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相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与分析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4-20 16:00:33  作者: 金融与资本团队

摘要: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本为舶来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升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股权激励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所青睐。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团队将从股权激励的基本含义、适用或可参考的法律法规、常见模式、方案主体架构、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对股权激励进行深度阐释和分析。

一、股权激励的起源

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一款为了合理避免高额所得税而设计出的激励产品。1952年,美国所得税率攀升,公司高管们的现金薪金被“吞”掉大部分。一家名为菲泽尔(PFIZER)的公司为了应对这一情况,设计出了首个股票期权计划,并在其公司员工中推行实施。以此为开端并经过几十年的探索,股权激励模式在国际上掀起了一场风潮,并且已经发展成为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激励机制。

二、股权激励的含义与作用

(一)股权激励的含义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有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目前,股权激励被广泛的应用,早已不局限于上市公司。跳出规章中的定义,原则上股权激励的本质就是,将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或与股权股份有关的增值权,通过选定的方式授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技术骨干等,捆绑共同利益,以使上述人员共享企业发展红利。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性的激励机制,可以使被激励人员以长远的眼光深度思考企业未来事业的发展,进而与企业形成“事业共同体”——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从而勤勉尽责地为企业长期服务。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1.利于吸引人才,降低经营成本

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的激励计划,它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人才、绑定人才。与薪酬、奖金、福利待遇等中短期激励不同,股权激励主要影响的是被激励对象的未来行为。通常来讲,中小型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很多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股权激励计划将被激励对象的自身利益与企业发展的效益充分结合。对于被激励对象来讲,其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因此有利于激发被激励对象工作的积极性,增加自身工作源动力。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约束作用,被激励对象对企业的忠诚度、认同感也会有所增强。

同时,股权激励也是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种有效治理措施。对于许多非上市企业来讲,尤其是创业型企业,股权激励有利于缓解薪酬压力。非上市企业多都属于中小型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行为,可以成为固定薪酬的替代或补充,进而能够帮助企业相对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同时,企业也可以提高经营业绩,留住效率高、能力强的人才,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企业与被激励对象的双赢。

2.利于长期发展,降低道德风险

对于企业的原始股东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一般情况下,中小型企业在初创期时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但随着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可能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原始股东与经营层追求的目标不甚一直,传统的激励方式很可能导致短时后果,即经理人做出的部分决定不具有前瞻性,甚至可能会牺牲一些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机会。因此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来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对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会影响其对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判断,也会关注企业长期的经营业绩,因为这关系到自己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价值及收益这样与股东期望所背离。因此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激发人的潜能、约束经理人的短视行为,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3.完善治理结构

从一定程度上看,向特定对象给予股权激励本身就改变了企业的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是将企业治理价值内核、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被激励者行为影响三方面进行综合作用。股权激励制度的建立可以强化董事会的作用,强化经理层的自我约束,使企业的治理结构更为合理,有利于规范地运作。

三、股权激励适用或可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有着较为明确的规范,但也有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另外,对于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小型企业而言,其上市的意愿通常非常强烈。因此现行有效的与股权激励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非上市企业具有极强的指导与借鉴作用。

部分股权激励适用或可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1

四、股权激励的常见模式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赋予被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公司向被激励对象发放期权证书,约定被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或一定条件达成时可以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但选择权在被激励对象本身,其可以根据约定价格与实际行权日的股票价格选择购买或不购买。

事实上,股票期权是一种激励报酬,报酬能否取得取决于股票价格是否超过行权价格。通常来讲,为了达到约定的业绩标准并且取得差价带来的收益,被激励对象会通过努力让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确定的行权价格。一般情况下,行权是分批次、按比例进行的,但是期权本身不可以转让、抵押、质押、提供担保和偿还债务。因此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而不仅仅是财产权利属性。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低于二级市场上的价格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被激励对象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但必须在工作年限、考核指标符合约定条件时的才可以按期限、比例逐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一般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3年,如果在锁定期内被激励对象辞职或被开除了,股票就会因此而被没收。

(三)虚拟股权

企业无偿授予或以奖励的方式发放给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权,享有分红权和升值收益。但虚拟股权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以及继承权,被激励对象辞职或被辞退后自动失效。企业会与被激励对象约定授予虚拟股权的数量、行权时间和条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原始股东,对应的是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步,因此虚拟股权所能取得的收益将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挂钩。

(四)业绩股票/股份

被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达到业绩考核标准,则公司就奖励其约定数量的股票,或者提取数量的奖励基金用于购买预定的数量股票。同时,公司会对股票设置禁售期,规定被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禁售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的更长。有些公司会设定严格的业绩要求,如果不能完成业绩要求,或者离职、进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则公司会强制取消兑现的业绩股票。

(五)股票增值权&账面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的权利。公司指定规定数量的股票给被激励对象作为股票增值权的对象,如果行权期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公司业绩提升,则被激励对象可以选择兑现权利(获得现金或兑换成相应金额的股票),获得股价升值带来的收益,且被激励对象不同支付现金。

账面增值权和股票增值权相近似,是股票增值权的一种延伸。账面增值权不计算公司股价的变动,只与公司的净资产挂钩,参考系数也只来源于公司净资产的增减。

(六)员工持股计划(ESOP)

员工持股计划就是公司内部员工个人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由持股平台持有,即委托公司进行集中管理。ESOP的特点就是持股方式是有限制的,必须是有持股平台,且是持股人或则股份认购的人必须是本公司的签约员工。

2

通过股权激励可以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同舟共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系列文章还将从股权激励的方案主体架构、风险防范以及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特殊要求等多个方面继续进行分析和阐释。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