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份额换股票:新三板首例涉嫌非法发行证券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9-22 11:54:47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泡宝网(832983.OC)日前发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关注函》。《关注函》提到其关联方公司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钱宝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引发市场广泛关注。泡宝网被认为是新三板首例涉嫌非法发行证券的企业。
根据泡宝网9月5日公告,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注函》指出了泡宝网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但据泡宝网最新公告,该笔占用资金已于3月28日清偿。二是其关联方公司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钱宝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这是此次监管的重点,也是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的焦点,泡宝网因而被认为是新三板首例涉嫌非法发行证券的企业。
一、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发行证券
泡宝网成立于2008年,以经营网络商城为主营业务,于2015年7月登陆新三板,其原实际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济宁嘉诚劳务服务公司董事长魏忠华。2016年1月,张小雷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以及从钱宝网原控股股东魏忠华手中收购的方式,购入泡宝网35.69%股份,成为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当月,泡宝网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冰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游戏发行、产品研发、投资孵化以及应用分发业务。
根据公告,泡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控制的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钱宝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宝购”频道中曾有“钱宝应用市场和游戏发行业务新三板股权申购确权项目”,该项目于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以21,394.09元/份的均价发行了7,741个(交易界面曾显示为25,000个)“钱宝份额”(以下简称“份额”),共向2,071位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165,611,622.00元。按照“钱宝网”发起该项目时的项目介绍,“钱宝份额”将于2016年4月折换为泡宝网股票。也就是说,泡宝网关联方未经依法核准,就在电商平台面向大众募资,并许诺可折换自己实控的另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
山东监管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的规定;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发行证券。
二、什么是非法发行或转让股票
山东证监局在《关注函》要求泡宝网对相关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同时要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转让,禁止非法发行或转让股票。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全国性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大概从十年前开始。2006年9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率先发布《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指出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提醒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2016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了政策界限,指出违反下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99号文当时指出,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如今,新三板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均已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三、整改情况
山东省证监局在《关注函》中要求泡宝网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根据泡宝网2016年9月14日发布的公告,其整改情况如下:钱宝网曾于2016年2月23日起终止该项目发行份额的自由交易,并分别于2016年2月和2016年4月两次开启回购窗口赎回已售出份额,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回购窗口将持有的份额出售给钱宝网。2016年8月25日,钱宝网再次开启赎回窗口,回购前期已售出但未赎回的份额。截至 2016 年 9月 12 日,共计赎回份额为 2,864 份,剩余持有人数为 23 人(共计持有份数为 62 份),剩余待赎回份额比例仅占实际发行份额的 0.80%。
山东证监局在《关注函》提到,将对泡宝网的整改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和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也呈现新型化、多样化、网络化的特征,这不仅对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醒广大企业合规经营勿踩红线。
附: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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