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角 | 图解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2-03 15:55:07 作者: 争议解决律师团队
摘要:为了避免执行错误,我国引入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2007年第一次修订《民事诉讼法》时首次确立, 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第227条继续沿用该条款内容。2015年新民诉法解释用专门一小节十三个法条从管辖法院、诉讼当事人确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如下图:
一、与执行行为异议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是执行行为的异议,如下图:
由图示对比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同、提出异议的事由不同、法院对异议的审查处理不同以及各主体对裁定不服的救济方式不同等。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1.时间与管辖: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条件:《民诉法解释》第306条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民诉法解释》第305条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4.原、被告的确定:《民诉法解释》第307条、308条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民诉法解释》第310条)
2.举证责任分配: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诉法解释》第311条)
3.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争议标的的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民诉法解释》第315条第一款)
4.虚假诉讼: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民诉法解释》第315条第二款)
延伸:《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2条、313条、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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