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自然人信托的魅力所在

来源: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  时间: 2022-07-04 22:04:49  作者: 崔月梅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需求也随之提升。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逐渐成为高净值人群的首选。

信托最早源于古罗马帝国时期的市民法,既古罗马帝国时期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外来人没有权力,妇女仅有限制性的权力。因此,在遗产继承方面,古罗马帝国时期的外来人和妇女,无法像罗马公民一样继承财产,财产的流失非常严重。随着财产的不断流失,外来人和妇女为规避罗马法中对遗产继承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这便是信托的雏形,仅限于遗产范围的无偿民事行为。从信托制度的起源可以看出,信托的本质并非为投资或者财富增值,而是委托人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能够在规避法律的同时流传给后人,以实现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这便是“家族信托”的表现。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向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了《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明确了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以来,上述《民法典》遗嘱信托条款是照射到信托领域中最直接的法条之一。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而设立的信托,既遗嘱人(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遗产交付信托。委托人应当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订立在遗嘱中。待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的遗产。遗嘱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遗嘱信托中的遗嘱,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信托中的信托,应当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民法典》遗嘱信托的规定,促使自然人信托对社会各层面引起广泛的重视。自然人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分支之一,自然人信托有哪些优势,详细介绍如下。

1.排除债务而引起的风险隔离,排除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目前诸多企业家经营公司过程中经常为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促使项目顺利进行或周转资金。可家企不分的法律后果为,若公司面临破产会牵连自身家庭,甚至出子女上学的学费也是成问题。为了规避此种风险,早规划资金为家庭保驾护航是不错的选择。

《信托法》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成立的基础。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既转移给受托人,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因此受托人死亡后,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信托财产的独立特征有效排除破产财产,排除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2.有助于婚姻保护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婚姻状况发生很大转变,主要体现在结婚率下滑,离婚率持续攀升。

我国结婚率从2000年的6.7‰上升到2013年的9.9‰,随后逐年下降,2020年结婚率下降到5.8‰;离婚率从2000年的0.96‰上升到2020年的3.1‰。婚姻破裂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如果双方家庭财产差距明显大,另一方父母自然而然会担心给自己子女的财产因离婚引起对方子女分割财产,想提前让对方子女放弃继承家族财产的承诺,担心会影响双方子女之间的感情,更多地考虑给自己子女带来婚姻不幸。此种情形下选择自然人信托是不错的选择。

比如,父母想给自己子女婚姻风险提供事先有条件的阻隔与安排,婚前拟对给自己子女的财产成立信托不需要和对方子女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同时也不需要对方子女知悉,信托成立后该资产既不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不属于子女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具有相当程度的保密性,有效规避了伤害子女夫妻感情。

3.财富传承功能

自然人信托的灵活性可以以委托人的意愿,预先安排财产及财富管理结构,有效缓解家族内部因财富管理观念、分配标准不一致带来的风险。

4.鼓励子女自强

现实生活中,诸多高净值人群,希望自己子女发奋图强,不要指望父母财产失去上进的心,更多的是不要因财产,与子女产生矛盾。特别是子女多的家庭,父母分配财产是否均等,会影响家庭是否和谐。此种情形下选择信托采取一系列财产措施,让家庭稳固前行是不错的选择。

目前,社会离婚率之高,不提前财产规划将来面临财产分割时,会面临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将迎来的持久的诉讼。因此提前规划财产安排是非常有必要的。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崔月梅

崔月梅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金融公司、婚姻家事等领域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崔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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