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根据《股东会议纪要》能否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5-20 22:27:05  作者: 深圳办公室

以案说法

民营经济是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深圳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深厚土壤。道可特深圳办公室根据深圳市企业状况,结果自身法律服务经验,打造道可特民营经济法律服务中心,为民营经济提供专业、规范、极致的法律服务。鉴于研发型律所和共享性律所的发展理念,以案说法栏目以道可特过往案例为基础,对于实践中出现过问题提供解析,以期为企业的相似状况提供借鉴和参考。

案例简介:

A、B、C、D四人为甲公司股东,2013年10月11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股东A、B、C、D经充分讨论,就公司的股权及资产等经济利益达成如下统一意见:由于C、D尚未对XX项目西门外的办公楼投入建筑费用,C、D承诺按建筑费用总额的50%及利息补足;本协议签订后,全部股东之间再无纠纷,公司的所有资产A、B、C、D各按25%取得利益。A、B、C、D均在上述股东会纪要上签字确认。后因为建筑费用产生纠纷,甲公司依据上述股东会会议纪要第五条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将股东C、D起诉到法院,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那么C、D是否基于《股东会议纪要》对于甲公司承担出资义务?

法院裁判:

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股东会会议纪要,其内容并非向甲公司增资,也不涉及甲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本案并非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评析:

本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围绕《股东会议纪要》的内容能否作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依据,股东出资的认定条件是本案的核心。对此需要明确以下两点。

1. 股东出资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要进行增资,首先要召开股东会,并且增资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此外,增资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虽然实践中《股东会议纪要》在股东都签字认可并且真实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纪要》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其效力小于股东会决议文件,公司要进行增资,建议履行法定增资程序。

2. 增资会引起公司股权和注册资本的变动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

二是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增资必然会会引起公司股权和注册资本的变动。

本案所涉的增加注册资本是前一种方式,《股东会议纪要》第五条只是约定股东C、D承诺按建筑费用总额的50%及利息补足建筑费用,只是对加入债务履行的一种承诺,并不能清晰明确的看出C、D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认可,也没有引起股权数额和注册资本的任何变化。

律师建议:

意思表达要明确,形式要件不可少。在进行增资时,在增资协议或者文件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具体款项的用途,本案中若约定“由于C、D尚未对XX项目西门外的办公楼投入建筑费用,C、D承诺按建筑费用总额的50%及利息对甲公司进行增资”,并且明确增资后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或者在《股东会会议纪要》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全部股东之间再无纠纷”,表述为全部股东之间关于增资事项或C、D对于公司的出资事项再无纠纷,裁判结果也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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