弃不可撤回);不得对抗并非指通谋虚伪表示对善意第三人当然有效,而是指善意第三人的选择权。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之下,往往还隐藏着另外的行为,但并不必然。此行为称为隐藏行为或者隐匿行为,是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订立的法律行为,如例①中假装买卖而实际赠与之行为。那么,隐藏行为效力当如何认定呢?通常认为,隐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隐藏行为有效,其效力不受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影响,且与善意第三人无关,若善意第三人主张通谋虚伪表示有效,表意人与相对人不得以隐藏行为有效进行对抗。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