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企业国有产权退出之道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8-09-06 16:07:03  作者: PPP项目组

导读:在PPP项目的整个运行过程中,退出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退出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PPP项目的成败与资产的增值程度。实践中,作为社会资本方的国有企业,因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对退出方式的妥善选择显得尤为迫切。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PPP项目团队将探讨PPP项目中企业国有产权的退出路径,以期读者了解其中应有之义。

在PPP项目实践中,国有企业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公司通常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或者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设立,社会资本退出项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者由政府回购项目公司股权;二是项目合作期满项目公司清算解散;三是通过项目公司减资退出。

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收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在PPP项目实践中,我们所说的国有产权退出中的国有产权,仅指作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资本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了三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分别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扩股与企业资产转让。我们通常所指的国有产权转让属于第一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即企业产权转让。

二、股权转让退出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所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其中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转让包括公开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两种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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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般PPP项目并不符合上述两条适用协议转让的情形,很难适用协议转让。

三、解散清算退出

在PPP项目运营运营期,项目公司通过政府逐年支付服务费用,或者向使用者收费,偿还债务、回收投资、获取利润。根据PPP项目合同,项目特许经营期/合作期结束后,项目公司须将PPP项目移交给政府方。PPP项目移交方式分为资产移交和股权移交。实践中,很多PPP项目土地等资产并不在项目公司名下,项目公司在进行资产移交时,移交内容更多的是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人员。对于股权移交,除非项目公司在项目运营期满后却确有必要保留,通常情况下会被清散结算。考虑到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未对国有股权的解散清算退出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规定,因此国有企业可参照公司法内容实施。

(1)项目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法》第180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PPP项目实践操作中需要重点关注前述两项解散事由。

(2)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可依据《公司法》第183条至187条规定,成立清算组,依据规定展开清算工作。

(3)项目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通过以上流程,社会资本在清算后根据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收回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取得投资收益,并最终实现项目退出。

四、项目公司减资退出

项目减资退出,是指社会资本通过项目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方式退出项目。根据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减资在法律上受到严格控制,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后才能实施。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减资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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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项目合作期满,社会资本收回投资成本和收益,并将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后,项目公司各方股东可将项目公司清算解散,社会资本实现项目退出。除此之外,社会资本也可在项目运营期提前退出,以转让项目运营及收费风险,如在项目运营期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等,但社会资本提前退出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同意。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PPP项目团队提醒作为社会资本方的国有企业,在承接PPP项目时应到及时设计退出方案,将退出方式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为项目运营期提前退出项目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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