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角 | 税收筹划视野下的法人股东股权转让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1-14 10:30:32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 孙正义投资日本雅虎、阿里巴巴是其作为一名优秀投资人懂得提前布局、拥有远见卓识的表现,税负方案也是需要投资人在投资企业之初直至股权转让退出投资环节未雨绸缪、事先规划。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仅就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自“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诉讼第一案——儿童投资主基金与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纠纷案”曝光以来,北京海淀、河北张家口及全国各地陆续曝光出的偷逃税款涉亿的股权转让案件,与之相伴的,近年,涌现出大量公司西迁注册地址的现象,这两种现象看似不相干,实则有着极深的渊源,它们均牵涉到投资退出阶段股权转让的税负问题,公司西迁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税负。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低,且操作空间不大,所以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筹划主要考虑尽力降低企业所得税。以降低企业所得税为基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称“7号文”)之前,很多投资者选取在境外特别是“避税天堂”设立公司,持有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转让时通过转让境外公司的股权,达到直接转让境内所投资居民企业股权的目的,间接转让将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境外所得,取得在中国大陆零税负的效果。

随着“7号文”的出台,多起股权转让交易被税务机关定性“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被否定适用零税负的依据,监管层对股权转让的监管日趋严紧,那么如何把握“合理商业目的”的标准以及如何合法合理节税呢?

一、严格按照“合理商业目的”标准,不越“红港”雷池

“7号文”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这就赋予了税务机关重新定性交易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权力。

“7号文”第三条给出了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标准,指出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资产、取得的收入是否来对自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承担风险能力、架构的存续时间等相关因素,究其本质是在拷问境外公司是否有经济实质、是否专为税负之计而设。与上述标准相衔接,该公告第四条(“红港区”即“危险区”)给出了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标准。一旦被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除了依法纳税外,还要承担按日计算的滞纳金和高额罚款,且追缴期限不受限制。

二、力争在与我国有协定的转让国设立、缴税

投资之初,做好安排,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财产收益税负较低的国家,并由该国家征税。完全在由转让者居住国家征税的较少见,可以争取有条件地在低税率居住国征税,这个设计在投资之初就要规划好。

三、通过先分配及转股后转让的方法进行筹划

1.先分红、多分红:降低转让价格

我国居民企业持有另一家居民企业的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持有我国居民企业的投资,也往往因为双方国家税收协定而可享受优惠税率,股息税率往往低于转让股权税率,所以要利用尽可能的分红减少股权转让所得。再有,目标公司股东全部属中资的情况下,还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约定将按出资比例分红改为转让方优先分红。先分红、多分红的设计下,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针对居民企业投资者)或低税率(针对与我国有协定税率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者)。

2.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提高取得成本

因为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是由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的差额乘以税率,欲降低税负,应增加投资方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从而增加股权取得成本。即此种方案中,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均享受了免税或低税率。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上述税收筹划是一种理想的状态,需要转让方是控股股东或者得到控股股东的支持,实践中,在己方不是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不一定会答应、其他股东不一定配合上述方案。若转让方没有条件进行上述筹划,受让方由于税负的转移问题而享有了增加的免税或低税率部分,受让方受让股权如果分红,再进行按净资产转让,就会产生股权转让亏损,该亏损可以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受让方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转让方需要在谈判议价时考虑因无法用上述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而导致的纳税负担,争取较好的成交价格。

四、投资之初选好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与财政奖励

如文章开头所述,投资者可以通过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搭建持股平台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税收成本降低。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股息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的低税负。西藏、新疆等省份有包括各个税种在内的、优惠力度很大的一系列的税收鼓励政策吸引投资者将注册地址西迁。但在西部建立持股平台耗时耗力,应该在投资之初就做好规划,否则到了股权转让阶段,在西部建立持股平台费时费力,在多大程度上减轻税负,难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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