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炒期货被强行平仓之你不该背的锅
来源: 道可特海口办公室 时间: 2022-06-29 21:18:27 作者: 吴鹏
期货交易素来以高收益让人趋之若鹜,也以高风险让人退避三舍。在期货交易制度建立的草莽时期,多少人因期货一夜暴富,多少人也因此一贫如洗。期货市场跌宕起伏、瞬息万变,期货交易者面临来自市场的莫测风云也就罢了,可是江湖难测,人心险恶,期货交易者还不得不提防来自市场运行机制中的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在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日益加强、我国期货交易法规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对于市场运行机制中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我们一定要行之以公正之名,以点滴之力促进期货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本文语境下的强行平仓是指期货公司因为期货交易者交易账户持有的期货合约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出现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覆盖其合约持仓的情形后,为保持期货交易者的合约持仓符合相应合约的保证金要求,期货公司单方面采取的、减少期货交易者的合约持仓以控制自身风险的行为。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亏损到一定程度后由期货公司实施的最严厉的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实施,往往会对期货交易者造成的不可逆转的影响。
若期货公司可以任意、不规范地进行强行平仓,将会使期货交易者不仅要承担市场交易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而且还要承担市场运行机制中人为风险对其造成的损害。[i] 拿一场足球赛做比方,期货交易者作为球员不仅需要与对方球员拼杀,还得提防足球裁判“吹黑哨”,这无疑是一场悲剧的球赛,同样,对于期货市场投资者参与积极性和信心的打击可想而知。因此,规范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行为是完善公平、健康的期货交易制度的重要环节,值得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一、期货强行平仓的条件
1.强行平仓的法律规定
强行平仓的直接规定体现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关于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的要求,最高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期货交易中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规定追加保证金。经纪公司或客户接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交易所或者经纪公司可以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而造成的损失由经纪公司或客户承担。交易所或经纪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行平仓,给经纪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强行平仓的处理程序和步骤,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审理期货规定”)三十六条第二款进行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该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时,处理的方式首先是遵从“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二是,“期货经纪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即有权强行平仓。审理期货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2.“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现状
期货交易者无论是网上还是线下开立期货交易账户,都会与期货公司签署一份《期货经纪合同》,这份合同由期货公司单方面提供,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显然,大多数期货交易者在开户时不会特别在意的这份《期货经纪合同》,就是上文条款中强行平仓所依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的来源。
实践中,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者的强行平仓一般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收市结算时发生保证金不足至次日开市或集合竞价前仍未满足保证金要求下的强行平仓(以下称“次日强平”),一种是开盘过程中发生保证金不足下的强行平仓(以下称“盘中强平”)。
无论是次日强平还是盘中强平,期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对强行平仓的时间、程序和步骤和进行约定,笔者收集了多家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供读者参考对比:
以上可以看出,如果是次日强平,期货公司一般以集合竞价时间或开市时间为基准约定追加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如果是盘中强平,期货公司大多约定可以在“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这样的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想必给许多期货投资人带来过困扰:毋庸置疑,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有权利乃至有权力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ii] ,但强行平仓的法律限制在哪里,是否完全根据审理期货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任由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
3.司法案例对强行平仓规则的补充和完善
虽然现行期货法律法规在强行平仓具体的标准上缺少统一的规范,但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已经在多个案例的裁判中进一步细化、凝练了强行平仓的几项基本条件:
(1)期货交易账户实际出现交易保证金不足的情况
所谓的期货交易账户保证金不足,不是预判不足或即将不足,而是实际已经发生了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期货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预判市场行情、推算期货交易者的保证金将会产生不足,进而对期货交易者发送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2)期货公司尽到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
强行平仓前的通知义务是期货公司的法定义务,期货公司无权通过期货经纪合同约定予以排除。“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强行平仓的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已在多个案件中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同上,期货公司此处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在期货交易账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实际发生之后,期货公司不能以未发生、将要发生的保证金不足事实为基础发送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这种情况下,期货公司不应视为对后来实际发生的保证金不足的履行了追加保证金通知的义务。
(3)期货公司给予期货交易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合理时间
针对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合理时间,目前的司法判例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概括起来,判断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时间是否合理区分为客观不能和时间过短,分别以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和施群诉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为代表,前者法院以范有孚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至次日9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于休息状态并不营业,范有孚没有追加保证金的可能为由认定期货公司未给予合理时间[iii] ;后者法院以施群在收到追加保证金信息到操作完成保证金追加的一系列行为较难在60秒之内完成认定期货公司未给予合理时间。
(4)期货交易者未在合理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
这里的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是选择条件的条款,而非并列条件的条款。[iv] 也就是说,期货交易者在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既有权选择追加保证金,也有权在未追加或未完全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继续选择自行平仓,一旦期货交易者未在给予合理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就有权立即对期货交易者的期货合约进行强行平仓,而无需等到期货交易者自行平仓。
二、期货公司违规强行平仓的常见情形
实践中,期货公司违规强行平仓的情形以盘中强平下的强行平仓为主,次日强平由于追加保证金的时间一般比较充足,产生的争议相对较少,常见的违规强行平仓的情形归纳如下表:
三、这锅我不背——指南
根据笔者长时间对期货交易领域法律实务的跟踪,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对广大的期货交易者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选择对期货交易者更友好的期货公司开户
开户时留意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尽量选择对自己更友好的期货公司开户,特别关注风险控制和强行平仓条款,在同等条件下选择追加保证金时间更加宽松的期货公司。
(2)确保与期货公司沟通渠道的畅通
只要期货公司依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渠道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出于任何非期货公司的原因导致追加保证金通知无法送达期货交易者的,仍视为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期货交易者因为关机、设置黑名单、手机号消息提醒业务变更等问题错过期货公司发出的通知。
(3)实时、动态关注自身的期货合约持仓的风险变化
实时、动态关注自身期货合约持仓的风险变化是期货交易制度对适格期货交易者的基本要求,期货公司一般也会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特别是在前一交易日风险率已经比较高的情况下,更要实时关注自身保证金的状态,并随时做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
在司法实践中,期货交易者在前一交易日保证金并没有出现不足,并未达到需要追加保证金的标准,但如果期货交易者前一交易日但风险率处于相对高位,法院可能以期货交易者负有更为积极的注意义务为由判决投资者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v]
(4)确保保证金追加到账
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一般都会约定,是否追加保证金成功以入账结果为准,任何原因的保证金在途均不认为是完成了保证金追加的义务。
(5)抓住第一时间沟通
如果期货交易者认为期货公司实施强行平仓不规范,应第一时间与期货公司解释沟通,经沟通后,期货公司认为其强行平仓的行为并不妥当的,一般会在下一个交易日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vi] 同时,期货交易者应积极保存与期货公司客服、风控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以备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i] 范有孚诉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2010)民提字第111号判决书
[ii] 当期货公司或客户当保证金余额等于或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时,强行平仓是一种义务,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当期货公司或客户当保证金余额高于法定最低限额时,强行平仓法律属性应依当事人之间当约定来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当规定》第三十六条(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参见,钟维,《期货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及规则解释》。
[iii] 在此提醒,现在的期货交易者可以通过在银行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方便快捷的完成其期货保证金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的划拨并实时到帐,故期货交易者一般不存在因银行营业时间等原因导致无法追加保证金的情形。
[iv] 梁振玄与中衍期货有限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2021)京民终字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v] 施群诉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55号民事判决书
[vi] 笔者查阅的多家期货公司(天凤期货、申银万国期货、银河期货、平安期货等)的期货经纪合同均如此约定,可见,站在期货交易者的角度,下一个交易日闭市之前是期货交易者争取与期货公司沟通成功的黄金时间。
作者简介
吴鹏
北京道可特(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保险、期货、家族信托和财富传承规划
联系方式:18813046199
邮箱:cesaryolo@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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