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浅析票据追索权纠纷中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认定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5-10 23:18:31  作者: 向淑娴、阮碧蓉

一、问题的产生

受地产行业下行的影响大量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经过一段时间的观望与等待,近期出现了批量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为了保证票据能够按期兑付,收款人为了降低风险可能要求相关第三方就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提供保证或出具承诺函。如何分辨这些“保证”或“承诺”的性质对债权最终的实现非常重要。

二、票据保证、民事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一)票据保证、民事保证与债务加入的概念

票据保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票据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进行,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票据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民事保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票据保证、民事保证与债务加入的法律责任

1. 票据保证的法律责任

在三个概念中,票据保证因其特殊的格式要求,最容易与其他二者进行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1条,只有符合要求的保证才属于票据保证,否则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票据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民事保证与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民事保证与债务加入因其形式、内容、功能均具有相似性,加之实践中合同用语不规范等原因,这两个概念常常难以区分,但是对债权人而言,民事保证与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

(1)适用期间不同

民事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如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务加入适用的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诉讼时效,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2)责任范围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民事保证的范围,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民事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务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3)主合同(原合同)无效时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民事保证人在其中不存在过错,也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加入与原债权债务关系之间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便原债权债务关系被认定无效,也不直接影响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

三、约定不明情况下民事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认定

在笔者承办的某案件中,案涉第三人就商业承兑汇票兑付出具承诺函,但该承诺函并未明确其提供的是民事保证还是属于债务加入;又因前述承诺函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保证合同必备的条款,持票人在正式启动诉讼前只关注到票据追索权的时效,而没有注意第三人出具承诺的时间,假设认定该承诺函属于保证合同,则存在因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风险。在约定不明情况下如何区分认定民事保证与债务加入是该案的关键。

以下从合同地位、责任承担方式等角度,结合承诺函中相关条款表述,讨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民事保证与债务加入。

① 从承诺函的用语来看,第三人出具的承诺函中是否有“保证”“保证期间”“提供担保”或相反的“加入债务”“共同偿还”等具有明确含义的表述;是否有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约定保证人追偿权等体现保证合同特征的相关条款。

② 从当事人的合同地位看,民事保证担保是为他人的债务提供还款保证,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具有从属关系,保证人并非债权债务的当事人。而债务加入则为第三人自愿加入到他人债务关系中承担债务,加入方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具有从属关系,加入方与债务人的债务是同一的,合同地位是并立的,对债务均负有平等的偿还义务。

③ 从责任承担方式来看,如第三人出具的承诺存在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或要求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第三人只是作为补充与担保等类似表述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规定,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如果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或者有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等意思的,应认定为债务加入[2]。

四、总结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如果持票人想要第三人承担票据关系中的保证责任,应当注意其形式要求,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

如果各方在签订协议或者由第三人出具相关文件时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是由第三人提供民事保证,那么应当在协议或者保证合同中明确其承担的责任性质,并且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保证合同必备的条款进行约定。

如果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出票人、承兑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那么也应在协议或第三人出具的函件中明确表示其愿意加入债务以及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

脚注:

[1]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作者简介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管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向淑娴

向淑娴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管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
道可特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全国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

邮箱:xiangshuxian@dtlawyers.com.cn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主管律师阮碧蓉

阮碧蓉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主管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

邮箱:ruanbirong@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