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研究|政府投资基金新规深度解读系列(三):《评价管理办法》与指标体系解构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6-03-12 21:00:00 作者: 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
引言
在专题二厘清投向边界与合规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聚焦《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财金规〔2025〕1753号)(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及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解析政府投资基金“如何评”与“怎么用”的绩效治理逻辑。全文以“评价机制—指标体系—结果应用—闭环管理”为脉络展开;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从信息填报到结果运用的全流程操作指引。
一、 评价机制的制度框架
1. 评价主体与职责分工:发改委的统筹协调与部门协同
《评价管理办法》建立了“国家-省级”两级评价体制:

“会同有关部门”的表述为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的参与提供了空间。在实务中,建议建立联合工作组或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作程序,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评价对象的覆盖范围:预算出资与国企受托出资的差异化处理
《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评价对象的覆盖范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

这种差异化处理有效防止了监管套利,确保政府出资的全覆盖。
3. 评价周期与信息填报:年度评价与登记系统的联动
《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年度评价周期和信息填报要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评价工作流程的时间节点:

这一周期安排与财政预算年度、会计年度相衔接,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维度
《评价管理办法》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了“三类一级指标、多项二级三级指标”的量化评分体系:

三、 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应用
1. 正向激励措施:通报表扬、项目推介与要素保障
《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规定了综合激励措施:

这些激励措施形成了“荣誉+资源+机会+利益”的组合激励,优秀基金不仅能够获得“面子”,更能够获得“里子”,有效激发了基金管理人的内生动力。
2. 国家级基金的合作倾斜:出资参股与项目投资的优先机制
“鼓励国家级基金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是极具含金量的激励措施。对于地方基金而言,获得国家级基金出资的多重价值:
• 资金增信:国家级基金的入股提升信用等级,有助于吸引其他社会资本。
• 品牌背书:国家级基金的尽职调查和投决认可,是对管理能力的专业认证。
• 资源导入:项目渠道、专家网络、产业资源的开放共享。
• 治理优化:借鉴国家级基金的先进治理机制和风控体系。
从国家级基金视角看,与优秀地方基金合作,能够借助其属地资源和专业团队,提高投资效率和项目成功率,实现“以评促合、以合增效”的良性循环。
3. 金融机构的配套支持:AIC合作与并购重组便利
“鼓励各地方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与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优先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并购重组方面提供支持”,是新规的一大亮点。AIC作为银行系股权投资机构,具有资金实力雄厚、产业资源丰富、风控体系完善等优势。
AIC与政府投资基金的合作模式创新:

2025年10月,深圳市建源政兴股权投资基金正式揭牌,由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投资公司、深圳市引导基金、福田区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AIC母基金规模70亿元,后续拟设立的子基金放大规模为200亿元,成为“政府基金+AIC”合作模式的典型案例。
4. 负面行为的约束措施:约谈、通报、警示函与出资调整
《评价管理办法》第十条对布局投向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负面行为的基金规定了“阶梯式”约束机制:

这种“分类施策、渐进加压”的约束机制,既保证了整改的严肃性,又保留了整改的空间,体现了“严管厚爱”的治理理念。
四、评价闭环的管理效能
1. 从评价到整改的完整链条:问题发现与限期整改
《评价管理办法》构建了“评价—反馈—整改—复核”的完整闭环:

这一机制保证了评价工作的实效性,避免“一评了之”。
2. 省级通报与区域排名:竞争机制与示范效应
《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最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评价对象和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登记系统发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至下级政府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
区域排名机制的形成:
• 评价结果的分值量化,为省际、市际之间的比较提供了基础。
• 通报范围的广泛性,形成了“比学赶超”的竞争氛围。
• 优秀地区的示范推广,带动区域内基金整体运作水平的提升。
• 落后地区的压力传导,驱动其主动优化改进。
这种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配套的信息公开和动态调整机制,避免“一次评价定终身”的僵化。
3. 常态化沟通反馈:基金管理人诉求的回应机制
评价工作并非单向的“打分排名”,而是包含了常态化的沟通反馈机制:
• 初评结果通报后的说明反馈环节,基金管理人可以就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进行举证。
• 对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数据口径等的技术性咨询。
• 对政策理解、适用边界等的原则性沟通。
• 对评价结果、整改要求等的申诉渠道。
结语
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工作办法》与《评价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政府投资基金治理从“行政管控”向“绩效治理”、从“规模扩张”向“效能提升”、从“分散监管”向“系统协同”的现代化转型。这一转型并非对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定位的削弱,而是通过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的治理机制,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正如国办发〔2025〕1号文所强调的,政府投资基金应“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新规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化。
展望未来,政府投资基金制度将从“试行探索”走向“成熟定型”,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政府投资基金的高质量发展,是我国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背景下,政府投资基金将在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新规的出台,为这一战略使命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市场参与各方指明了清晰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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