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六十五丨科研院所与拟IPO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关注点——以中科美菱为例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8-17 21:04:11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33次审议会议于8月5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美菱”)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2022年第33次审议会议对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美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会议结果,上市委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其中,涉及中科美菱历史沿革中涉及的中科院理化所“专有技术”的相关问题。本文即以中科美菱为例,试分析科研院所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与拟IPO企业进行合作的事宜,主要包括以专有技术出资的合规、专有技术对拟IPO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一. 中科美菱涉及的专有技术事项关注点

1. 中科院理化所专有技术出资及授权使用背景

根据中科美菱的申请文件,中科美菱有限设立时,中科院理化所以经评估的“新型混合工质节流制冷深低温冰箱技术”出资1800万元。2002年,中科美菱有限设立时,中科院理化所与美菱股份签订了《关于共同投资兴建中科美菱低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技术协议》,该合同关于技术引进及使用的主要约定如下:中科院理化所投入中科美菱有限的技术为已通过中国科学院院级成果鉴定的使用温区为-30℃~-150℃四个系列(-70℃、-100℃、-130℃、-150℃)“单压缩机混合工质低温冰箱技术”的相关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具体的出资方式为“单压缩机混合工质低温冰箱技术”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以及与该技术相关的6项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2012年,中科院理化所将其用于出资并独占许可给发行人使用的当时仍有效的5项专利转让给中科赛凌。

2015年,中科赛凌将其中仍有效的3项专利以及2项其他专利独占许可给中科美菱使用,双方分别就该5项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该等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期限即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但上述专利届满失效日分别为2023年3月28日和2024年5月12日。为保证中科美菱能在上述专利有效期内持续使用上述专利,中科赛凌已出具说明同意将上述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期限延续至该等专利届满失效之日止。

2. 上市委关注要点

根据上市委的意见,中科美菱涉及与中科院理化所专有技术出资及专有技术使用的关注点如下:

上市委关注要点

根据上市委针对中科美菱的关注要点及历次问询问题,中科院理化所的前述专有技术出资主要涉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及对中科美菱的生产经营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

二. 其他关于科研院所以专有技术与拟IPO企业合作的审核关注点

经我们检索其他公司的相关公告,关于科研院所及相关人员以专有技术与拟IPO企业进行合作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出资是否合规、如涉及授权使用的,授权使用的方式是否合规,是否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如涉及合作开发的,开发的流程及归属是否有明确约定、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的,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等问题。

其他关于科研院所以专有技术与拟IPO企业合作的审核关注点

三. 关于科研院所与拟IPO企业进行合作的主要规定

经检索,涉及科研院所及相关人员以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与拟IPO企业进行合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

该法明确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

该法对科技成果持有者如何与企业合作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①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②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③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④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⑤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⑥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

2016年4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再次强调,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两次指导意见均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助力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

5.《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2016年8月3日,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从高校、科研院所角度对如何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作出了规定,除了继续坚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大方针外,还细化了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等问题。

6.《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

该指导意见明确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科研院所以专有技术与拟IPO企业合作的合规要点

1. 关于技术出资或转让技术

1)出资及转让程序要符合高校、科研院所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将专利转让或出资给拟IPO企业,除涉密外不需要专利局审批,高校、科研院所方面需要按照内部章程进行审批,之后按照正常专利转让、许可流程进行。在企业IPO时,涉及该部分问题可由科研院所单位出具确认函。

2)出资及转让的方式要符合规范要求,不能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企业在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人员合作时,要注意相关专利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过程合规,转让价格公允,利润分配方案合理等问题,避免发生纠纷。

2. 关于合作涉及的技术标的

拟IPO企业要注意涉及使用科研院所的技术,不能影响企业核心技术、核心业务的独立性。尤其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的情形下,有时会出现专利或技术成果共有等情况,但企业仍要注意保持自己核心技术的独立性,不能形成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严重依赖。

3. 关于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可能涉及的职务发明

如实际控制人或持股人同时在高校、科研院所任职,需要进一步论证企业专利、技术对高校、科研院所不构成依赖,以及企业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业务不受实际控制人是否在高校、科研院所就职的影响,相关专利和技术不构成职务发明。因此,应尽量避免实际控制人或持股人同时在高校、科研院所任职。如无法进行前述情形的回避,则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签订有关协议,对有关工作和科研成果进行隔离,必要时需要科研院所或高校出具确认函。

五. 结语

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中科美菱关于上市委审议的相关问题的回复,对于拟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来说,该等回复可以作为今后与科研院所合作的重要参考案例,同时,我们相信今后国家和地方将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人员进行产学研合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拟IPO企业在合规基础上可有更多机会拥抱科研院所及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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