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关于注册商标“撤三”程序的若干实务问题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4-15 23:15:24  作者: 王文静、林蔚、邓勇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将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道可特正式启动“知识产权宣传月”。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度,商标注册人负有规范使用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清理长期不使用的闲置商标,促进商标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设立了“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撤三”程序。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商标“撤三”程序中的几个实务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商标权利人应对“撤三”程序提供参考。

文丨王文静
指导合伙人丨林蔚 邓勇

一、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程序来源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申请撤三的主体。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而在司法实务当中,商标“撤三”多见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直接对注册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二是在商标驳回、异议、无效等争议案件中,通过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从而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排除障碍。

二、如何理解“正当理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针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制还有一个“没有正当理由”的前缀。那什么才是“正当理由”?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此规定如下:“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故对于被申请撤三的商标权利人来讲,如果确实存在连续三年没有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客观前提,那么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法定的正当理由之一的,则可有效对抗关于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

三、“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如何计算?

前述法律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从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反推三年。

例如:商标注册部门是在2023年1月20日收到撤销申请,那么商标注册人就需要提供2020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该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商标注册人确实没有使用证据可供提交,则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限制”或“破产清算”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等正当理由的证据。

四、如何防范商标“撤三”风险?

根据司法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人民法院审查的情况来看,商标“撤三”案件的要点在于对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的审查,即规避商标“撤三”风险最根本的方法在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一)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的使用,是指对注册商标的商业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故商标注册人应当结合其市场主体类型、实际经营形式、商标注册情况将注册商标实际用于商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并需要保留可证明使用过的客观证据。

(二)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会印刷品、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使用商标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

(5)使用行为能够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坚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手册、招牌、装饰、工作人员服饰、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纸等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

(3)同前述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第(3)(4)(5)项。

(三)使用证据举证责任及要点

1.举证责任

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即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提交用以证明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

2.举证要点

(1)证据材料能够显示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

(2)证据材料能够显示出注册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证据材料能够显示出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注册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注册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3.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及证据内容将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仅提交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仅提交书面证言;

(3)仅提交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仅提交实物与复制品;

(5)仅提交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6)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7)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

(8)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9)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10)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外的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

五、商标“撤三”的法律后果

1.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的规定,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后,将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后果,也就是商标使用人不再享有专有使用的法定权利。

2.专用权终止时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终止时间,以商标局公告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日期来确定,而不以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生效时间来确定。自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生效之后,至商标局予以公告之前,商标注册人仍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3.重新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后的一年内,如果对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将不被受理。

六、结语

鉴于商标撤三存在“连续三年”和“不使用”两个要素,实践中并不要求商标注册人对前述使用方式全部采用,可以每一年或两年左右,选择前述部分方式,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对注册商标进行公开和链条完整的使用,例如合同、发票、实物和电商平台公开的使用,以及公开发布可以被验证时间的相应类别商品的广告。在商标使用的同时,通过公证、电子存证、保存原件等形式留存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对使用的时间、形式进行证据固定。

除了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人还可考虑通过商标监测程序来预防可能出现的“撤三”风险,包括定期查询自身以及竞争对手或同类商标的注册情况等,通过监测反馈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规避可能出现的商标撤销、商标侵权或被侵权的法律风险。

总而言之,对商标注册人而言商标撤销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法律风险,商标注册人需要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出现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维持商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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