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三十五 |《公司法(草案)》要点解读,聚焦公司基本制度革新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12-28 21:57:19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2013年、2018年的修改幅度,本次修改力度极大,实质新增和修改70余条,对公司治理、出资制度、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大幅调整,引起资本市场广泛关注。本文将根据公司法修订的整体情况解读公司基本制度的新要求。

一、公司法修订的整体情况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草案”)共15章260条,对比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增加章节为公司登记、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删除了部分原有表述,将创立大会改为成立大会、将股东大会与股东会名称统一为股东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国有资本公司治理、完善设立退出制度、进一步强化董监高的责任,修改比例近三分之一。

公司法修订的整体情况

在公司法草案的总则部分,主要明确名称权、删除办理登记的表述、明确法定代表人行为对外担责主体、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草案明确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的保护,与《民法典》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相对应。删除办理登记的相关表述,由于目前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变更仍属于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此次调整是否会对实际操作中产生影响,还是需要工商部门对登记要求进一步明确。

值得说明的是,草案中涉及到删除登记事项的相关描述内容较多,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分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登记。与此同时,公司法草案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行为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无论法定代表人有没有过错,对外担责主体都是公司,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被追偿。并进一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鼓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关注职工、消费者的利益,承担环保责任。

二、完善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法草案除上述调整外,还作出了对资本市场影响较大的调整,公司法草案在公司设立制度中扩大了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除此之外,对于股东出资制度的修改还包含股东实缴不到位的股权丧失、无面额股及类别股的区分、授权资本制的引入三方面内容。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草案明确了股东实缴不到位的股权丧失,规定公司在股东实缴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催缴,但要给予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满股东仍未补足出资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发出失权通知,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上述股权,或者对相应注册资本予以调整。

公司法草案完善股东出资制度

草案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全部股份可以采用无面额股,无面额股通常理解为在票面上不记载金额,只注明股份数量或占总股本比例的股票,其价值随公司的净资产增减而变化,当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降低时,股价降低;反之,则上升,一般发行总额的计算方式为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除上述股份类别外,草案还引入了类别股制度,规定了公司可以依据章程设置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具体区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

公司法草案引入了类别股制度,规定了公司可以依据章程设置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具体区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

草案引入授权资本制,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股份总数中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数之外的部分,并可以对授权发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作出限制。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法律是否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和资本总额是否在公司登记时必须有股东认足。

三、调整公司组织结构

草案对于公司组织结构方面也进行了诸多优化,例如,规定董事会成员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同时,草案对董事会治理结构进行了全面调整,删除了董事会、经理的法定职权,将董事会和经理的法定职权列举形式的表述改为了概括性表述。调整了董事会成员的组成,进一步明确职工董事、董事人数,明确股份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对公司组织结构进行优化,允许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但规定只设董事会的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针对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中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也有明确规定。即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可以取代监事会或监事。并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没有董事,经理也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关于一人公司,草案删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取消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删去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年度审计的要求,放宽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的限制。与此同时,草案规定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仍然不能作为一人股东。

四、明确董监高赔偿责任

草案强化了控股股东和经营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董监高相关责任的确定上,草案规定在董监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且未采取必要措施、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违规分配利润、公司违规减资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草案明确董监高赔偿责任    

草案针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方面也作出新要求,新增了缓刑的限制,草案规定被判处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起未逾五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五、结语

公司法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相关当事人责任,明确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关于现有董事会及高管职责规定是基于原公司法的列举条款,现草案对列举条款进行删除,很大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出相应调整。公司法草案对资本市场业务操作的影响深远,需要相关主体予以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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