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七十七 | 从生物谷相关人员被处罚看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11-24 21:58:07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2022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监管局”)分别发布了《市场禁入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云南证监局最终对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结合生物谷披露的相关公告,2022年5月11日,生物谷控股股东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7月12日,北交所对生物谷和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时任高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因此,生物谷继成为北交所开市以来首个被立案调查的企业以及首家被纪律处分的公司又成为首个市场禁入对象。
一、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
根据《决定书》,经云南监管局查明,林艳和、金沙江投资、贺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艳和系生物谷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亦是金沙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金沙江投资是生物谷的控股股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六十五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林艳和、金沙江投资依法构成生物谷的关联方。
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林艳和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以实施委托理财名义,通过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金沙江投资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77亿元,其中2021年度占用资金1.22亿元,2022年1月至3月占用资金1.55亿元,截至2022年7月19日审理日已归还占用资金0.2亿元,未归还占用资金2.57亿元。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林艳和安排贺元以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名义,先后将生物谷银行承兑汇票78,764,377.04元背书给北京伟鸿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但3家机构并未将贴现资金转给生物谷,而是转给了金沙江投资,形成资金占用,金沙江投资以占用贴现资金的方式实际占用了生物谷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2021年度占用67,115,237.50元,归还39,061,315.34元,2022年1月份占用11,649,139.54元,归还39,703,061.70元。截至2022年7月19日审理日,上述被占用票据已全部归还。
上述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为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等用途。林艳和、金沙江投资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未将上述关联交易书面通知生物谷,导致生物谷未依法及时披露。
林艳和、金沙江投资实施和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未书面通知生物谷,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生物谷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的行为。其中,林艳和作为生物谷实际控制人,决策、实施及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同时也是金沙江投资相关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贺元具体实施及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据此,云南证监局最终对生物谷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时任财务总监贺元和控股股东金沙江投资分别处以50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罚款,并对林艳和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证券市场禁入的含义及适用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四条,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适用对象包括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募及私募基金等主体中的相关人员,其中证券市场禁入又分为身份类市场禁入和交易类市场禁入。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证券市场禁入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期限如下:
1. 身份类市场禁入
2. 交易类市场禁入
自202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已出具五十余份市场禁入决定书,涉及百余人,与生物谷情形相仿,相关处罚也多由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引起。因此,发行人应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任职人员也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遵纪守法,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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