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保全和执行实务系列:数字资产执行的实务问题探讨(下)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1-03 23:07:40  作者: 王勇、李颖

保全和执行作为最终实现债权的有效手段,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和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至关重要。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的分析研究,并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我们现就保全和执行实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系列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稳健的权益实现方案与路径,并激发法律同仁对保全与执行实务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更多思考与探索,共同推动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我们推出的第二个专题是特殊、新型财产的执行实务,拟就目前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不常见但颇有价值的财产的执行实务问题展开分析。在本文上篇“保全和执行实务系列:数字资产执行的实务问题探讨(上)”中,我们已经对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数字资产执行实务中所面临的线索查找困境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本文将继续对数字资产的具体执行处置困境及可行路径作进一步探讨。

四、数字资产的执行困境

查询到财产线索仅仅是执行回款流程中的初步环节,而真正意义上实现执行成功,关键在于切实有效地将所发现的数字资产进行妥善处置,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前在数字资产执行的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多个维度的复杂挑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技术处理的难度、安全保障的缺失以及跨境合作中的协调障碍等。具体而言:

在法律体系方面,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均尚未充分适应数字资产的发展,而专门针对数字资产执行的具体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也处于缺位状态,也因此,法院在数字资产执行过程中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难以有效界定数字资产权属及处置程序等事宜;

在实际操作方面,数字资产的价值往往波动极大且难以准确评估,如虚拟货币的价格可能在短时间内剧烈波动,而NFT数字藏品的价值也多依赖于市场认可度、稀缺性及艺术创作本身的多重因素,这种价值的不确定性给执行过程中的资产定价带来了巨大挑战;

在技术方面,如前文所述,数字资产通常依赖于特定的区块链技术、加密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其技术特性决定了其处理需要高度专业的技术支持,这无疑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和成本;

此外,数字时代下的数字资产具有天然的全球化特性,这使得跨境执行成为常态,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数字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和司法协助上存在差异,跨境执行往往面临法律冲突、程序繁琐和效率低下等问题,比如即便执行法院向设立在海外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出执行协助通知书,要求对相关数字资产进行冻结,该协执是否会真的落地执行仍多取决于当地法律规范及平台政策。

以上诸多障碍大大增加了实务中数字资产执行的难度和成本。

当前因前述障碍导致虽然查找到数字资产线索,但无法切实执行到位的实践案例也很多。如在(2019)苏0681执3099号案件中,法院在知悉被执行人的数字资产线索后,成功冻结了被执行人在okcoin.cn平台账户以及火币网平台账户内的比特币资产,但其认为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处置事宜需请示上级法院,且因上级法院时间较长未有答复等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如在(2022)浙0702执2906号案件中,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π币,但在实际操作中认为该虚拟货币暂无法变现,故在其他财产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何在以上障碍中寻求突破之法,以实现数字资产执行处置的彻底落实、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当前数字资产执行领域的核心任务与重中之重。

五、实务中数字资产执行的可行性路径

对于数字资产的执行,当前并无任何指引性文件。但在数字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可作为处置对象被采取执行措施的前提之下,从物之交付请求权视角来看,其强制执行主要是以下两种方式:其一,对于生效裁判下特定化的数字资产,或者在执行标的灭失后,依照种类物的执行规则处理的数字资产,直接返还交付;其二,执行标的毁损或灭失的情况下,或者仅是对于数字资产价值执行的,可适用一般财产的执行处置措施。

(一)直接返还交付

1.特定物直接返还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

前两年关于千万级IP大胃王“浪胃仙”的账号归属引起网络热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民终859号终审判决,确认名为“浪胃仙”的抖音账号以及快手账号归属公司。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法律义务,损害了申请执行人享有的网络数字财产权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渝01执164号强制执行案件中认为:“以网络数据形态存在的‘数字财产’不具有明确的物质范围,其无体物的形态特征具有开放性,裁判文书主文难以对给付内容予以周全的表述,需要结合裁判理由和具体‘数字财产’的特征予以综合认定执行内容……因网络直播账号具有实名制认证的法律监管要求和日常管理高度依赖注册手机号码验证等特征,本案的执行内容既包括案涉网络直播账号及密码的交付,还应包括网络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和注册手机号码的变更……”。

因此,执行法院向网络直播账号运营服务商发出协助变更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法律文书送达后,相关运营服务商配合申请执行人完成了对案涉网络直播账号登录密码、实名认证信息和预留手机号码的修改与变更。

可见,部分数字资产确实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实现返还与交付。然而,鉴于数字资产所特有的技术性和全球化属性,也存在一部分数字资产难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完成交付的情况。

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例,其独特的形成机制意味着,在缺乏被执行人主动配合的情况下,若执行法院无法获取到相关的数字货币地址及钱包信息,那么执行过程将变得极为困难。具体来说,此类虚拟货币的存储地址由公钥进行加密保护,要解密公钥并访问其中的虚拟货币,必须掌握由虚拟货币所有人才掌握的私钥,但私钥的生成是基于复杂的加密算法,除所有人告知外,其他方式很难获得。因此,即使查明相关财产线索,执行程序中也难以强制获取其私钥,进而难以实现直接返还。而对于该类“返还不能”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善意文明理念考量,或可采用折价变现补偿等方式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2.种类物返还交付

对于在执行标的灭失后,依照种类物的执行规则处理的数字资产,也可以直接交付。

但对于虚拟货币这类数字资产而言,《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已经明确相关金融活动的违法性,不宜再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种类物来进行返还,且即便提出此要求,后续也难以落地执行。如在(2020)京0108执恢1202号案件中,法院对于应返还的虚拟货币已经灭失的情况,直接认定不再具备执行条件而终结执行。此种方案虽然避免了要求被执行人再购买虚拟货币而违反当前政策理念的可能,但同样不利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导致债权人的利益落空。

对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规定,我们认为在此类种类物灭失的情况下,虽不宜再要求被执行人购买并直接返还,但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折价变现补偿方案的可能性。

(二)其他执行变现处置措施

1.强制划拨

所谓强制划拨,即要求相关机构或主体将涉案的货币类数字资产划转到指定账户。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将货币类数字资产通过强制划拨的形式予以执行的案例。如2023年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法院首次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在该执行案件中,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可能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并就相关事宜询问了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最终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且钱包内有部分余额,故依法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协助对被执行人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进行冻结、划拨,并在主管机关、总行、分行的沟通协调下,促使银行完成系统升级并实现顺利划拨。

此外,对于数字平台化的现金而言,亦可通过向支付宝平台及微信平台等发送协执的方式来实现协助扣划。

而对于虚拟货币这一类货币类数字资产的执行而言,部分国家已经开始普遍性地采用强制划拨的执行方式,如美国诉乌尔布里希特案中,美国当局即将涉案比特币强制划扣到自有比特币钱包中,并最终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其处置。但由于我国尚未承认虚拟货币活动的合法性,且绝大部分虚拟货币平台设立在海外等原因,当前执行实操中难以实现对该类数字资产的直接强制划拨。

2.折价变现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财产权益受损、执行标的无法直接返还等情形,折价补偿是一种常见的救济手段,其主要包括两大“折价”方案:客观计价和主观议价。所谓客观计价,即指依据市场标准、行业标准、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或其他客观依据来确定补偿金额的方法。这种方式强调补偿标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力求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补偿金额的合理性。所谓主观议价,则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法。这种方式更加灵活,能够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有助于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1)客观计价

• 拍卖变卖

在当前司法执行实务中,拍卖变卖作为核心的资产折价变现途径,其应用范围正不断向数字资产执行的新领域拓展。

例如,在2021年6月21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拍卖·司法”平台上开创性地开拍了一张“游戏王青眼白龙金卡”。这场拍卖不仅吸引了数万个竞拍者踊跃报名,还引来了上百万用户的围观,其竞价更是节节攀升,最终炒至8700余万元的高价。同样引人注目的还有(2021)鲁0202执1516号案件,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域名“http://www.qianshui.com”进行拍卖。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议价后,该域名以21000元起拍,并最终以50190元的价格成交。更近的例子是,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近期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成功以424000元的高价处置了一个尾号为“888888”的稀有手机靓号。

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数字资产所蕴含的巨大价值。纵观当前司法实践,手机号码、游戏账号、游戏虚拟装备、域名等数字资产的拍卖与变卖在司法实践中已屡见不鲜,并且相关的处置方案也日益成熟和完善。这些创新实践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司法执行的手段,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样化和灵活的资产处置选择。

此外,通过检索阿里资产拍卖、京东司法拍卖等平台,我们发现自媒体平台账号(如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等)以及数字艺术品等新型数字资产也已经开始出现在拍卖链接中。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将有更多的数字资产能够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实现价值变现,以更全面地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参考市值等兑付

对于合法流通的货币类数字资产,由于其具备与法定货币相似的流通属性,因此可以通过强制划拨的方式进行有效执行;对于合法流通的其他类数字资产而言,若需变现处理,也可遵循司法拍卖变卖程序来实现其价值。但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类数字资产而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均明确规定,其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其既不适用强制划拨,也不适宜适用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同时,当前的司法实践也普遍不倾向于将虚拟货币直接折抵为法定货币处理。

尽管如此,虚拟货币作为债务人的一种有价值资产,若对其不予执行,显然有悖于执行理念,同时也可能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并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司法实践也探索并适用了一些不同的处理方案来应对虚拟货币的执行问题。

如以相关虚拟货币平台的交易价格认定虚拟货币折价价值。在(2019)赣0922民初11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报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虚拟货币”,但并未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因此其认为被告应当依约定返还比特币,如不能返还,则应按约定返还日期或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两日的市场行情择一高价赔偿。在(2018)京0108民初15688号案件,法院也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因一方当事人提交了损失发生时涉案网站发布的虚拟货币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另一方虽然对该损失计算依据存有异议,但未提出更为合理的计算依据,因此法院采信该该计算方式确认了赔偿款项对应的人民币价额。

又如通过价格中心鉴定认定虚拟货币折价价值。如在(2020)苏09刑终488号案件中,某会计师事务所对PlusToken平台的交易电子账单进行鉴定,确认了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8种数字货币个数,并经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将数字货币折合为了等值人民币。

但需要指出的是,也有司法实践认为虚拟货币不能兑付。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9号中明确指出,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撤销该仲裁裁决。

(2)主观计价

无论是出于维护金融监管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避免采用客观计价方式直接对虚拟货币类数字资产进行执行处置,还是由于部分数字资产在客观上难以进行有效且准确的价值评估,导致实践操作层面确实存在诸多困难,当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数字资产执行案件时展现出了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依赖性。在相当一部分实践案例中,执行法院均是通过组织当事人自主协商折价赔偿的方案来推进执行程序。这种方案体现了司法实践在应对新型数字资产执行难题时的灵活性与务实态度,即通过当事人的自主协商,实现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能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此外,近些年刑事案件针对涉案数字资产处置也开创了一些新思路,如被学界称为“数字资产刑事处置的公私协作模式”的处理方案,即由侦查机关直接委托某些区块链企业或者第三方技术公司,代为追踪、接收、保管及处置涉案数字资产。这也为民事案件执行程序处理数字资产提供了借鉴与参考,但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性质、程序要求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该模式是否可直接适用在民事案件中还需谨慎评估。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资产作为新兴经济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扩大,而执行数字资产已成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关键途径之一。我们希望本文可以为实务中数字资产的执行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在本专题的后续文章中,我们将会继续对房产、车辆等财产执行中值得注意的实务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敬请持续关注。如有疑问或者有需要探讨之处,欢迎与我们联系沟通。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王勇

王勇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

邮箱:wangyong@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律师李颖

李颖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业务

邮箱:liy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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