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监管合规提示:市监总局2023年第一批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简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6-05 23:36:36  作者: 曹慧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第一批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1]在本次发布的13件典型案例中,从实施垄断行为的类型来看,涉及垄断协议案件7件,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4件(其中1件亦涉及垄断协议),涉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件。从所涉行业领域来看,医药行业无疑是垄断行为的高发之地,共涉及案件5件;其次为能源行业,共涉及案件3件;其余依次为工程、保险、爆破器材等行业。从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来看,除传统企业主体、行政机关外,行业协会也更多的参与到市场活动当中,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以下,将从垄断行为的不同类型维度,对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件进行简要评析,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做好竞争合规工作作出相关提示。

一、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件

(一)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相互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4件,其对应的违则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制定,以下简称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

在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上述两种原料药,由远大医药给予补偿,该行为违反了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远大医药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两种原料药时,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3]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原料药和制剂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的合法利益,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最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对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作出罚没款2.85亿元和罚没款3505.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旭东海普与天药科技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中,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海普”)和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药科技”)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广谱抗癌药氟尿嘧啶注射液在国内主要由旭东海普与天药科技生产并销售。2015年至2020年期间,两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氟尿嘧啶注射液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旭东海普与天药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不仅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影响了医院用药选择,而且提高了氟尿嘧啶注射液的零售价格,增加患者负担和国家医保支出。最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旭东海普与天药科技作出罚款2717.15万元和罚款2988.43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安液公司与鑫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中,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液公司”)和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统一两家公司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口头协议,约定下辖换气站(点)执行新约定的销售价格。2018年8月22日,安液公司和鑫源公司同时印发《送气工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换气站(点)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各自下辖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安液公司与鑫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致使相关区域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短时间内持续上涨,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侵害了普通用气群众的切身利益。最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安液公司和鑫源公司作出罚没款52.4万元和罚没款12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等八家保险公司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八家保险公司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巴南区教育委员会管理的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民办学校中划分片区承保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对巴南区学平险销售市场进行分割,限制其他保险公司加入巴南区学平险市场,并对学平险的价格进行固定和变更,统一学平险的保费保额。八家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破坏了巴南区学平险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八家保险公司作出罚没款共计1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纵向垄断协议案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案件1件,其对应的违则主要为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4]

在紫竹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中,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医药”)在2015年至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与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通过签署协议、发放调价函、承诺函的形式达成固定和限定经销商销售口服紧急避孕药金毓婷和毓婷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细化销售管理制度、委托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等措施实施固定价格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紫竹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减损了消费者利益。最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紫竹医药作出罚款1264.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件2件,其对应的违则主要为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5]

在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中,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于2019年7月在处理四川省工程造价协会转办的招投标价格投诉过程中,组织会员企业从事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其通过对部分投标企业进行集中约谈,并起草《关于撤销“××市审计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申请》(以下简称《撤销申请》范本)的方式,要求上述企业以对项目招标文件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理解不清为由,按照《撤销申请》范本向有关单位提出撤销投标文件的申请。同时对于未按要求参会的会员企业,其作出“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的处罚。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约了会员单位在参加招投标项目方面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竞争,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最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福建爆破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中,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福建爆破协会”)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通过策划、协调、召开一系列省际会议的形式,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约定“两不增”(即跨省销售民爆物品不新增销售点、各企业跨合作省区销售的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两不低”(即跨省销售价格要实现不低于2008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数码电子雷管价格不低于15元/发)等事项。福建爆破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福建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建爆破协会作出罚款40万元、对三家会员企业分别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4件,其对应的违则主要为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6]

在东北制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左卡尼汀原料药是生产左卡尼汀制剂的主要原料,左卡尼汀制剂主要用于治疗慢性肾衰长期血透病人因继发肉碱缺乏产生的一系列并发症,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在中国左卡尼汀原料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东北制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左卡尼汀原料药销售价格由2500元/公斤提高至最高8000~10000元/公斤,涨幅明显超过同期成本增长幅度,也明显高于其他左卡尼汀原料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东北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侵害了左卡尼汀原料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广大患者的利益。最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北制药作出罚款1.33亿元的行政处罚。

在天津金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卡莫司汀注射液是一种抗肿瘤药物,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耀”)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天津金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卡莫司汀注射液价格,从100~245元/支提高至最高1680元/支。天津金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卡莫司汀注射液短缺,患者用药成本大幅提高的严重后果。最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金耀作出罚款2772.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南京中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燃”)在南京市江北地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6年以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与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开展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业务时,将购买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增值产品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燃气入户过程中的必需环节,强制要求开发商购买上述增值产品;没有正当理由,针对开发商和非居民用户收取不合理的超配套范围工程费和非居民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南京中燃的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扰乱了燃气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侵犯了相关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最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中燃作出罚没款5040.07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日照热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热力)在山东省日照市主城区城市公共管网供热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以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购买其销售的用热计量装置,否则不予供热验收;没有正当理由,对其供热范围的部分企事业单位由原来的按用热计量收费改成按面积收费,而其他同类单位仍按用热计量收费,导致改按面积收费的企事业单位多缴纳供热费用。日照热力的上述行为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排除、限制了用热计量装置市场竞争,使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了更多经营成本。最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照热力作出罚款425.9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件,其对应的违则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2022年《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指定经营者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及第四十五条关于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抽象行政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在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中,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与某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签订BOT合同为由,通过印发通知等方式,要求有关县区政府和下级相关单位对其他企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各区环卫部门督促辖区各餐饮企业与某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上述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当地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2022年《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期间,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止或修订了有关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中,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4月8日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现将《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作为组织共享单车招标投放和停放秩序管理等工作的依据……”。2021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第三方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哈尔滨市共享单车投放份额招标(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招标公告》,项目设立三个标段,其中自行车两个标段、助力车一个标段,要求兼投不兼中,后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与三家中标单位分别签订了《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管理协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的上述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该区域共享单车市场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2022年《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期间,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止相关文件,并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脚注

[1] 详见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9590c83509dd448cb2385a2459661715.html。
[2] 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 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4] 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5] 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6] 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曹慧

曹慧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企业合规、政府法律顾问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曹慧

邮箱:caohui@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