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五十七 | 关于实际控制人合规问题对借壳上市的影响分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6-23 21:03:21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借壳上市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鉴于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执行,因此结合首发上市审核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关注重点,本文就实际控制人相关遗留问题对控制权稳定认定构成的不利影响进行初步分析。
一、实际控制人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仅从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9发行人申报前或在审核期间,如果出现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答: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控制权应当保持稳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予以充分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合规审核问询案例
实际控制人关系着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也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稳定是审核问询中的重点问题,如存在重大合规问题或影响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的不利因素,将会对公司借壳上市设置实质性障碍。
1.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明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泽伟、李梦鹭的父母控制的晨泰集团为人民法院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人2012年向晨泰集团购买了与智能电表业务相关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泰伟业所持的发行人股份系2013年4月从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处受让。上述资产购买及股权受让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信誉良好,晨泰集团的失信行为系该主体卷入温州民间担保圈后所致,但若晨泰集团的剩余债务不能妥善解决,失信的影响扩大,将有可能对发行人的信誉等带来不利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对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第一轮审核问询中关于实际控制人问询如下: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新泰伟业,李泽伟持股70%,李梦鹭持股30%,二人系姐弟关系;新泰伟业所持的发行人股份系2013年4月从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处受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①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在发行人、晨泰集团及其他关联方的历史任职情况;
②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必要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取得控制权后在历次相关会议上的出席、表决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父母是否存在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办会等审议决策会议或以事前认可、事后确认等方式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情形,未将实际控制人的父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审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之5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对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第二轮审核问询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问询如下:晨泰集团存在因对外提供担保或自身借款而涉诉的情况,其中有6笔担保合同在晨泰集团最后一次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前签订。晨泰集团的上述资产处置行为可能存在潜在纠纷或相关权利主张。请发行人说明:
① 截至目前晨泰集团、晨泰科技及相关自然人股东所面临的相关权利主张;
② 相关债权人是否有权依据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主张违约救济,李庄德、沈秀娥是否可能因相关协议约定或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而对晨泰集团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等事项是否可能影响晨泰集团资产转让、晨泰科技股份转让的效力,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符合相关发行条件。
2021年7月27日,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2. 无锡威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包进除担任无锡威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同时担任无锡宝信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中心、无锡宝信摩托车有限公司用户服务部负责人,无锡宝信摩托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中无锡宝信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中心、无锡宝信摩托车有限公司用户服务部均于2003年1月9日被吊销至今未注销,无锡宝信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被吊销至今未注销。经查询,无锡威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3.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对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关于实际控制人涉案问询如下:请发行人根据首轮回复要求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袁擘涉案的具体案由,并进一步说明袁擘是否存在被追诉刑事责任的风险,该事项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2021年01月19日,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三、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并对首发上市审核问询中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如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公司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犯罪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将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满足相应条件,公司无法进行上市。
此外,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影响其控制权稳定和清晰的合规问题也将对公司上市形成实质性障碍,如实际控制人因诉讼案件成为被执行人或存在大额到期债务需要履行,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存在被强制执行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将会被认定为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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