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 |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监管透视:《金控办法》视域下的股东条款解读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9-18 09:39:12 作者: 乔兆姝、冯林玉等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将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纳入监管,并明确各类股东的准入条件和参与经营的合规要求。《办法》即将正式实施且《办法》给予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整改过渡期较短,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把握机遇尽快完善股东资质、调整持股方式、优化关联交易、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合规进阶。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于2019年7月26日起草并对外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蓝本,进一步细化《决定》,初步构建起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规范体系。本文主要对《办法》中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及股东应遵循的相关合规要求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定位:股东的内涵与外延解读
根据《办法》的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包括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非金融企业是指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外的企业。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增加了“经认可的法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鉴于近几年,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发改委、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地方基金、国土资源部门等作为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大力推进地方政府金控平台的发展,我们认为,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发改委、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地方基金、国土资源部门等属于“经认可的法人”的范畴。
同时,《办法》依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进一步将股东分为非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分类标准如下表。
虽然《办法》未对重大影响进行界定,我们认为,重大影响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控股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准入:股东正负面清单解读
《办法》以宏观审慎监管为原则,采取差异化监管标准,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非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准入条件、禁止性内容和特殊情形进行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准入门槛主要为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而设,经认可的法人作为《办法》新增的股东主体,较少被提及。
三、合规:股东穿透管理思路解读
作为对金融领域监管加强的历史性行动,《办法》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一些痛点问题予以明确回应,尤其是确立股东参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要点,如经营管理合规、资金来源合规、承诺事项履行合规以及一控两参合规等内容,为后续股东参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厘清思路。
目前,《办法》虽然对非主要股东和主要股东的准入条件、禁止性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监管过程中,《办法》尚未明确对非主要股东和主要股东的罚则。由此可知,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办法》的重点监管对象。
四、建议:强监管时代下股东进阶路径
《办法》的出台将对地方金控集团、央企金控集团、民营金控集团以及互联网公司等众多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我们建议,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从以下几个层面作出调整:
1. 完善股东资质
针对非金融企业股东而言,除了具备充足的资本和合规资金来源外,还须具备清晰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稳健的经营计划、良好的信用记录、社会名誉以及风控能力。针对自然人股东而言,除了具备良好的财务情况和合规资金来源外,其还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社会名誉以及一定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在《办法》正式实施前,我们建议非金融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参照上述资质内容开展自查,充分准确核实自身是否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股东资质。并进一步根据自查结果制定整改行动方案。
2. 调整持股方式
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是《办法》重点予以规制的情况,尤其是针对发起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言,罚则更为严苛。针对股权代持情况,我们建议相关投资人根据《办法》第18条规定的“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的标准在过渡期内调整持股方式,切实简化股权关系,提高股权关系透明度,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3. 优化关联交易
为确保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办法》对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关联交易秉持审慎监管的态度,包括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方相互之间的不当关联交易等。我们建议相关股东尽快梳理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各类关联交易,并针对不同关联交易的类别分别制定优化方案,强化关联交易“防火墙”,提前消除违规风险。
4. 建立退出机制
根据《决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未获批准或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我们建议,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评估自身潜在的风险和机遇,提前建立一套退出机制,合并重组相关同类金融业务,尽量避免被相关主管部门清退。
作者 | 乔兆姝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冯林玉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邹 韦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品牌活动
更多-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