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浅析《海牙判决公约》中涉及国家判决的问题

来源: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  时间: 2021-10-15 19:36:19  作者: 战略客户部

摘要:在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中,《海牙判决公约》做出了一些改进,即在不影响国家及其财产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同时,增加了国家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几率。

未来在批准《海牙判决公约》时,我国需要基于届时在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问题上所持立场来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做出一定的调整。

第 22 届海牙外交大会上各国代表们同意公约保留涉及国家判决的规定,最后通过的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缔约国可以就公约在对涉及国家作为主体的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问题上做出声明;国家作为主体既包括国家本身,也包括代国家行事的自然人、该国政机构、或代政府机构行事的自然人;公约对缔约国依据公约做出的声明明确要求,声明未超出必要范围,适用范围的排除界定清晰准确。

公约还规定,声明不应区别对待国家、该国政府机构或代其行事的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作为原告或者作为被告的判决;作为缔约国做出此种声明的后果,公约规定对做出此种声明国家法院的判决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如果该判决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系前述国家。

国家相关判决的“国家”这一主体,包括国家及政府机构,以及代表该国或政府机构行事的自然人;一国的次级政治实体,包括区域或地方政府,均可纳入该声明的范畴,但不包括代表该国行事的法人,除非该法人是该国的政府机构。

国家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涉及传统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两个领域,即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在胜诉方当事人向一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针对另一国家的判决时,前者是否受理案件通常涉及该法院对外国的管辖权问题。而只有在法院承认了外国判决并宣布该外国判决具有可执行性时,才涉及具体的执行程序,进而涉及执行豁免问题。

《海牙判决公约》在民商事领域规定了缔约国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在有关对国家的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而对于中国而言,需要针对对国家的判决作出相应的考量与声明。

一、 中国国家及财产不受判决制约

作为一般原则,中国在多个场合均表达了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即未经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另一国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以该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即使一国已放弃了司法管辖豁免,如未经该国放弃执行豁免,另一国法院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我国不接受外国法院对以我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我国国家财产的案件的管辖;

其次,在涉及我国国家财产的执行程序上,我国一直持绝对豁免立场;

最后,我国国有企业作为独立运作的经济实体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故其不享有豁免权利。

二、中国目前在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上采“双重绝对豁免”立场,但是在未来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中可能会有所改变

我国目前在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上均采绝对豁免原则,但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渐对外开放,尤其是投资和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在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领域都潜藏了发生变化的可能。而采用限制豁免也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采取限制豁免主义有助于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限制豁免主义在世界上的扩展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在当代,不仅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资本主义国家;不仅发展中国家,而且发达国家的经济职能都日益加强,国家直接从事大量国际经济活动以及民事活动。国际民商事活动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如果国家在对外商业活动中享有管辖豁免,当事人的另一方则处于不利地位。当后者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时,当然要寻找其他的渠道进行商业交易,结果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就会受到损害,这对双方都没有益处。限制豁免论并不否认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而是将这一豁免的范围局限于国家的主权行为,这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其次,外交手段解决的不经济性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在国际民商事交易中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事事靠外交手段解决,无论是在人员还是经济投入上,对我国来说都是很大的负担。

最后,采取限制豁免主义立场能够真正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限制豁免主义也是以坚持国家豁免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为前提的。它容易使外国的私人认为与之打交道的外国国家仍然在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从而怀疑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是否会有适当的司法途径加以处理。

三、对于《海牙判决公约》中涉及国家判决的相关建议

1.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国家豁免法》

一部明确完善的《国家豁免法》在维护我国私人与其他国家在进行经济交往中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还能使外国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有一个明确预期,即我国能够保证他们在与我国政府在经济领域发生争端时能够顺利地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我国虽然在理论上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但在实际案件处理上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灵活性。这同时也暴露出由于对这个问题缺乏明确的立法而导致某些机构或者组织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2.我国应该培训出一大批有能力参与涉外诉讼的律师

应对外国私人对我国的诉讼,还应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我国的《国家豁免法》出台后能够公正的审理我国私人诉外国政府的案件,同时通过媒体的指向使国民克服那种对司法冷漠的态度,让大家明确只要是合法的权利,无论其对手为谁,国家都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决,来保护其利益。使国民有更强的信心和更大的憧憬来迎接未来全球经济的挑战。

四、结论

《海牙判决公约》适用于民商事案件的承认与执行,并未排除国家相关判决在《公约》下的流通,但《公约》也不影响国家及其财产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未来我国处理与《公约》的关系中可以采取相对限制豁免即管辖上采纳限制豁免立场,而执行上采纳绝对豁免立场。

我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发展,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

作者:道可特深圳办公室 战略客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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