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济南·解读 | 海底捞又双叒叕上热搜了!这次不是因为道歉,而是“告状”!“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案,一审败诉!
来源: 道可特律所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0-08-14 13:21:15 作者: 王伟律师
导读:2019年9月2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湘0103民初7568号民事判决书,针对此前“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案,法院认为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但网民朋友炸了锅。
简要案情
海底捞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海底捞公司依法取得“海底捞”第98376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馆、快餐馆。该商标现在处于有效状态,并且在2011年5月27日第43类餐馆服务上的“海底捞”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
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底捞”与“河底捞”无论是字体字形方面、读音方面,还是经营范围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认定河底捞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海底捞的诉讼请求。
网友热议
“现在注册江底捞还来的及吗?”“我湖底捞表示不服”“沟里捞、水果捞行不行?”“苹果告梨看的明白,海告河看不明白了?”
笔者点评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特别在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使用情况下),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或使公众误认该经营者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隶属、许可、赞助等经济上的关系。
笔者办理的“中国石化”商标维权案,就有各种各样的“李鬼”,比如中园石化、中图石化等,采取与中国石化一样的颜色搭配并将中石化系列商标进行变化,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这类的傍大牌的行为,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就本案来讲,是海底捞碰瓷河底捞吗?海底捞出名之后,“江、河、湖”纷纷来到餐饮业蹭一番热度,打着擦边球来模仿他人确实没有创意可言,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对于这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辨识度的品牌商标,应该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混淆认定上应予放宽标准,才能杜绝此类让人啼笑皆非的假大牌。不论官司输赢,其实在人们心中已经有了定论。海底捞不妨学习一下老干妈,将自己的“亲朋好友”中的“江、河、湖、井”等关键点均注册为商标,这样能在源头尽可能在避免此类纠纷。
律师简介
王伟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中国农业大学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
公司业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社会职务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 委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 委员
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 委员
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 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 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 成员
执业经验
王伟律师在公司业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拥有精深的法律服务经验。王伟律师在十几年的执业过程中承办了大量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合规工作,为多家大型企业辅导合规管理及机制完善。
王伟律师在知识产权运营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进行研究、实践,优化企业创新资源的整合和资源配置结构。先后为大型石化类企业、中国知名电子品牌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为某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以及山东某制药公司知识产权运营体系进行辅导。
个人荣誉
2017年12月获民盟山东省委2017年盟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2018年5月获民盟济南市委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9年4月获中共天桥区委“参政议政先进个人”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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