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七十四:妨害司法类犯罪重点罪名刑责简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1-10 23:30:23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妨害司法类罪名在刑法中共有二十种,其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打击的对象是妨害司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要发生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实务中常见的妨害司法类犯罪。前者需要满足主观上“明知”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客观上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后者需满足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件。本文是对妨害司法类犯罪中的重点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规则的介绍。

一、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两项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中,《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第三百一十三条分别对两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了基本规定。

二、罪状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明知”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应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结合其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换、转移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①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②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③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④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⑤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⑥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⑦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上游犯罪事实成立

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死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同样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3)掩饰、隐瞒行为

构成本罪行为人应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实践中,掩饰、隐瞒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只要客观上产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效果的行为,都属于本罪的客观行为。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本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根据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构成本罪,首先需要行为人有履行能力,即“当为能为而未为”。根据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如下:

①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②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③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④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⑤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如下:

①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②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③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④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⑤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⑥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⑦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⑧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法定刑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罪的法定刑幅度有两档,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2021年新修正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本罪原来的数额标准,根据修正后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新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①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②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③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④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如下:

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③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④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犯罪及“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掩饰、隐瞒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案件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

以上两罪都存在单位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四、罪与非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司法实务中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一个罪名,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认定上。“有能力执行”是指执行义务人具有履行能力,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行为人履行不能、主观上不具有逃避履行的目的,则不属于有履行能力。其次,“拒不执行”是指执行义务人实施了抗拒和逃避执行的行为,包括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各种行为。最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还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上述情形有一项不符合的,则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道可特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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