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金融资管争议解决系列六:深度解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上)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7-27 21:04:22 作者: 陈杰、孙佳雪
背景简介:2022年5月2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与证监会2022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22〕41号)相呼应,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于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一、严格基金管理公司及股东的准入条件
1. 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
2.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准入条件
《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沿袭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于股东的分类方式,即主要股东(持股25%以上的股东即主要股东,如有多家则均为主要股东,如无25%以上股东则认定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为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优化公募基金牌照制度——“一参一控多牌”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3条“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等优质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调整优化公募基金牌照制度,适度放宽同一主体下公募牌照数量限制,支持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公募基金牌照,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坚持专业、诚信、合规的监管导向,强化发起人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的审核,审慎有序核准自然人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严防行业无序竞争。”
《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延续了“一参一控多牌”的放宽政策,明确了不计入参股、控股数量的例外,即: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① 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5%;
② 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③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④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响应金融业开放趋势,积极引入境外投资,明确境外投资者资质要求
2019年10月11日,证监会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2022年4月26日,证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4条“稳步推进高水平开放。支持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优质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扩大持股比例,鼓励行业积极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和有益业务模式……”
除机构股东一般条件外,境外股东(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机构)还需要满足:
① 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最近3年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②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③ 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④ 累计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⑤ 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者简介
陈杰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不良资产与资本市场、企业商事诉讼与仲裁
手机:13366052290
邮箱:chenjie@dtlawyers.com.cn
孙佳雪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金融市场、债券证券纠纷、公司治理、商事争议解决
手机:15910727418
邮箱:sunjiaxue@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品牌活动
更多-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