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从一宗执行案件谈税务机关能否在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受偿
来源: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 时间: 2022-11-25 22:05:09 作者: 向淑娴、阮碧蓉
前言:诉讼律师苦执行难久矣,胜诉判决能否执行到位甚至是超过案件能否胜诉的客户评价指标。案件执行难的具体问题可谓“罄竹难书”,而其中较为典型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案件背景
2021年7月,本团队承办的一宗民事案件在历经长达八年的诉讼纠缠之后获得胜诉。履行期满后,我们立即申请执行。2021年7月16日,前述执行案件(以下简称“本案”)正式立案。2021年11月,本案法官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五百余万元。2022年2月,本案法官确认本案之执行金额,并要求申请人提交了收据、放款申请等材料。之后,因本案更换承办法官等各种原因,一直未发放案款。
2022年6月,当地税务机关向本案法官提交材料,要求优先分配本案已划扣到账的案款。执行法官收到材料后,电话告知本团队,由于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院拟同意税务机关的请求,将本案案款优先发放给税务机关。
在接到本案法官电话后,本团队立即进行了大量检索及论证,对税务机关能否在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经过团队的努力,最终本案法官作出决定,不将款项优先分配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法院作出上述处理决定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最终驳回了税务机关的异议请求。
二、关于税务机关不能在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受偿的分析
(一)税务机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参加案款分配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该规定明确了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本案所涉及的具体执行行为是法院按执行程序将案款分配、发放给申请人。税务机关既非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其作为地方税款征收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权就民事执行案件的案款分配、发放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2]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但该法并不是民事执行相关法律、也未明确规定税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仍然有优先权。有关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税收优先权可在执行程序中参加案款分配并优先实现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并未占有执行案件案款,无权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不具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对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主体资格进行规定。
而本案案款早已划扣到法院账户达6个月,税务机关并未占有本案案款,其不具备前述法律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主体资格。
(三)税务机关在本案中所提异议,实质是司法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冲突,以执行异议的名义提出,并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
执行异议是在司法执行过程中,为了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的权利,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程序和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采取扣缴、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规定,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中税务机关认为被执行人未缴纳应缴税款,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作为具有强制行政执法权的公权力机关之一,其行政强制执法权与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独立并行,两项权力不应交叉。如果税务机关参与司法执行分配,会导致各权力机关权力范围边界不清。
因此,本团队认为,当法院已将民事执行案件的案款划扣至法院专案账户后,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也不应该参与民事执行案件并优先受偿。
[1]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作者简介
向淑娴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
道可特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全国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
联系方式:
邮箱:xiangshuxian@dtlawyers.com.cn
阮碧蓉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
联系方式:
邮箱:ruanbirong@dtlawyers.com.cn
向淑娴律师团队简介
向淑娴律师团队,系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功力独到的综合性商事法律服务团队,汇聚了实务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与研究水准精深的高学历法律人才。团队秉承“用专注的心,做专业的事”之宗旨,在深入研究以博大艰深著称的建筑房地产行业的基础上,分析与总结出企业设立、法人治理、劳动人事管理、主营业务风控、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应收款回收等一系列通用型、模块化、标准流程式解决方案;同时在建工行业标准法律文本制定及相关争议解决领域也取得了行业领军之成就。可为各行业客户之商海纵横保驾护航,提供全面的商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砥砺开拓、腾达四海。
向淑娴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道可特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全国专业委员会主任
深圳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小型律所发展与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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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福田区人大法工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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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密西根大学格老秀斯研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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