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自动驾驶车企如何遵守《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的要求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1-14 22:59:48  作者: 邓勇、胡天宇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正式施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2024年6月30日就公告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笔者团队注意到,与《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八条的篇幅相比,成文《条例》扩展为七章四十八条,正文中至少有十条提到“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或类似表述,而据新闻报道北京目前已有自动驾驶汽车创新企业接近百家 [2]。本文拟就《条例》对自动驾驶汽车企业(以下简称“车企”)有哪些规定初步解读如下。

解读一:车企有义务如实宣传自动驾驶并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车企有义务如实宣传自动驾驶并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从以上调整不难看出,车企如实宣传的对象由“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拓宽到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明确告知自动驾驶功能激活后的注意事项”也被“提示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所取代,而“自动驾驶功能级别”则已被剔除在告知义务范围之外了。

从条文顺序的变化上看,《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宣传提示条款置于第五章安全保障部分,而《条例》则将其前移至第一章总则里,由此凸显出行政监管机构对车企如实宣传提示自动驾驶的重视程度。

解读二:车企有权为政府制定政策建言献策

车企有权为政府制定政策建言献策

两相比较,《条例》第十六条将“应当充分听取”车企意见列为监管机构制定政策的基础之一,立场鲜明地传达出监管部门“开门纳谏”的清明姿态,而这一态度正好顺应自动驾驶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针对“车路云协同”与“端到端智驾”等不同自动驾驶技术路线,监管机构需要提供包容审慎和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对于车企而言,则需要结合自身现阶段所倾向的技术路线以及对未来技术趋势的合理预判,及时地在政策征求意见阶段中与监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必要时还可联合外部行研机构、产业协会等共同提出合理建议,充分利用好这一政策窗口。

解读三:车企有义务上传数据并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等制度

车企有义务上传数据并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等制度

《条例》将《条例(征求意见稿)》里的“安全监测平台和云控基础平台”统一为“服务管理平台”;而对车企需要上传车辆运行数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应该指向的是国家标准GB/T 32960.1-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GB/T 32960.1-2016在3.2条将“公共平台”定义为“国家、地方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建立的,对管辖范围内电动汽车进行数据采集和统一管理的平台”、4.3条规定“企业平台按照平台交换通信协议,将车载终端采集的数据及相关信息传输给公共平台”,故《条例》的上述规定正是对上述国家标准的落实举措。

《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还对“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在落实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尤其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查阅车辆运行数据和使用人查阅本人使用期间与事故、故障相关的数据提供查询工具和路径”的规定,很明显是对最近几年新能源车在遭遇交通事故时各方对“行车数据”争执不下成为舆论焦点问题的现实回应,此种情形下车辆运行数据通常处于车企的直接控制下,而车企作为利害关系方又往往面临所提供的数据证明力不足的现实难题,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于车企的普遍不信任感。

相较于2021年10月起施行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赋予车企告知个人查阅其个人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这一法定义务,《条例》进一步将车企为个人提供的查阅义务扩大至车辆运行数据、使用期间与事故、故障相关的数据。此外,相较于国家标准GB/T 32960.3-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附录B仅提及的车企所运营远程平台对车载终端自上而下的数据查询,《条例》亦明确了车主有权利进行自下而上的数据查询。

通过上述比对可发现,《条例》试图就车企与个人之间针对车辆运行数据的控制权设计了一套平衡体系,此举对于减轻相关公众对车企的疑虑助益良多,也是对过往已发生的诸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期待《条例》施行后能为解决交通事故中行车数据的查询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解读四:车企申请路测和示范应用应当遵循规定流程

车企申请路测和示范应用应当遵循规定流程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将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划分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运输服务试点等四个阶段,《条例》第二十四至二十九条对此精简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道路应用试点三个阶段,并为每一阶段规定了具体的主管机关和明确的申报流程。简言之,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应当依次开展前述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均需向北京市经信局或交通部门提出申请。《条例》第二十五条还对已经在异地开展类似创新活动的车企明确规定了可以简化确认程序,以此大幅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需要强调的是能够简化的只是确认程序而非路测或示范程序本身。

而关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管理办法以及安全评估办法则由北京市经信局会同交通部门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另行制定;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管理办法也由市交通部门另行制定。

解读五:车企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非法测绘活动

车企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非法测绘活动

2024年7月26日,我国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39号),该通知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应依照测绘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而我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已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所以结合上述规定,车企要么本身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要么与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而且车企还需要采取措施防止不具有测绘资质的他人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非法测绘活动。

以践行“端到端智驾”技术路线的某知名车企为例,因其产品搭载的相关信息处理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收集能力而据传一度被禁止驶入相关区域,坊间猜测或可能与涉及测绘活动有关。鉴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普遍集成了各类传感器和多个摄像头,车企需要在产品推出前期即统筹考虑测绘资质问题,避免在产品上市后因涉嫌非法测绘而处于舆论和销售的双重被动局面。

解读六:鼓励车企参与开发车险产品

鼓励车企参与开发车险产品

针对自动驾驶汽车遭遇交通事故如何划分法律责任这一关键问题,《条例》在第五章安全保障专门规定了保险保障条款。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车企在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时必须购买三类保险,包括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其他补充商业保险。相比《征求意见稿》所列减少了乘客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含交通事故赔偿保函)。这一变化亦反映出监管机构审慎包容的立法态度,在坚持安全运行这一根本原则下,为车企设定了最低限度的保障义务,并通过兜底商业险种,为未来市场主体随着发展变化的商业形态留出了自由实施的空间。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自动驾驶车险产品面向的服务对象既包括车企也包括消费者,该款还呼应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用场景,即兼顾了个人乘用车出行场景与其他广泛的由相关企业主导下的应用场景。

纵观《条例》全文,除了“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的表述外,还使用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生产企业”(第三十五条)和“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等表述。笔者理解,上述表述可延伸范围其实不止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商,应该还包括有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商、运营商以及软硬件供应商等多重主体,所以在此范围内的主体都需要关注并理解《条例》的规定和落实,确保合法合规。

【脚注】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beijing.gov.cn/hudong/gfxwjzj/zjxx/202406/t20240630_3733376.html
[2] 京报网《北京4月1日起 这个条例施行!》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20407078238270468&wfr=spider&for=pc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邓勇

邓勇
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道可特电信、科技与互联网行委会主任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合规、信息安全、电子商务
邮箱:dengyong@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律师胡天宇

胡天宇
北京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
邮箱:hutianyu@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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