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关注要点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11-30 11:20:21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直是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国家监管机构近年来也不断修订和颁布相关监管规则。2019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第159号令,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并于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2020年7月31日,证监会发布第53号令,正式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上述两个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之前的并购重组监管问答同时予以废止。本文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规则、基本流程以及目前主要审核要点进行简要阐释和分析,并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相关法律问题。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并购重组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包含并购及重组两个层面的经济行为,即一般指公司通过股权或者现金收购等方式收购其他企业,然后对企业业务、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等进行调整。并购行为意义在于使公司控制权得以转移,重组行为的意义在于调整资产、业务和经营结构。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适用的监管规则较多且涉及各个层级,
在法律层面,包括《公司法》、《证券法》;
在行政法规层面,包括《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在部门规章层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披露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披露准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在自律规则s层面,包括上交所、深交所等交易所的交易业务规则。
另外,对于涉及国资、外资以及特殊行业的,还要注意国资、外资及特定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基本流程
(一)内部程序阶段
1. 前期准备
上市公司内部立项,形成公司内部初步收购重组意向;
与被收购公司沟通收购意向,了解被收购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等问题;
与各审计、财务顾问、律所等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等尽职调查。
2. 会议召开及协议签署
召开董事会确定重组方案等;
召开股东大会,签署《重组协议》等;
准备提交证监会上市部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审核阶段
1. 申报及受理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补正的建议。
2. 预审
项目初审。审核小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召开反馈会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发出的反馈意见、并购重组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等。
反馈意见。反馈会后发出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存在疑问的,可以提出沟通申请。
召开审核专题会。讨论决定是否将许可申请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专题会议将对整体交易方案、反馈中关注问题、反馈意见落实情况、投诉举报、提请重组委关注事项等问题进行全面详细讨论。
3. 重组委会议
重组委会议由召集人组委员主持,委员对重组项目逐一发表意见,申请人及中介机构到会陈述和接受委员询问。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4. 审结
重组申请获得无条件通过或者未获得通过的,财务顾问协助办理申请材料封卷;重组申请获得有条件通过的,财务顾问应首先落实重组委意见,而后协助办理申请材料封卷。封卷后启动审结程序,向上市公司出具批准文件。
(三)资产交割及工商变更阶段
按照《重组协议》履行资产过户等程序;
履行工商变更、新增股份登记及新增股份上市程序。
三、上市公司并购审核法律要点
(一)信息披露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是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按照近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反馈案例,存在部分因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善、虚假披露等原因造成审核被否的实例。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项目进行披露时,应当就该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和披露:
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③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④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⑤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⑥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⑦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权属清晰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目前较为常见的权属瑕疵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标的资产未取得相应产权证书;
2.交易标的资产不完整;
3.标的资产存在权属争议或限制。
上述情况下须如实披露交易标的存在权属瑕疵的具体情形、具体原因,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行性应对措施。
(三)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直接涉及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目的以及公众投资者利益,因此为审核的重中之重。
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以及撰写申报文件时,须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现有资产能否持续经营;
标的资产经营模式有无重大变化;
经营是否取得必需审批许可;
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要项目在建,建设期与回收期长短;
标的资产主要经营性资产是否可控,未来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事项;
标的资产主营业务是否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处行业是否处于朝阳产业,产业的发展前景判断是否可靠、商业逻辑是否合理;
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预测期财务指标较报告期大幅度提升且预测期持续增长。
(四)关联交易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关联交易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至关重要。在并购重组前,应充分模拟并购重组后,是否会造成大量关联交易,是否有全面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是否能有效避免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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