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关于职业打假,这些问题你真的清楚吗?

来源: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19-10-28 11:00:51  作者: 王伟律师

导读:2019年3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对于社会舆论和法律界争议多年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应得到法律上的赔偿支持等等问题,给出了一个答案,其说理部分逻辑缜密、论证严谨,有理有据,堪称教科书式的解答。

简要案情:2018年7月1日、7月5日,原告韩付坤在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分两次购买了12瓶SALVALAI红酒。原告认为该红酒瓶身未粘贴中文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该红酒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被告出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货款201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金应否支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0160元,原告将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返还被告,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中院经审理,对于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说理。法律界多年以来对于此类问题的争议,集中在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以盈利为目的,是否是正义的;对此,青岛中院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

一、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

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

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二、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

1、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2、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

3、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 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4、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5、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三、职业打假人以此盈利是否是正义的?

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

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

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

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

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四、本案上诉人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已经给 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货款201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上诉人将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返还被上诉人。

笔者点评:关于“职业打假”是否应该被支持的话题一直都在社会上争论不休,这个行业也是良莠不齐,有的是专盯一些标签瑕疵的,有的掉包故意栽赃的,还有的索赔超出合理范围被认定敲诈勒索的,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对于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要坚决的打击,对于采取合法手段维权的要保护,对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食品药品,让职业打假人获利十倍绝不为过,因为职业打假人也要学习辩识的知识,也要投入取证、诉讼成本,还有可能面对败诉的风险,正如青岛中院的判决所述:“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王伟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

公司业务、知识产权、重大商事争议解决等

行业/社会职务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战略专门委员会委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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