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董事专题10:内部董事可以自由占有公司印章、证照吗?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4-07 22:38:26  作者: 道可特律所

“宣传月·公司业务”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

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企业和企业家们面临着内容之变、管理之变、风险之变……一个新的公司治理时代即将启幕!本系列每篇文章将以一则经典案例出发,从合规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简介、法律分析、本案裁判要点、合规实务总结、相关法条等角度进行阐述,以飨读者。

01 合规提示

《公司法》未规定公司印章、证照的保管义务人,该等财产所有权虽然都归属于公司,但公司是一个抽象的法人主体无法从物理层面上实际持有证照,只能由自然人协助占有。董事有近水楼台的优势,由董事(尤其是内部董事)占有公司印章、证照常常是股东控制公司的抓手。但是,内部董事可以自由占有公司印章、证照吗?如何判断董事占有行为是否合法?占有后是否会增加董事的勤勉义务范围?

02 裁判要旨

公司证照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不与公司章程、授权冲突的前提下,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无权占有的董事等返还公司公章,董事不能举证其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应承担返还公司公章的败诉后果。

03 案情简介

1.红邦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16日,陈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某为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2.红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红邦公司公章、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证照及印鉴交由苏某保管使用;

3.2018年1月4日,陈某代表红邦公司以苏某非法利用公司证照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苏某归还所持有的红邦公司全部证照材料;

4.苏某主张其保管公司证照由股东会决议授权,但因公司受陈某控制而无法获得决议文件,从近年公司证照使用情况,可推定各方认可苏某有保管权;

5.诉讼期间,苏某、陈某均表示还有其他诉讼的案件,双方实际陷入控制权争夺的系列纠纷中;

6.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并自持或授权他人持有公司各种印鉴,最终判决苏某向红邦公司归还。

04 法律分析

一、哪些属于公司证照的范围?

我国法律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证照”范围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证照的范围包括公司各类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章、财务章、项目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类证书。

在实务中,除前述外,其他与公司财产密切相关、能够代表公司的动产也会被认定为公司证照范围,如在(2020)京03民终2401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U盾及银行回单卡、财务账册”等也属于公司证照。

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持不一样的观点,其在(2019)京02民终9364号案件中认为“公司财务账册及凭证……合同档案等资料物品不属于公司证照的范畴”。

同时,司法实务中认为股东会决议也不属于证照范围。如(2020)甘民申386号案件中,甘肃高院认为股东会决议不属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财务印章等证照物品,在无法证明原股东通过非法手段持有该决议的情况下,持有该决议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和实际控制权,法院对于返还股东会决议的诉请不应支持。

就公司证照的范围而言,笔者团队认为不应局限于文义解释,但也不应做过于扩大或者类推解释。并非所有与公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动产都属于公司证照的范围,如公司业务客户名单、合同及会计凭证等。对于与公司财产及经营息息相关的公司生产资料,可以主张占有物返还,但不宜直接纳入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范围。

二、谁有权向法院主张公司证照返还?

一般情况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原告主体为公司,但是当公司的控制权不在己方的情况下,公司可能没有办法正常配合作为原告起诉,需要提起代表诉讼。

1.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应当注意什么?

公司在起诉时需注意案件管辖法院对立案的特殊规定,例如现行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2014年施行)第9条第三款规定,“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本类案件本身就涉及印章证照,甚至涉及法定代表人的纠纷,存在因印章证照占有人拒不返还公司的印章导致公司立案时无法提供符合案件立案要求的材料。针对印章缺失的情况,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并以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如(2017)京民申3840号案件;针对涉法定代表人纠纷的,可考虑更换新法定代表人,由新法定代表人代表签署诉状,并以公司名义起诉,如(2021)粤民申1837号案件。

2.法定代表人可以以个人身份做原告吗?

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代表,在不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冲突的前提下,有权对内管理公司运营、对外代表公司,包括有权代表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并自持或授权他人持有公司各种印鉴,但法定代表人自己不是证照的所有权人,本人不能成为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如(2019)粤民申9578号案件中,广东高院认为,印章、证照属于公司所有,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提起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中的“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应驳回起诉。

另外,变更后但未完成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也需确保其身份有效性的内外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原则上,变更后但未完成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如果关于选举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效力诉讼仍在进行中,法院可能驳回“新法定代表人”的起诉。

因此,在股东间存在纠纷的情况下,需注意恶意占有人可能采用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诉讼等方式拖延案件审理。如(2019)川民申2139号案件中,四川高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相互冲突,在没有确定决议效力的情况下实际法定代表人无法确定,对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起诉,应予驳回。

3.股东作为原告起诉有前置程序吗?

新《公司法》第188条、189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派生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损害公司利益且监事收到股东申请其向法院起诉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时应当先核实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次起诉之前还须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如(2017)湘民申3694号、(2015)民申字第2767号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股东为公司利益以个人名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但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前置程序,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另外注意,股东无法要求将印章返还给股东个人,如(2015)高民(商)申字第16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股东为自身利益以个人名义提起的公司证照返还之诉,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向其个人返还公司的印章、证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6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胜诉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股东可以事后就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要求公司承担。虽然在新《公司法》施行后,相关司法解释也会迎来调整,但该条规定被删除的可能性不大。

4.清算组须以什么身份代表公司起诉?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同时也享有收回公司证照的权利。但清算组行使权力时,仍需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清算组系作为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如(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58号案件中,江苏高院认为,以公司名义提起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如公司已进入清算期间,则清算组负责人有权利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5.公司证照管理人享有起诉权吗?

管理人并不因其管理权而对非法占有证照的人员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原因在于证照管理人并非证照的所有权人,其权利来自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本身不具有请求权基础,故其非适格原告,不享有起诉权。

三、如何确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被告?

公司起诉被告返还证照的,实际上是占有物返还纠纷下的特别案由,即需满足该被告确实持有公司证照且持有人系非法、无权占有证照。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不因其自身权利或身份而当然推定为实际证照占有人,公司应当对被告实际占有证照承担举证责任。例如(2018)苏民申4517号案件中,江苏高院认为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通常由其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等各相关内部职能机构分工协作而实现,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亦仅属公司组织机构中的一员,仅凭该职务不足以直接认定其现在实际占有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账册。

同时,即使拒不返还证照的人员的最初占有为合法、有权占有,但若因岗位职责、主体身份的改变或公司章程制度的变更、公司决议剥夺其占有权,其占有的合法性即灭失,拒不返还将构成侵占,进而成为适格的被告。在控制权争夺中,股东如利用好这一点,可以合法地变更印章、证照保管义务人为己方。

另外,在非法占有主体不明的情况下,除了选择报警并通过警方进行侦查以外,也可以考虑向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挂失并补办证照,在公示期内如果有主体提出异议的,则可以通过该方式找到实际占有人及其持有证照的证据。

四、公司董事有权直接占有公司证照吗?

1.董事对证照的占有来自授权

对于公司董事占有证照事宜,并非物权意义上的占有,而是在公司法项下的公司董事作为实际运营、管理公司的人员,因其职权所需,通常会成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司证照的管理人或使用人,但该占有行为具有临时性、短暂性、授权性等,即在未经过公司章程、股东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不能仅以其具有的公司管理人员身份为由,持续占有与其履职行为无关的公司证照。

2.占有证照的董事勤勉义务也扩大

当公司董事基于职权所需并获得有效授权合法占有或保管公司证照时,负有对证照使用的审查义务以及证照安全保障义务。董事有权拒绝相关人员未经规定程序而索要证照的请求,甚至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权利人。

另外,在股东控制权争夺中,原证照管理人将公章及证照交由个别股东使用并控制,最终无法返还公司的,负有证照管理职权的董事如果不采取相应的行动,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董事勤勉义务,而需要对公司损失予以赔偿。

具体还可以参照笔者团队该文章的分析:董事专题09:在争夺印章证照控制权中,股东委派董事挂失并补办是否违反勤勉义务?

五、如何确定公司证照保管人?

如前文所述,公司若需要取回证照或变更证照管理人,需依据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内部治理程序作出有效决议进行变更。司法实践中,公司证照保管人一般通过以下顺序确定:

• 如公司章程有规定,则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确定保管人;
• 公司章程未规定的,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确定保管人;
• 如股东会或董事会未作出相关决议的,但是公司的管理及规章制度有对证照的保管和使用明确规定的,参照该规定确定保管人;
• 如公司无任何规定或者决议的,则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具有保管公司证照的义务;
• 对于公司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保管义务,也可以根据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认定为保管人。

05 裁判要点

本案一审法院(龙岩中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代表,在不与公司章程、授权冲突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有权行使对内管理公司运营、对外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等行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并自持或授权他人持有公司各种印鉴。公司证照及印鉴依法均属红邦公司所有,故红邦公司有权要求苏某将公司证照及印鉴等物品返还公司。现苏某继续保管使用红邦公司公章、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证照及印鉴没有合法依据,苏某有责任将上述物品返还公司。

二审法院(福建高院)认为,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公司拥有证照的所有权,但为了方便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公司证照往往由不同的公司机关或者人员占有、控制,如公司股东情况或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之前有权占有、控制公司证照的人员可能无权继续占有而应当返还公司证照。本案陈某作为红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苏某认为其持有公司证照是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但并未提交相关股东会决议作为证据。……因此,在公司诉请返还证照的情况下,苏某认为继续有权占有、管理公司证照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对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红邦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的认定,苏某申请再审主张其持有公司证照是有权占有,是基于股东会决议的结果,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文件,受到陈某控制。但是,在一审、二审阶段以及申请再审期间,苏某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二审法院以苏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有权占有为由,认定苏某继续占有、管理公司证照依据不足,该认定并无不当。

06 合规实务总结

笔者及团队专注于公司业务领域,办理过大量公司纠纷案件,亦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为突出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指引企业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的优化提升,避免步入他人后尘,特总结并合规提示如下,以作参考:

一、对股东:明确各股东“干预”证照管理的界限

1.积极通过公司自治设立证照管理边界

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并给予公司自治较大的空间。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证照的保管义务人进行明确,设立管理边界。

例如(2018)津民终338号案件中,天津高院认为公司证照的保管问题,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应通过公司相关机构行使相应职权或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予以规定,在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没有规定,股东会、董事会没有决议,各方又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介入公司内部治理。

股东在使用自主选择权的同时,需要注意:

• 在章程未作规定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合法占有印章证照;
• 若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因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勤勉义务”,通常会成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职务相关的证照管理人或使用人;
• 但如前所述,在未获得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公司的董事等不能仅以其具有的特殊管理身份为由,占有与其履职行为无关的公司证照。

2.避免股东对公司证照的恶意控制或占用

对于大股东而言,在公司证照失控时,可以选择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更换证照的管理人,或挂失补办新的证照。但市场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窗口指导”如要求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署承诺书,或公司加盖印章等,此种情况下小股东如果不配合将会对补办工作产生障碍。在此情况下,大股东只能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的诉讼,但是诉讼的时间成本较高,也容易使得公司陷入管理僵局,因此股东可考虑提前通过发起人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明确证照持有人、使用权限、使用程序及相应的责任;

对于小股东而言,发起人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同时也可以限制大股东对证照的随意占有、取用,从实用性角度,可以考虑规定公司证照均由公司内部指定岗位的人员依职权管理。此外,为了牵制大股东的权利,可以规定公章和营业执照由大小股东分别持有,以起到牵制作用;

另外,股东亦可通过委派董事进行实际管理、核查或者监督证照保管、使用记录等,避免公司关键时期的证照使用不当或失控,造成公司或股东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3.避免因股权继承引发公司证照失控

实务中,控制公司证照的股东死亡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股东的继承人可能会占有公司证照拒不返还。同时可能引发关于股权继承、公司控制权争夺等一系列纠纷,公司证照脱离公司控制,影响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公司、股东及其他权利人的损失。

为避免前述风险,股东可以考虑通过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公司证照并非继承对象,股东的继承人应及时归还公司证照,不得非法控制或恶意使用公司证照等。

二、对董事:积极、合法履行证照管理或监督的职责

1.制定关于公司证照保管的基本管理制度

新《公司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在(2019)苏01民终5607号案件中,南京中院认为,根据港丽公司章程约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系董事会的职责范围,而关于公司证照印章的保管应属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负有证照管理义务的董事应积极履职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公司证照保管责任的情形下,相关董事无论是否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均应明晰自身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证照的法定义务。故董事应积极履职,立足于以公司利益为先,落实自身忠实勤勉义务。

同时,特别提示由股东委派的董事树立正确的意识,尽管自身履职需向委派股东负责,但是在法律上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互独立,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对象为公司,在公司证照纠纷中,应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先,切忌沦为股东的工具。

在个别股东非法使用或控制公司证照,给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带来损害的,董事如是相关证照的保管义务人,可以基于商业判断挂失并补办公章及证照,该举一般不违反董事勤勉义务。

3.管理证照的董事离任时须确保公司证照合法交接

董事离任后,负有将所持有的公司证照移交返还公司的义务。但在移交过程中,应确保证照的合法、有效交接,包括制作交接清单、由接收人对证照类型、数量、有效性进行核验、核实接收人的身份及授权,并注意留痕,避免因交接不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2019)粤03民终20153号案件中,深圳中院认为,因钟某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丧失了持有涉案公司证照的法律依据,负有返还的义务,钟某另案中确认持有财务账簿及证照等,故应当返还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商事主体年报网上填报所用企业电子密钥、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财务账簿。

三、对公司:确定相关管理义务人责任

1.明确证照管理人、占有人岗位及职责

如前文所述,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原告需对被告及被告的侵占行为进行举证,否则原告关于证照返还的诉讼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在(2017)粤民申5183号案件中,广东高院就认为在章程对印章、证照的保管并无约(规)定的情况下,如不能证明印章、证照由无权占有人“一直持有”,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公司通过章程、决议、《证照管理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证照的占有人身份是普遍的选择,而且对证照的每次申请、取用、使用情况等存留痕迹,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无法向非法占有人追索证照。

2.详细规定证照管理人的妥善保管责任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证照的保管义务人进行明确,并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证照保管责任人,由责任人确保证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与此同时:

• 公司可根据不同证照的作用将具体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将审批和管理职能分离,审批文件抄送证照管理人。例如针对公司印章,可采取具体部门分级、分类保管制度;需使用印章的,需逐级申报审批;印章外带的,须由印章保管人亲自协助使用或者明确使用时限限期归还;
• 证照管理员须核实使用印章、证照的范围是否与申请的事项一致,避免“夹带私货”的情况产生;
• 建立定期证照查验机制,由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人员定期对证照的申请及使用等管理情况进行合规检查。

3.加强公司证照管理岗位的风险意识

公司可通过入岗培训、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公司证照管理人员自身义务的认识与风险防控意识,提高自身证照管理的技能、防范履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公司与证照管理人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其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及违规履职的法律后果。

4.在证照返还纠纷中规划好诉讼策略

在规划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策略制定中,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其一,证照返还纠纷中原告的请求合理的前提是被告“非法”占有,举证责任来自原告。

例如(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公司长期由实际出资人控制管理并经营,其占有公司印章及证照视为不构成“非法侵占”,要求实际出资人非法侵占公司证照的证明责任在原告。在(2021)渝民申460号案件中,重庆高院也认为,在公司章程对印章的保管并无约(规)定的情况下,如股东长期管理印章,则该行为系经公司认可,应认定股东有权持有该印章,对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诉请股东返还印章的请求应予驳回。

其二,返还证照的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其属于物权范畴,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

如(2017)苏民申3393号案件中,江苏高院认为公司作为证照所有人,并非占有人,其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其三,为了避免非法持有证照的人员做出对公司不利的行为,也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沟通法院进行否定性的行为保全或先予执行。

如(2016)川1132民初150号案件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最终同意并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将争议的几枚公章从被告处领回,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也有法院可能会因为担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予支持,例如(2019)晋0321民初868号案件。

07 相关法条

新《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

第九条第三款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作者简介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友福

申友福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

邮箱:shenyoufu@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晖

刘春晖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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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矫佚楠

矫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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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同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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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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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