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被特许人非恶意违约行为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6-28 21:03:26  作者: 王伟、刘紫薇

【案情简介】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2054号

司法判例: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雷飞既可以主张合同法所规定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也可以主张《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单方解除权。而且,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在行使上并不矛盾或互相排斥。《联盟经营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1)乙方(雷飞)或其联盟分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而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为2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今已过去一年半接近两年,但联盟店仍未设立起来,没有发生任何经营活动,雷飞已经遭受严重亏损,并明确要求解除合同,联盟店已不可能设立。本院认为,此种情形符合上述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首先,该《联盟经营合同书》属于格式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不应将上述合同终止条款解释为只有在联盟店已经经营后,而遭受严重亏损且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时,被许可人才能解除合同。此种解释明显限制了被许可人的合同解除权;而应当将上述合同终止条款解释为包括已经经营以及未能经营两种情况,以充分保障被许可人的权益。其次,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无法开店”与“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相比,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更甚,更需要终止合同,故本案中被许可人长期无法开店的情形应当属于《联盟经营合同书》约定的自动终止的情形。一审法院结合上述合同终止条款及联盟店长期无法设立之事实,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联盟经营合同书》并无不当。

【律师观点】

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后,被特许人的非恶意违约行为促成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仍可认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规定了“冷静期”条款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本案中,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并未就雷飞的单方解除权作出约定,同时雷飞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在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通知源榕和公司解除合同,且距合同签订之日(2018年2月28日)至雷飞提起诉讼之日(2019年2月19日)已近一年时间,远超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显然不属于合理期限。

但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在雷飞或其联盟分店遭受严重亏损时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合同自动终止,现涉案的联盟店一直未设立起来,没有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此种情况下合同也应当自动终止。同时涉案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为2年,但在长达一年半接近两年的时间内,雷飞仍未找到合适的店铺,联盟店也一直未开设起来,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然已不能实现。被特许人在特许区域内未能找到合适店铺无法选址开店,亦使自己遭受了相当的损失。该行为也并非为谋取自己的利益从而不正当地促成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而且此种非恶意违约行为也不属于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因此仍然可以认定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

王伟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

现任职务: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民盟济南市委学习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成员
山东省发明协会理事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专家库专家
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委员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

手机:13953103647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紫薇

刘紫薇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

商业特许经营、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保险、资本证券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紫薇

手机:15064158987
邮箱:liuziwe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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