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2-21 21:06:56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世界范围的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律师辩护空间更大,但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律师辩护空间会有一定限缩。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必要将刑事辩护前置于刑事诉讼前。

本文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介绍,希望企业和个人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属于先辩护范畴。

一、刑事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就是我们俗称的公检法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收集犯罪证据;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并根据案件证据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

刑事诉讼模式集中体现为承担控诉职能的公安和检察院、发挥辩护作用的律师、承担审判功能的法院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二、刑事诉讼模式类型

根据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调查审问式)、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

1. 当事人主义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适用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处于诉讼的主导地位,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与辩护一方地位平等,法院处于消极的居中裁判地位。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

① 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和侦查机关一样调查取证;
② 在审查起诉阶段,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针对具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权衡其它利益,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③ 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处于庭审的主导地位,法官处于消极的居中裁判地位。

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辩护律师发挥的空间更大。

2. 职权主义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相对应,适用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审判机关处于诉讼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掌握诉讼的主动权,当事人的权力较弱。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

① 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导,当事人没有调查取证权;
② 在审查起诉阶段,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提起公诉;
③ 在审判阶段,法官主导审判过程,控辩双方处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职权主义模式注重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打击犯罪,律师发挥空间较为受限。

3. 混合式诉讼模式

两种诉讼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历史实践经验证明,单一的诉讼模式具有一系列弊端。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有利于惩罚犯罪,但是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有利于程序公正,但是不利于打击犯罪。

因此两大法系诉讼模式之间相互借鉴,吸收对方诉讼模式的有利因素,出现了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因素的混合式诉讼模式。日本作为这一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在原职权主义模式基础上,吸收部分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因素,并进行了一定创造形成了目前混合式的诉讼模式。

虽然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相互之间进行了借鉴吸收,但总体而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之间仍然有很大的不同。正是因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的不同特点,我们在英美法律剧中可以经常见到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场景,但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影视剧中则是很少见的。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数次修改,刑事审判方式也在不断变革,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从强职权主义到不断吸收当事人主义有利因素,并进行适当本土化改造的过程,与《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目的相适应。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是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式诉讼模式,既保留了职权主义特征,也借鉴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

现行刑事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为:

① 侦查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
② 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
③ 审判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

四、结语

刑事诉讼模式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影响。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来看,刑事诉讼模式增加了许多“控辩协商”的因素,尤其是近年来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和个人应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关注。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王咏静律师

王咏静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著:

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

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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