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鼓励生育背景下谨防“代孕诈骗”
来源: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 时间: 2023-02-08 23:42:22 作者: 任正会
前言:繁衍生殖,孕育新生命是人类的本能,也是人类的重大使命,而这项神圣的使命,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让人们对生育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在国家鼓励生育、部分地区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以及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疗保险的大背景之下,利用辅助生殖技术的代孕行为也进一步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暂且不论代孕行为本身是否触及人伦、法律、将女性物化等是非,但以“代孕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例却真实存在,且有不少家庭因此深受其害,甚至痛苦终身。
1.“代孕诈骗”现状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涉及代孕的刑事案例中发现,诈骗罪占比达一半以上,是涉代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犯罪类型。因代孕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存在资讯信息差,外加我国对代孕行为并不支持,在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使用代孕技术。[2] 同时,代孕各方还受道德、伦理、舆论等的影响,所以大部分的代孕行为都是秘密进行的,基本是以地下代孕模式进行运作,这给大量的诈骗犯罪活动创造了便利的犯罪环境。
2.诈骗罪法条链接及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典型的侵犯财产罪。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作了明确规定,即“诈骗公私财物”。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首要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且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这也是刑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最主要的区别。
构成本罪通常有五个阶段:“首先是行为人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其次,该行为必须促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然后,被害人基于这个认识错误对公私财产做出了处分;接下来,行为人取得被害人因认识错误处分的财产;最后,行为人实际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这五个阶段前后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缺乏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不构成诈骗罪或诈骗既遂。”[4]
3.涉“代孕诈骗”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审理的李某华诈骗案。案件中的被害人李某和爱人张某久经治疗仍不能怀孕生育子女,于是夫妻双方商量后决定找陈某华、沈某生做代孕,并与其签订了“代孕包成功”协议。该协议的有效期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1日,其总服务费为人民币57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夫妇陆续通过刷POS机、微信、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全部的代孕服务费支付给了陈某华和沈某生,一心期盼代孕孩子的出生,但李某夫妇等待两年多时间后,并没有如愿得到代孕孩子,遂报警处理。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论处。[5]
案例二:由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诈骗案中,诈骗金额高达385万元人民币。该案的被害人阳某及其妻子何某萍2017年多次前往医院就医,希望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属于自己的子女,但一直未成功。就医期间,被害人阳某认识了在医院附近开旅馆的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林某称自己有门路找到女性为其提供代孕服务,于是双方约定,由被害人阳某夫妇留在医院的受精卵进行代孕。从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林某以代孕为名不断要求被害人阳某转账。共计骗得被害人阳某夫妇3854199元。截止2020年10月,被害人阳某夫妇一直没有见到任何代孕女性及代孕新生儿的出生。[6]
案例三: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沙某诈骗案。案件中的被告人沙某冒用“王某某”的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QQ群发布自己可以提供代孕服务的信息,并蓄意结识了被害人秦某,在明知道自己根本无代孕经验,且完全无代孕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秦某谎称自己的代孕经验十分丰富,从而与被害人秦某签订了“代孕包成功”协议,并先后以缴纳身体检查费、卵子促排费以及取卵费等名义,成功骗取被害人秦某的信任,并在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逃匿。[7]
案例四:由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伍某诈骗案。案件中伍某伙同朱某霞、邓某刚、宁某英等人,利用互联网登记虚假QQ信息,并通过QQ向不特定的多人散布代孕广告,宣称可以提供代孕服务,并在获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其人民币共计276400元。经法院审理后,判被告人伍某犯诈骗罪。[8]
案例一、二中,涉代孕诈骗案例的行为人均借以帮助不孕不育的夫妇提供代孕中介服务的形式来实施诈骗,利用被害人求子心切的心理及其组建美好家庭的虔诚愿望,分别骗得被害人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巨额钱财,诈骗时间均持续两年以上。
案例三、四中,涉代孕诈骗案例则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涉及的区域异常广泛,且诈骗形式多种多样,诈骗手段相对隐蔽。由此可见,利用代孕行使诈骗,骗取数额巨大,且属于一个持续时间相对较长的诈骗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和负面影响均较大。另因代孕周期较长,故该类诈骗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相对较久,致使诈骗时间持续数月,甚至长达两三年,导致被害人在财产受到损失的同时,其身心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结语: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计划生育政策,从放开“二胎”到放开“三胎”,本意是为了促进生育,倡导人们积极生育,而犯罪分子却借以代孕生育为幌子实施诈骗,并伴有高发趋势,主要原因归结于我国对代孕行为的规制不够明确,大家对代孕仍存有侥幸心理,人们企图通过代孕获得优质的后代子嗣,为了这个看似美好而朴素的愿望,一次次挺而走险,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实施诈骗。
现如今,国家大力鼓励生育,部分地区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提倡生育自由,但自由应有必要的限度,因新生命的诞生不可逆转,希望与责任同在!同时,谨防代孕诈骗!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页。
[2] 参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94-95页。
[4] 参见罗翔:《刑法学讲义》,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03页。
[5] 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刑初770号刑事判决书。
[6] 参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刑初630号刑事判决书。
[7]参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刑初1561号刑事判决书。
[8] 参见甘肃省酒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9刑终95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任正会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企业法律顾问
邮箱:renzhenghu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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