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十五: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4-12 19:11:00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控辩平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由于诉讼背景和诉讼资源的差距,在多数情况下,控诉人对被告人一方具有绝对的优势,容易造成控方对辩护方合法权益的侵害。控辩平等的目的是通过对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与“平等保护”,实现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对等的基础上开展平等对抗,保障诉讼结果的公正,这对人权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体现了控辩平等的原则,虽然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总的来说,控辩平等原则正在得到逐步实现。

一、控辩平等

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需求。控辩平等,是指控方和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保证诉讼双方实力上的平等,形成平等对抗的格局。

控诉方代表着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与作为个人应诉的被告人在诉讼资源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由于双方角色和任务的不同,决定了控辩双方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这种力量上的不平等如果不通过某种平衡机制加以调整,可能造成不当的诉讼结果。这就是控辩平等原则产生的机理。

控辩平等的主体分别为控诉方和辩护方。控方主要为承担国家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也包括侦查机关与被害人;辩方则包括承担辩护职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其中辩护人主要由律师担任。

控辩平等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在法庭上进行平等对抗。但是,由于法庭审判阶段控辩职能的行使都是在审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审前阶段的控辩平等,审判阶段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对抗,因此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也应适用控辩平等的理念。

二、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平等武装的前提,真正实现控辩平等有赖于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因为法官是裁判者,被告是否判处有罪,最终取决于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意见和证据的采信程度。

平等保护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1)法官应当保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控辩双方,给予控辩双方同等的参与诉讼的机会;
(2)对于控辩双方所出示的证据和提供的意见,应当予以同等的关注和评判,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应当是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之上形成的。

三、控辩平等的理论基础

1. 刑事诉讼结构的要求

在对抗制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检察机关承担国家追诉职能,从事提起公诉的活动;法官承担审判职能,从事裁判活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辩护活动。这当中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互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形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

2. 权力制衡理论

控辩平等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通过在刑事诉讼中构造权利对等的控辩结构,防止任何一方权利过大,以保障控辩双方充分的对抗性。被告一方行使辩护权利可以实现对国家追诉权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理性,保证刑事诉讼合目的性的进行。

3. 人权保障的要求

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具有强大的力量,通过赋予辩护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对抗控方的诉讼权利,用权利制约权力,才能实现对控方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受到侵害,最大程度上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控辩平等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4. 程序正义的要求

刑事诉讼属于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即是通过设立一系列严格的程序,限制国家追诉权及审判权,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控辩平等是为了制衡控方的力量,通过平等的武装控辩双方,使双方都有对抗的机会,要求控方严格的按照程序履行职责,保障程序正义。

四、控辩平等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控辩平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体现,立法赋予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较多的诉讼权利。如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判处有罪,控方在庭前开示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加强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等。

刑事诉讼实践中,控辩平等仍然有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离控辩平等仍有较大差距。如不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侦查阶段辩护人一方的调查权证权受到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保留讯问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了种种限制,调查取证、阅卷、会见具有一定困难,无法与控诉方进行平等对抗等。

但总的来说,控辩平等正逐步得到实现。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也将加强和完善。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律师

王咏静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著

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

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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