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微观|可信时间戳的优势及应用
来源: 道可特武汉办公室 时间: 2023-02-07 22:21:20 作者: 马赟
引言:过去,在诉讼过程中大量使用且更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更多的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但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兴起以后,很多证据已不再是可直接触摸的书证、物证,无纸化办公都已成为一种趋势,不可直接触摸的电子证据的数量正在与日俱增,如何对电子证据取证、证据保全是一个问题。可喜的是,随着互联网兴起,各种便利的互联网工具的数量也随之增长。可信时间戳,就是电子证据保全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可信时间戳在电子证据保全方式中的优势
电子工具、互联网工具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捷。但这些便捷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了可删除、可复制、易篡改的特性,如相关诉讼可能涉及到这些电子证据,则必须及时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例如,若有一条短视频涉及侵权,如未对该视频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则视频发布方很可能采取快速删除视频或者篡改视频等措施,致使被侵权方无相应证据向短视频发布者追究侵权责任。因此,电子证据的证据保全是十分必要的。
在过去,我们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往往采用的是在公证处办理公证。而电子证据的公证,时间较慢、收费较贵且部分公证处不办理电子证据保全的业务。现今,我们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又多了一种方式,即采用可信时间戳。
所谓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证据保全方式较为齐全,如拍照取证、录像取证、录音取证、网页取证、录屏取证等,取证后相关文件可进行时间戳验证。
采用可信时间戳进行电子证据保全相较于传统的公证具有时间快、收费低、操作便捷等特点,其可直接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以证明某一电子数据是在某一时间点已经存在且完整并可验证。该证据保全方式已在诉讼中大量应用。以可信时间戳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取证方式不同则费用不同,但基本都较为低廉。如较为基础的电子证据保全每次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收费仅有10元左右,极大的减少了证据保全的成本。
二、可信时间戳已广泛应用在相关领域
可信时间戳认证已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例如在绘画领域,部分绘画平台会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合作,为该平台上的画手提供绘画成果的时间戳认证。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最关心的应当就是可信时间戳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截至2023年1月3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的文书中搜索,含有关键词“可信时间戳的”裁判文书就已有50402份,在2020年、2021年,就有一万四千份以上的裁判文书与可信时间戳有关。可见在特殊时期,可信时间戳这一可以直接在线上操作的电子证据保全方式能为人们带来很大的便利,并在司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涉及可信时间戳的案件中,从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可见,可信时间戳认证已被广泛应用在各行各业中,特别是知识产权相关领域。
图片从地域分布来看,涉及可信时间戳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省、重庆市、北京市,分别占比27.39%、12.34%、11.99%。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3804件。
从标的额来看,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2096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0112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467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461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82件,1000万元至1亿元的案件有34件,1亿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可见,在需要优先考虑诉讼成本、便捷程度的案件中,可信时间戳的运用比较广泛。
三、可信时间戳的有效性依据
在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这种认证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在较早的时候,人民法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一般会认可可信时间戳保全的电子证据的效力。但在(2015)京知民终字第1868号等少量案件中,虽有其他举证瑕疵的问题,但人民法院确实也对“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相关认证资质存疑。
其后,根据2018年09月0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将可信时间戳作为互联网法院认可的一种电子证据保全形式。
四、在非互联网法院可信时间戳认证是否可以被认可
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在互联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认可。但互联网法院毕竟有其特殊性,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在非互联网法院中是否会被认可?
经过相关案例查询,我们认为在非互联网法院中,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的效力一般是被认可的。例如,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4843号判决就明确载明:“本院认为,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非互联网法院仍认定了可信时间戳保全的电子证据的效力,类似案例在全国各地均大量存在。
因此,我们认为,在非互联网法院中也可以参照适用互联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可。
此外,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至2023年1月31日,在作出含有关键词“可信时间戳”的裁判的法院中,按照相关文书数量由多至少排列分别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说明,在非互联网法院中,可信时间戳证据也在大量使用。
五、以可信时间戳方式保全的电子证据仍应注意证据规则,谨慎设计保全证据的流程
无论是否属于互联网法院,以可信时间戳对电子证据予以保全均已大量使用,且法院也对其效力一般予以认可,但并不意味着万无一失。基于电子证据易更改、易删除等特性,应谨慎设计保全证据的流程,使相关证据能够达到证明目的。
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鄂民终780号,“本院认为,虽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截图载明图虫网用户名为“UPLUSKY天航”的用户头像为女性,且微博用户名为“UPLUSKY天航”的用户也发表了关于女性怀孕的相关内容,但以上证据并不能证明用户名为“UPLUSKY天航”的用户即为赵天航,也不能证明赵天航就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关证据的取证流程存在瑕疵导致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
因此,以可信时间戳方式保全电子证据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仍应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性谨慎设计、选择相关取证流程,确保电子证据完整、无篡改、能够较为充足的证明待证事实等,以便于保全的电子证据能够达到证明目的。
综上所述,可信时间戳是一种十分便捷、具有高性价比的电子证据保全方式,可在电子证据取证中广泛应用。
作者简介
马赟
道可特武汉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纠纷、金融及类金融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等
邮箱:30294863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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