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品牌加盟“防波堤”: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加盟店风险控制策略探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4-18 23:18:55  作者: 道可特律所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将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道可特正式启动“知识产权宣传月”。

以富力广场中国黄金概念店、贵友大厦山东黄金门店金店为代表的金店“跑路”事件引发热议,众多投资者黄金资产突然蒸发,直接经济损失或超4亿元,引起业内震荡。如何避免加盟店“暴雷”导致品牌形象和品牌授权企业利益受损,如何构筑品牌加盟的风险防火墙,正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本文以品牌加盟为视角,就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加盟店概况及风险控制策略予以总结探讨。

一、我国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加盟经营情况

随着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金银珠宝首饰已经成为社会消费热点,也诞生了多家消费者耳熟能详的著名品牌。据21世纪财经报道:“按照各品牌最新财报披露的数据,截至2023年老凤祥门店数量达5900家、周大生5106家、中国黄金4050家、六福集团3027家、周大福7501家,而豫园股份旗下的老庙黄金和亚一金店截至2022年的门店数量合计4565家,在IPO中的梦金园和周六福数据则分别是2791家和4052家。除了周大福的加盟比例约在76%。其余品牌加盟比例都超过90%,梦金园、周六福和六福集团加盟比例高达98%,中国黄金亦接近98%”。

显然,品牌加盟已经成为金银珠宝首饰行业最主要的市场推广和经营模式,是头部众多品牌的共同选择。但品牌加盟规模的不断壮大,带来的不仅是更高的市占率和利润,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和风险。

虽然不同企业在品牌授权、加盟管理、监督惩戒上也有各自不同理念和策略,达成的实际效果也各有高低,但品牌加盟管理的整体趋势,已经由“粗放化”向“精细化”转变,“传统化”向“数字化”转变。

二、行业加盟店风险管理难度和常见风险问题

与其他行业的加盟管理相比较,金银珠宝行业在加盟支持方式上整体并无特别之处,也着眼于品牌形象支持、业务培训支持、物流配送支持、媒体广告支持、市场运营支持、选址装修支持等层面;在加盟店管理监督上也重点关注经营手续合法、品牌认同、资金保障、售后服务监督等方面。

但金银珠宝首饰行业的特殊性,对品牌加盟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出了特别的要求。通常来说,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店小本大,客单价和人均销售额都很高,店长、店员与加盟店投资者有较为紧密的人身关系;同时受商品本身特性所决定,金银珠宝首饰商品有着非标化的特点,品牌标识不显眼甚至无标识。这些特点对金银珠宝行业加盟店“店、人、货”的管理造成了更高的难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银珠宝行业加盟店常见风险问题有“挂羊头卖狗肉”“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等,这次金店“跑路”事件还暴露出另一种大的风险“金店违规变银行”。

“挂羊头卖狗肉”一般指的是加盟店或者店员“夹带私货”,偷偷销售非加盟授权品牌商品;“缺斤少两”通常发生在贵金属首饰销售和回收时,尤以回收过程更为常见;“以次充好”和“以假乱真”则是将次品或假货冒充正品和真货销售给消费者,危害性极高。“金店违规变银行”就是类似于这次金店“跑路”的套路,将本应当实物交割的黄金产品通过所谓的“代存代管”转变成现金的存取,将金店转变成“银行”,使正常的黄金买卖行为成为了非法吸收存款。当其资金链断裂或者周转不灵时,必然“暴雷”,“跑路”也就在所难免了。

这次金店“跑路”所暴露出的加盟店合规管理重大漏洞,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加盟店出现以上风险情形时,必然会导致加盟授权企业品牌形象受损,甚至还须为加盟店的错误背锅和买单。

三、加盟店风险防范策略探讨

风险管理首重预防,就金银珠宝行业加盟店风险管理而言,从品牌加盟授权方的立场出发,除却基础性的加盟合作伙伴资格审查和设置必要的加盟合作门槛之外,可以着重考虑建立商品数据库(商品数字化管理平台),并强化突出商品品牌的显著性即可识别性、强制交易信息化、推动管理一体化、推行企业整体合规管理。

(一)建立管理数字化

商品数据库是品牌加盟数字化管理的基石,特别是非标化突出的金银珠宝行业,让消费者在下单付款前在品牌数字化商品管理平台或者其他形式的商品数据库当中,查询到有关商品的图片和基本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进一步确认商品特别是非标商品的品牌归属情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防范加盟店销售非品牌授权产品。

(二)提升品牌辨识度

品牌显著性意味着与其他品牌产品有所不同,强化显著性可以体现在品牌标识上,比如在商品上强化品牌标识或暗记;也可以体现在商品本身的特色上,形成自己品牌的特色商品,必要时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或知名商品外形获得更多保护,从而形成更高的市场识别度。比如中国珠宝推出的“只此青绿”手镯就有一定的代表性。品牌商品辨识度的提升,自然也会进一步排斥无法相容的外货、次货和假货。

(三)交易流程信息化

交易流程信息化是品牌加盟商品流通管理和售后管理的必要手段。消费者在加盟店购买的每一件商品,所支付的每一笔款项都能有据可查、一一对应。这不仅增强了对加盟店销售监督管理,而且提高了加盟店对消费者客户的售后服务水平,进而也对可能发生的个别恶意碰瓷式事件索赔有一定的防范作用。

(四)加盟管理一体化

加盟店管理一体化意味着品牌方不仅要授权,而且要参与经销商和加盟店的管理。这种一体化管理可以单纯是管理手段、人员、技术、平台的输出,也可以升级为股权合作式管理,品牌方和加盟店或经销商真正成为一家人,把加盟与直营的优势进行叠加。业内已经有头部企业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并取得较好效果,比如老凤祥一直在强化渠道管理和终端优化,推动子公司和总经销持股模式,推进新店型建设,从而强化了对终端的控制力,提升了渠道效率和竞争力,也显著提高了品牌的风险防范能力。

(五)合规管理整体化

作为企业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合规管理是企业避免合规风险损失的必要工作,更是企业老板、高管等避免合规刑事风险的必要保障。企业整体合规管理对象不仅包括授权企业本身,同时包括经销商和加盟店。品牌授权企业要想长盛不衰,应当建立专门的合规部门,依托现代化的合规管理工具,对全员进行合规培训,将全体系纳入合规检查当中,完成周期合规报告,纠正发现的不合规情形。

四、加盟经营需注意的法律事项

我国关于调整加盟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广告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具有很高的实务指导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加盟经营合法合规需注意的最主要的法律事项就是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主体适格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作为授权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现实中的商标、专利、版权的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等任何主体,但这种许可只是单纯的权利许可,不能与真正的加盟经营混为一谈。若违反该条款的规定,将会导致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因此,若特许人为非企业的,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遭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同理,如果是区域代理,也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否则其直接和区域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加盟商(加盟店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现实中,个体工商户作为加盟商的占比是很大的,特别是金银珠宝行业,其加盟商中个体工商户的占比更突出。这也是金银珠宝行业加盟店“店、人、货”的管理难度大、常见风险问题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个问题应当引起立法者的关注,未来的修法中对于加盟商的资格要求等问题应当有所体现。

(2)具备资格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二店拥有2个以上的直营店是作为授权人的硬件实力的基本要求,而且这2个以上的直营店经营时间要超过1年。在软件实力上,授权人应当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实务中,绝大多数的授权人实际上是能够满足硬件实力要求,造成一系列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软件实力的不足。

(3)及时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这种备案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虽不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是会产生行政责任。实务中,许多的特许经营没有及时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变更备案。所以,为了避免或者尽可能地减少行业加盟店风险管理难度和常见风险问题,及时备案也是必须要做到的。相关的当事方可以注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备案,不涉及全国或者不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可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下面的具体区域链接进行办理。

(4)合同完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授权人与加盟商一定要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且应当是书面合同。具体合同的内容可以因人而异、因地而异,但必须包含《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内容。另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这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约定,即赋予合同一方(被授权方)在一定期限内的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上,希望从事金银珠宝经营的企业和加盟商,都要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低下头、收下心、打好基础再前冲;重合规、讲操守、积量成质铸辉煌。

除去风险防范,如何应对已经发生的风险事项也是行业内品牌企业所关心的问题。品牌企业如何面对突发的信用危机?如何处理突发的舆论风潮?如何处理恶意投诉或索赔?我们将在今后进一步推出风险应对策略的研究意见供金银珠宝首饰行业的企业参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8.《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10.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作者简介

道可特律所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徐浩

徐浩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慈善机构与社会组织

邮箱:xuhao@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律所北京办公室 律师王永先

王永先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环境、能源与资源

邮箱:wangyongxia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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