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主动出击,解锁财产查控新技能
来源: 道可特天津办公室 时间: 2022-07-07 20:55:39 作者: 贾永强律师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明确提出用五年的时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过程的积极作用,同公权力机关一同解决执行难的这一“顽疾”。在政策利好的大环境下,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我们要主动出击,改变以往被动等待的局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执行个案的不同情形,充分寻找挖掘可执行财产的新线索,同执行法官一道化解执行难,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失信人无处遁形。
一、利用互联网资源,先行挖掘可执行财产线索
对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进行有效查控,是确保执行到位的基本前提。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法院可以利用其自有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金融资产、车辆以及网络资金等进行有效查询,基本上可以覆盖到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信息。
我们都知道,当被执行人存在故意隐匿、变卖或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将财产保全措施前移到诉讼程序中显得尤为必要。当然,鉴于人民法院为衡平保护双方利益而慎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现状,在公权力不能及时介入的情形下,我们亦很有必要利用时下便捷的互联网资源,先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检索。
1.可能存在的隐匿银行账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单位的银行存款及账户信息只能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进行查询。而当事人仅能通过以往的交易记录等途径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但是,若企业的发票信息保存完整,我们仍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商信息平台进行检索,一定概率是可以显示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的。
另外,还有一些我们日常使用的APP,如滴滴打车、锦江酒店等,在点击开具发票并填写对方名称时,也很有可能自动弹出对方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和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此举虽非屡试不爽,但有时也确实能给我们意想不到的惊喜。
2.可能存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信息一般会在各省或各地级市的自然资源厅/局的官方网站公示,我们可以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被查询企业名称 土地 gov.cn”进行检索,一般能检索到被该搜索引擎所收录的有关被查询企业土地信息的内容。
3.可能存在的对外投资之股权权益
相对来讲,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信息更容易查询。我们一般可以通过常用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如企查查、天眼查等),但是为了确保财产线索的真实性,仍然有必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实确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冻结股权时,一般会对所要冻结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避免超标冻结。在不具备实地尽调的情况下,我们一般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等限制权利状态;
(2)查询企业的经营范围,反向检索该企业是否具有特殊经营许可证照;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实缴资本以及缴纳社保员工人数,侧面判断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状态;
(4)检索目标企业的司法状态,是否存在涉诉或涉执行的情形,侧面了解该企业的债务状况等。
4. 可能存在的对外债权权益
对外债权也是可查控的主要财产,但是因其复杂性和隐蔽性,此类财产线索一般有赖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自行收集。当下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检索。
(1)通过裁判文书网,以对手方的名称进行检索,查询已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到期债权信息;
(2)登录央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检索,一般可以检索到部分企业的债权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未到期的债权的保全,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债务人的财产不满足保全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作出债权保全的裁定并向次债务人发送禁止向债务人清偿的通知,如次债务人执意要求清偿,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提存。
二、专心研习法律新规和新案例,不断解锁财产查控新方式
代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面临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处境,然而,此时往往并非真正的“山重水复疑无路”,及时学习最新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所发布的有关案例,往往有时可以突然步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境地。
如笔者团队不久前所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一家经营小商品电商的互联网公司,属于典型的轻资产公司,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查询有关土地、设备等传统类型财产线索,一度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境地,即将面临“终本”,从而惨淡收场。
就在此时,我们惊奇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营运网站正在正常运转并且初步判断存在大量的活跃用户,不禁让我们想到该网站背后或许存在着一定体量的广告收入或会员费收入。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出现了,此种情形并不属于传统的财产线索,是否属于可执行财产并不明确,法律法规对此也存在着一定的缺位,案件的执行又一次陷入了困局。
与此同时,最高院发布了新一批涉互联网的典型案例,其中的“深圳市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与笔者所代理的案件高度类似。在该案中,人民法院依申请作出了查封裁定并向域名注册商发送了限制域名登录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措施刚刚做出,执行法官便接到了被执行人的电话,其主动提出并快速履行了执行义务。
最高院对此案的意义点评是:在互联网纠纷中,普遍存在着可执行财产难以掌握的特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不断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在我们将有关材料以及对被执行人的域名采取限制措施的申请书一并提交后,执行法官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经执行法官核实后,执行法官随即依申请作出了限制域名使用的强制措施,并向相关单位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并履行了义务。
对于域名的执行依据,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虽然网络域名尚未明文规定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因其与商标商号有类似之处,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具备知识产权属性。2020年最高院出台的《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将域名纠纷纳入知识产权纠纷审理范围。
经过不断地总结和学习,我们归纳了域名查封的基本操作流程。
(1)访问工信部域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域名的备案信息,先行确认该域名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
(2)通过WHOIS信息查询网站查询域名的注册服务商信息,核实其是否为境内企业;
(3)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向域名注册服务商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限制访问和限制访问期限的请求内容。
作者简介
贾永强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常年法律顾问、股权投融资、商事争议解决、竞争与反垄断等
手机:18622537383
邮箱:jiayongqia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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