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解读 | 精妙设计:南洋科技重组方案巧妙避开借壳上市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1-07 15:30:02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 要: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因重组新规受挫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而能够在重组新规的严控下,避开借壳上市规定,顺利开展重组,与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的精妙设计有着密切关系。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以南洋科技重组方案为例,对该重组方案的特别之处进行探讨。
一、南洋科技重组方案“揭面”
10月31日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科技”)的重组方案正式揭开面纱,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股份无偿划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三部分。首先,在股份无偿划转方面,金投航天作为南洋科技的股东持有其21.04%的股权,而台州金投持有金投航天100%的股权,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台州市国资委。经台州市国资委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台州金投将其持有的金投航天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航天气动院。航天气动院因此可持有南洋科技21.04%的股权。其次,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面,南洋科技拟向航天气动院购买其持有的彩虹公司 100%和神飞公司 36%股权;同时向航天投资、保利科技以及海泰控股分别购买其持有的神飞公司各16%股权。最后,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面,南洋科技拟以锁价方式向航天气动院、航天投资、航天财务、航天长征、航天宏康、台州金投、保利科技、中电进出口、宗申动力和重庆天骄等 10 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经过上述三个重组步骤,南洋科技将实现“国进民退”。本次重组完成后,航天气动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南洋科技股权比例预计将增至 36.80%。南洋科技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由邵雨田、邵奕兴先生,将变更为控股股东为航天气动院,实际控制人为航天科技集团。
二、南洋科技重组精妙避开“借壳上市”
综观该重组方案,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公司”)主要从事的是无人机的军品贸易业务。但据报道称,彩虹公司于今年成立,至今近半年时间。也就是说,如果触发《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借壳上市的规定,则必须要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的规定。而彩虹公司既非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持续经营超过三年时间,故不能达到此标准。那么南洋科技的重组是如何避开借壳上市规定的呢?
根据最新修订的《重组办法》第十三条,除第(七)项兜底条款外,对于借壳上市设置了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发行股份比例以及主营业务根本变化六重障碍,以限制借壳上市行为。而南洋科技虽然符合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提,但对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设置的六重障碍均未越过红线,因此不构成借壳上市。
以资产总额为例,本次交易标的资产2015年末(未经审计)资产总额约为31.45亿元,而南洋科技2015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为36.91亿元,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85.21%,未达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100%的红线。另外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发行股份的相应比值分别为75.17%、81.61%、94.35%和33.62%,也均未达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100%的红线。另外,对于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的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第2.2条规定,“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 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而南洋科技重组方案中显示,“2015 年度,标的资产营业收入金额为 69,404.91 万元,上市公司 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92,336.62万元,标的资产营业收入金额小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金额,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50%以上,因此,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并未发生变更。”
故此,南洋科技稳扎稳打的逐条避开了《重组办法》第十三条对借壳上市的规制红线,同时又实现了“国进民退”的蜕变,可谓精妙。南洋科技的案例也为上市公司谋划重组提供了新思路:即使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该重组不违反《重组办法》关于借壳上市的并行限制规定,上市公司仍有望顺利的实现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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