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典案例汇编(下)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10-22 23:23:49  作者: 高昌勃、张倩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10月,道可特启动“刑事业务宣传月”,推出系列文章与直播,就刑事合规、刑事辩护、反贿赂与反腐败等话题进行分享。

一、上海市检发布《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2022)》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薛某甲等6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章某某、姜某某受人招募成立引流团队,通过网络渠道为他人提供引流推广,吸引客户,推销高仿奢侈品,并根据成功引流人数非法获利。薛某甲等人分工协作,或通过电脑端引流,即利用多开登录软件,同时登录各类自媒体平台账号,发布自行编辑的含有销售高仿奢侈品的推广文章、视频,在信息或评论中留下销售团队人员联系方式,吸引他人关注;或通过手机端引流,即利用云控设备控制千余台手机同时登录各类自媒体平台账号,通过采集软件随机获取平台用户ID,进而向上述用户ID群发含有销售高仿奢侈品内容的信息进行推广。薛某甲等6人通过上述方式引流,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

(二)裁判结果

2022 年9 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薛某甲等6 人提起公诉。同年11 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薛某甲等6 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三)典型意义

精准打击非法引流,斩断网络犯罪产业链条。“非法引流”利用高流量网络平台,看似发布招聘广告、投资理财、商品推广等信息,实则为诈骗、销假、网络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提供“前端服务”,且该“非法引流”具有扩散快、手段隐蔽、迷惑性强等特点,网络平台自我防控难度大,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面对“非法引流”新型网络犯罪,检察机关强化对案件中信息流、资金流的细化审查,综合评判行为人主观明知危害结果,准确甄别犯罪行为,精准打击“前端服务”;同时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审查要求,以点及面实现对犯罪全流程打击。

二、典型案例之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典型案例之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复”。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张羽、张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张羽、张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秦秋发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谭张羽、张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秦秋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谭张羽、张源、秦秋发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张羽、张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秦秋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谭张羽、张源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谭张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秦秋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最高检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五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非法获取股民电话号码、相关证券公司信息及创建虚假股票投资微信群码,提供给吴某“吸粉引流”话务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吴某组织“吸粉引流”话务团伙10余人先后在宁夏青铜峡、湖北武汉、湖北鄂州租住房屋,冒充相关证券公司客服拨打客户电话5万余次,为200多个涉电信网络诈骗群“吸粉引流”14130人。每拉1人进群视为做成一单,每单获利10元不等。吴某自组织“吸粉引流”话务以来,收到上线张某某扣除每单获利后转账资金703142.7元,其在扣除每单获利后按照下线做成单数将款层层转至下线人员。公安机关以张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裁判结果

开庭审理时,一审法院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果,认定被告张某某等16人为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发布信息,违法所得数额为739581.08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刑事没收违法所得与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属于双罚,同时适用加重了对被告的惩罚,仅支持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删除信息和解散微信群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王某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青铜峡市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公益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线,属适用法律错误,经请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同意,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提出上诉。

2022年6月7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朱某、王某某当庭提出的撤诉请求,裁定准许撤诉,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追缴各被上诉人违法所得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矛盾,各被上诉人被追缴违法所得,再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重复赔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时认定张某某等16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某某等16人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至6千元罚金不等;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请,判决各被告按照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损失739581.08元。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联动优势,依法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对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形成惩治震慑,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高昌勃

高昌勃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经济与职务犯罪)、刑事控告、刑民交叉

邮箱:gaochangbo@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实习律师张倩

张倩
北京办公室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经济与职务犯罪)、刑事控告、刑民交叉

邮箱:zhangqia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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