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主体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的先用权问题

来源: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2-07-04 20:52:27  作者: 王伟、汪新泰

【案情简介】

华联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文教用品等。2011年3月14日,华联公司注册第5345627号“华联超市”文字及字母图形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服务项目(第35类)包括: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2012年2月14日,华联公司注册第5825607号“华联超市”文字及字母图形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2月13日,服务项目(第35类)包括: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开发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广告版面设计。在以上两个商标注册证上明确标注:“超市”及“SUPERMARKET”放弃专用权。

肥城华联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3月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一千万元,营业期限至2030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卷烟、普通货运、日用百货、体育用品等。2002年1月8日,肥城华联公司下属的新超市在山东省肥城市开业。2015年11月27日,肥城华联公司注册了第14638268号“桃都华联”文字及三色图形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和广告展览;外购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订阅报纸;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肥城华联公司于2008年1月被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食品安全四制单位;2012年10月被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评为“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2016年8月3日获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2018年8月3日获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勇在2017年3月被泰安市总工会评为泰安市工友创业优秀个人,被授予振兴泰安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一审中,华联公司请求判令肥城华联公司停止对华联公司拥有的“华联超市”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请求肥城华联公司更改企业名称,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一审及二审判决华联公司败诉,被驳回诉讼请求;再审中华联公司提供了工商内档及历史荣誉等材料,再审成功改判支持华联公司多数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审及二审法院认为,肥城华联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华联公司,其使用“华联超市”的时间亦早于华联公司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肥城华联公司一审提交的荣誉显示其在山东省肥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自该公司成立以来并未在山东省肥城市以外的区域开展经营活动。而华联公司一审庭审中当庭认可其在山东省肥城市区域未开展经营活动、未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可见肥城华联公司与华联公司的经营并未产生交集,并未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肥城华联公司使用“华联超市”作为其企业字号属于在先使用,且肥城华联公司在之后的经营中亦未超出其原有范围,因此,认定肥城华联公司使用“华联超市”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再审中,华联公司提交了六组证据:证据一,华联公司历史演变的工商登记内档资料两份,包括上海时装(集团)公司演变为华联公司的工商资料、上海华联超市公司合并到华联公司的历史演变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华联公司的历史演变过程,华联公司的成立时间应追溯到1992年11月;证据二,上海华联超市公司的母公司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打印件一份;证据三,华联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打印件一份。上述两份证据拟证明华联公司开设超市门店的情况,门店数量多,公司资产高;证据四,荣誉证书12份。拟证明华联公司及其开设的华联超市的知名度;证据五,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03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1号、2019川01民初2132号、2020川知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四份。拟证明华联公司证据一、四的真实性以及该事实已经得到生效判决认可;证据六,上海证券报报纸公告4份。拟证明肥城华联公司成立前,华联公司曾作为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报进行披露公报,在2000年之前信息不发达的年代,上市企业公报作为一种宣传方式使得华联公司具有较大影响力。

根据以上证据再审法院认为现华联公司与其前身各主体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承继关系,现华联公司使用“华联”字号的时间应追溯至其前身成立之时。华联公司从成立时起,在上海及多个地区进行了大量经营,在全国范围内开设诸多门店,其“华联超市”品牌获得了大量荣誉,经过长期经营,“华联”“华联超市”与华联公司及其前身已经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于上述事实,相关法院在先生效判决已经作出相应认定,肥城华联公司均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且上述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肥城华联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肥城华联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8日,晚于华联公司前身及其关联企业的成立时间,故其关于对“华联”字号享有在先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此外,肥城华联公司主张其在先使用“华联超市”标识,二审判决亦认定肥城华联公司在2002年之前即使用该标识,构成在先使用。经审查,肥城华联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中,部分证据未显示时间、部分证据显示时间晚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部分证据未完整清晰地显示“华联超市”标识;所获相关荣誉亦系针对肥城华联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与“华联超市”标识并无直接关联,故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肥城华联公司已经在超市行业将“华联超市”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肥城华联公司关于其对“华联超市”标识享有在先使用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亦属不当。

从肥城华联公司的败诉中,我们要吸取教训,主张在先使用权要有清晰的事实依据或完整的证据链条。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

王伟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

手机:13953103647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新泰

汪新泰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新泰

手机:18340086763
邮箱:wangxintai@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