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东风汽车诉自媒体获赔500万带来哪些启示?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9-13 23:51:38  作者: 邓勇

2023年8月29日,知产前沿刊发《东风汽车起诉某公司网络侵权案维持一审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500万》一文,报道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东风汽车”)起诉北京车千里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于近日出台二审结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的上诉并维持了一审判决,即科技公司删除侵权视频并向东风汽车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费用4000元。这一判决结果或许是迄今为止车企诉自媒体侵权案件中的最高判赔金额。本文拟以此为例,试图探究一下这500万的结果可能会与哪些因素有关。

一、原告被告的特征属性

根据东风汽车官网的简介可知,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9日,是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日产汽车公司共同组建的中国首家拥有全系列乘用车及轻型商用车产品,汽车零部件和装备的大型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67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武汉,旗下拥有东风、日产、启辰和英菲尼迪等四大品牌。东风汽车的母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则是中央直管的特大型汽车企业,是我国四大汽车集团之一,同时也位列世界品牌500强。

而该案被告北京车千里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5日,由自然人股东投资组成。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显示,该公司在抖音平台运营的“牛车实验室”账号针对东风汽车旗下的新款车型连续发布了53个负面短视频,从而引发了该起诉讼。

从东风汽车的渊源中不难看出,原告在我国汽车行业中属于头部企业;而汽车又属于该公司所在区域的支柱产业,所以原告的体量不可避免会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但仅凭原告的行业地位并不是达成上述成就的唯一因素,被告的自媒体企业身份也成为促成这一创纪录结果的重要因素,这一身份至少有以下两层影响:一是难以适用消费者的评价标准进行抗辩。审理该案的两级法院均根据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的介绍,认定该科技公司购买汽车不是以正常使用车辆作为消费目的,而是以制作拆车评车视频以获得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关注并以此转化为商业利益作为其商业模式,所以该科技公司对其“言论自由”的注意程度要显著高于普通消费者;二是难以适用舆论监督的名义进行抗辩。该案的二审判决将通过抖音账户发布视频的行为认定为不单单属于商业言论自由的范畴,而将其认定为“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即隐含认定被告被视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身份并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对比同样是车企起诉自媒体侵权的案例,特斯拉在2022年6月起诉知名车评人“蔡老板”侵犯名誉权一案,特斯拉索赔500万最终获赔10万元,在该案的判决主文中就只有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理分析,而未见有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论述。尽管自然人也完全可以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但在司法实践中,相比个人而言企业更容易被认定属于“经营者”这一特定身份。

二、认定侵权边界的扩张

该案有别于其他已知类似案件的一个关键特征在于,被诉侵权行为发布时间密集且发布频次持续。

根据公开报道显示,原告东风汽车于2021年7月底正式上市一款全新车型,而被告科技公司却在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针对该车型连续发布了53条短视频,这一系列短视频收到的点赞高达100余万次、评价6万余次。该案二审判决认定这53条短视频属于针对同一标的车辆进行评议而衍生出来的系列视频,这53条短视频应被视为“相互关联的整体”,而这一系列整体的传播效果要远大于单一视频的影响和范围。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制作的53条短视频分别存在“主播称呼上的误导”“实验方法和结论数据上的误导”“主观差评的恶意”等误导和失实的情况;二审法院还在此基础上又另行查明了短视频作者多次在视频评论区发表含有不实内容的评论或对不实评论进行点赞等额外行为,而这些额外行为也被二审法院视为是被告引导不特定观众对涉案车型发表片面性评论且对其他观众产生误导,此等行为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诋毁。这些补充查明的侵权行为共涉及13条短视频,约占侵权视频总量的四分之一。

除此之外,两级法院还认定被告的侵权短视频被抖音平台因投诉而被强制删除后,被告竟然对此发布“视频被河蟹掉,不是主任删的”等误导性言论,足以证明被告具有放任侵权产生不良影响的主观故意。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通过抖音账号密集且持续发布针对原告产品大量负面评价的行为,势必造成原告的名誉受损,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发布负面侵权视频这一单一行为,而是将认定范围扩张到被告自行发布不实评论、对其他用户的不实评论进行点赞、对已删除视频的原因进行不实误导等行为上,相当于扩张了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边界,从而为高额的判决结果奠定了事实基础。

三、法律依据的不断突破

根据公开媒体报道,该案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而一审法院援引的实体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条款)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条款);二审法院援引的实体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法人人格权条款)和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条款)。

本案被告在提起上诉时的主张之一即认为一审判决500万的结果远远超过国内及湖北省同等案件不超过50万元的裁判标准,而且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但二审法院驳斥该主张所给出的理由是“科技公司发布视频的行为给东风公司造成的损失明显远远超过前述赔偿限额”,据此认定一审法院判决500万元并无不当。

笔者注意到,该案判决在援引实体法律依据时只保留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条款,但二审法院在本案中将企业法人名誉权的核心认定为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后两者的概念明显来源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只是该条款却并没有作为裁判依据在该案判决中加以提及。当然如果仅从判决500万的法律依据上看,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已经为500万元的判决结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支持,况且该司法解释在2022年3月20日开始施行,彼时一审法院还未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理论上适用该司法解释应无障碍。

当然该案的原告东风汽车是否主张过不正当竞争还有待核实,故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仍有可供讨论的空间。

四、管辖法院的精心选择

不难看出,本案的管辖法院也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一审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系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原告东风汽车选择己方所在地作为地域管辖的连接点也是完全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所以即使本案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也改变不了本案的管辖结果。

五、优化营商环境的趋势

除去上述与法律直接相关的技术因素以外,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趋势也是促成本案创纪录判赔结果的一大关键因素。

在国家层面,由国家网信办联合其他各部门从2020年部署开展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明确将“打击网络水军、流量造假、黑公关”列为行动重点:重点打击从事敲诈勒索、抹黑攻击竞争对手、有偿删帖、恶意炒作营销等损害企业或他人权益的黑公关账号或网站,全面清理涉网络“黑公关”违法和不良信息。而“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已成为2023年清朗行动的主题之一。

在地方层面,武汉市委政法委于2021年9月8日发布《武汉市政法机关大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新时代武汉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围绕行政执法、审慎行使司法权、创新法律供给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聚焦法治等关键领域;2023年6月1日,武汉全市深化政法改革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会议召开,该会议报道显示,武汉市两级法院深化“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两年来,武汉市两级法院审结涉企民商事案件60余万件,评估率达99.8%,服判息诉率逐年上升。

由此可见,本案的终审结果为各类自媒体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治理样本,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为各类自媒体尤其是车评类自媒体指明了发展方向。

本文来源丨知产前沿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邓勇

邓勇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合规、信息安全、电子商务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邓勇

邮箱:dengyo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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