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并购重组环节中的基准日,你知道多少?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8-05-11 11:07:44  作者: 并购团队

公司无论是股权变化或是公司形式的变更,都有周期较长,环节较多的特点,在变更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敏感和重要的节点日期,比如股权并购协议里以什么时间点的股权价值作为标的基础?受让股权的股东资格和权利从什么时候被第三人认可或说在法律上的资格得到承认?这些时间的选择是如何确定的,它们会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影响呢?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并购团队将就以上概念和问题的本质和区别进行分析探讨。

一、股权并购中的股权转让基准日

在股权并购交易中,收购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是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资产,因此目标公司的股权价格如何确定自然是非常核心的问题,甚至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成败。

(一)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概念和意义

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目标公司股权的作价需要确定一个基准日,因为股权价值的确定需要同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相关联,在股权并购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负债等还是变量,因此,这就需要股权并购双方确定一个静态的基准时间来确定,概括地说,股权转让基准日是用于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基准日期。

此外,这个日期的确定也对并购双方的具体的权利义务有一定的影响,自股权转让基准日起,目标公司一般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转让或处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网络等资源;协议双方自该日起进入双方的共同过渡监管期,受让方可以向目标公司派观察员;此外,在基准日以前的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出让方,基准日以后的转让股权对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受让方,这已成为大多数股权交易双方在目标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分配日期。

 (二)股权转让基准日的确定 

在实务中,通常用两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并购双方直接商定某一日期为股权转让基准日,或者将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盘点计价日确定为股权转让基准日。

二、股权转让基准日与审计、评估基准日的联系

股权转让作价经常采用的方法有协商作价法、净资产作价法、评估作价法,等。对于股权转让,除了目标公司为国有公司,或是购买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审计和评估并不是必经的环节。如果涉及到审计和评估,则也有一个相应的基准日的确定问题。

(一)股权转让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的联系

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这一时点通常以“日”来表示,被称作评估基准日,又称估价期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也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

在股权作价采用评估法进行时,除了需要截至股权转让基准日的经审计的目标公司财务数据之外,我们还需要对目标公司截至股权转让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而不仅仅对账面数据进行审计和稽核。在实务中,如果采用评估作价法时,评估基准日就是股权转让计价的基准日。如果双方事先确定了股权转让基准日的话,则评估所采用的各种财务数据就必须采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数据。

(二)股权转让基准日与审计基准日的联系

股权转让基准日确定后,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对股权进行作价,都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而选择的审计时点需要与股权转让基准日保持一致。简单地讲,审计基准日就是为了股权转让计价之目的,而对截至股权转让基价日的目标公司的被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的截至日,它通常与并购双方确定的股权转让基准日保持一致。当然,如果采用的是预约定价法的话,审计基准日实际是双方确定的初步股权转让基准日,这个时候审计的结果仅仅用于确定股权的初步预约定价。在实际的股权转让基准日,双方还需要根据盘点的结果编制虚拟的资产负债比以确定目标公司净资产的金额。

三、 股权转让交割日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并购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并不是即时就可以完成目标股权的转让交付,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般会约定有关股权交割的前提条件和交割日。概括地说,“股权交割”又称“股权交付”,是指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人将股权实际的交付给受让人,从而使受让人真正取得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中收购人是否已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并开始享有股东权利的问题。因此,如何确定股权交割的时间节点对于认定股权变动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此外,《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肯定了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的权利,但同时又规定股东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那么到底以哪种作法作为股权交割的时间结点呢?鉴于实践当中很多公司不会进行内部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或者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所以一般认为只有外部登记即工商变更登记记载作为股权交割的时间点。因此在通常的并购合同中会将公司变更登记日确定为股权转让交割日。对于国有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来说还要经过审批,但最终还是要经过公司变更登记,因此协议以此时间点作为股权交割日应是比较妥当的选择。

四、 债务重组日

《公司法》没有对有关公司债务重组作出明确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此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我们需要确定债务重组日的原因在于:重组日之前债权人和债务人按重组前的协议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重组日之后,即可按重组后的协议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般讲,债务重组日和债务重组方式密切相关,一是如果债务人转让相关资产偿还债务,那么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全部交给债权人并办理债务解除手续之日为债务重组日;二是如果按重组协议将债务转为资本/股本的,则以债务人办妥增资批注,登记手续并向债权人出具出资证明之日为债务重组日。三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选择了修改其他债务调解的方式,那么债务重组日就是重组协议开始执行日。四是如果是混合清偿方式抵债的,以最终解除债务手续日为债务重组日。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选择了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或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则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但是,如果债权人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选择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则债务重组日就是债务重组协议开始执行日。

五、 公司合并/分立基准日

与股权收购交易一样,公司合并/分立也需要确定过一个合并/分立计价基准日。该基准日被用于确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权益价值,事实上该基准日也是各公司/被分立公司的审计基准日和评估基准日。在实务中,合并/被分立各方公司通常会在合并/分立协议中约定一个合并/分立基准日,并按照该基准日准备资产负债表、财务明细表、负债明细表等资料,所以一般情况下该基准日都会是某期(月)的期末。

从合并/分立基准日与合并/分立完成日之间还存在一个过渡期。在实务中,合并购买日需要合并各方在合并协议中予以明确,一般以“控制权转移”作为确定原则,即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分立完成日则应当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完成工商变更或注册登记之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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