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裁判要旨汇编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10-25 22:49:20  作者: 高昌勃、张倩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10月,道可特启动“刑事业务宣传月”,推出系列文章与直播,就刑事合规、刑事辩护、反贿赂与反腐败等话题进行分享。

一、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裁判要点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备获得法律、相关部门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利用软件程序等方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2021)沪0120刑初828号刑事判决

二、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裁判要点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2020)沪0109刑初957号刑事判决

三、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裁判要点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2021)赣098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

四、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裁判要点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2021)湘021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

五、钱某勇、王某春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的属性归属规则

(一)裁判要旨

1. 财产信息与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敏感信息,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将入罪标准设置为“五十条以上”,升档量刑标准设置为“五百条以上”。

2. 房产信息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财产信息不应一概而论。判断房产信息是否属于财产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是否直接涉及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直接来源于银行房屋信息系统,属于直接反映财产状况的信息,涉及财产安全,可以纳入“财产信息”的范畴。

3. 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财产信息”的范畴,可以结合信息获取渠道和交易价格考量。司法实践中,作为佐证,可以将信息交易价格作为敏感信息判断的辅助因素。通常而言,敏感信息、特别是高度敏感信息的交易价格要远远高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5条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刑初535号刑事判决(2018年7月27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终961号刑事裁定(2018年9月12日)

六、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一)裁判理由

1. 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理由如下:

公民个人信息在形式上要求具备身份的可识别性,实质上强调与人身、财产法益的关联性。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从金某处获取的信息具备如下特征:第一,形式的可识别性,每一组信息与嫌疑人及家属、被害人及家属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能够排除同名同姓等易混同身份的模糊情况,具有明确指向性与个人标签性;第二,内容的隐私性,无论是针对嫌疑人还是被害人,该类信息应属于负面信息,具有绝对的隐私性;第三,来源的不公开性,涉案信息是金某利用其工作配备的密钥,登陆公安内网案件综合信息系统后获取的,普通人无权获取;第四,性质的敏感性,涉案的每组信息一旦被公开泄露,有可能使当事人人身权益面临较大的损害风险。因此,应当认定涉案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2. 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20余万元,超出法定标准5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6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咨询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居间委托推荐律师、签订法律咨询协议并收费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经营活动。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技术咨询等,明确标注排除律师事务所业务。然而咨询公司形式上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实质上却开展委托律师业务,以形式合法性来掩盖业务的实质违法性。不能认定为合法经营活动,不适用《解释》第6条的规定,依照《解释》第5条规定,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裁判要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当强调身份的可识别性以及与人身、财产法益的关联性,判断是否具备形式的可识别性、内容的隐私性、来源的不公开性、性质的敏感性等四项特征。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除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购买、收受外,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刑初388号刑事判决(2022年9月2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刑终934号刑事裁定(2023年2月10日)

七、夏某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的处理

(一)裁判要旨

1. 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2. 网购订单信息与财产安全直接相关,属于敏感信息的范畴,可以归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信息”。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2017年2月10日)

八、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网络暴力型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规则

(一)裁判要旨

1. 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一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规定了九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兜底项,应当综合行为动机、方式、危害及信息类型等情节考量,准确判断所涉情形是否与所列举的九项具体情形具有相当性,从而妥当决定应否适用。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3条、第5条
一审: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9)湘028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2019年11月18日)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高昌勃

高昌勃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经济与职务犯罪)、刑事控告、刑民交叉

邮箱:gaochangbo@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实习律师张倩

张倩
北京办公室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经济与职务犯罪)、刑事控告、刑民交叉

邮箱:zhangqia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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