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六十九 | 洞见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问询口径及实务提示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9-15 21:32:45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交易所对于拟上市企业社保公积金欠缴、漏缴、少缴这一瑕疵的容忍程度,并未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具体需结合拟上市企业整体实力及审核时的监管趋势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一、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问询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隆精密”)在上市申请过程中被连续两次问询社保公积金缴纳相关问题,两次具体问询内容如下:

1. 第二次问询

在对贝隆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深交所关于社保公积金问询如下: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①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总数分别为419人、564人、575人和745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42人、56人、24人和32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分别为342人、474人、75人和43人。

② 报告期各期末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中,自愿放弃缴纳人数分别为304人、418人、64人和4人。

③ 按照实际执行的缴纳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需补缴的社会保险金额分别为61.34万元、60.35万元、40.10万元和2.80万元,需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分别为57.84万元、73.26万元、82.74万元和5.83万元。

请发行人:

① 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否按照实发工资缴纳,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

② 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测算过程,与缴纳标准、未缴纳人数是否匹配。

2. 第三次问询

在对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深交所关于社保公积金问询如下:

① 发行人未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申报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存在被要求补缴的风险。

② 若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数进行模拟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分别为628.10万元、912.28万元、335.89万元、509.9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81%、13.81%、5.63%、49.84%。

③ 发行人认为,社保和公积金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请发行人说明2021年1-6月需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金额及占比仍较大的原因,2021年全年相关情况,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认为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依据是否充分。

从两次问询可以看出,深交所关注社保公积金缴纳可能引发的行政处罚及涉及的金额是否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前述两点为核心进行问询答复,在充分说明并论证社保公积金补缴不会对发行人上市和持续经营形成实质性障碍、且发行人将进行整改的情况下,社保公积金欠缴问题不属于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关于法律核查程序

针对第二轮问询、第三轮问询的相关问题,经办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① 通过余姚市人民政府官网查询报告期内余姚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
②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③ 查阅发行人取得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核查其社会保险缴纳的具体情况;
④ 查阅发行人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核查其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具体情况;
⑤ 复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及《劳动用工相关情况统计表》,并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
⑥ 查阅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出具的证明;
⑦  通过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诉讼情况;
⑧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月的员工工资统计表;
⑨ 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社保、公积金相关事项出具的书面承诺;
⑩ 取得发行人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保险承诺函》《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声明承诺函》;
⑪  取得发行人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分析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⑫ 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官网,了解报告期内国家和地方层面是否发布关于清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三、关于社保公积金问题应对的实务提示

1.《自愿放弃保险承诺函》《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声明承诺函》效力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即便《自愿放弃保险承诺函》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不因其与员工的约定而免除。

2. 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追溯时效

社会保险问题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益和社会稳定,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本身的违法行为(未缴、欠缴、少缴)而获益,因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未规定追缴时限。换言之,补缴社会保险费无追缴时限的要求。

交易所对于拟上市企业社保公积金欠缴、漏缴、少缴这一瑕疵的容忍程度,并未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具体需结合拟上市企业整体实力及审核时的监管趋势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可以确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如拟上市企业的财务状况好、合规程度高,交易所对社保公积金瑕疵的接受程度也相应较高;如果企业盈利能力较弱、自身合规性较差,交易所对社保公积金瑕疵的审核就会趋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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