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四十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8-05 20:42:20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诉讼权利有所扩张,并且具有较高的不起诉决定比例,因此这一阶段的律师辩护同样十分重要。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的工作内容相对应,此时律师辩护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阅卷、会见、与检察官沟通、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案情、获取证据线索,进而制定诉讼策略和方案,向检察官提出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理的法律意见,影响检察官的内心确信,使其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处理决定。
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概述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到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或提起公诉决定之日止的期间,这一阶段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提起公诉。上一篇文章提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相对较高,因此此阶段的律师辩护工作同样十分重要,并且律师越早介入辩护效果越好。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进而做出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决定。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即是通过阅卷、会见、与检察官沟通、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案情,进而制定诉讼策略和方案,向检察官提出不起诉或从轻、减轻量刑的法律意见,影响检察官的内心确信,使其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处理决定。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争取使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甚至解除强制措施。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
1.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收集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如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物证、书证等,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刑事诉讼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方可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为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并根据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2. 会见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获取证据线索的主要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未委托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会见,并可参照适用侦查阶段会见的相关规定。
3. 与检察官沟通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将交由承办检察官,此时与其进行沟通对于案件辩护思路和策略都具有重要影响。
一方面,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可以了解其对于案件证据、案件罪名确定、主从犯等关键问题的看法,有利于辩护律师确定辩护焦点。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交流其对于案件的意见,表达对于案件争议问题的理解,进而影响检察官的内心确信,有利于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罪轻的处理结果。
4. 调查取证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分为自行取证和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律师自行取证可能具有作伪证的风险,调查取证的方式一般都是通过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只有关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明罪轻的证据,才有可能通过辩护律师自行搜集。
5.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在“先辩护”系列三十七中,笔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进行介绍。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人们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可能导致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6. 提交法律意见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理的辩护意见。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情形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对于经一次或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的意见,争取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处理。
7.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同样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的,如果办案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提交要求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对于继续羁押不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作者简介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手机:13911016103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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