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行政法背景下的教育政策与管理(三)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6-05 21:25:26 作者: 张婷、郭毅佳
本文近两万字,将拆分为3篇,文章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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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原则
二、教育行政主体的职权
三、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
四、教育政策实施中的法律问题
五、教育事业发展与风险挑战问题
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探讨教育政策与管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律基础与运作机制。教育行政作为国家干预教育的重要手段,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以实现公平、公正与效率。通过分析教育行政的权力配置、程序正当性、法律责任及司法救济等要素,本文强调规范化、透明化的教育治理对于提高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中对当前教育行政中存在的越权、程序缺失和监督乏力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呼吁构建以法律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实现教育政策的法治化、科学化与民主化。
关键词:行政法、教育政策与管理、行政管理、权利保护
前文链接:
研究丨行政法背景下的教育政策与管理(一)
研究丨行政法背景下的教育政策与管理(二)
四、教育政策实施中的法律问题
(一)学生权利保护
1.学生权利的核心内容
受教育权:具体包括(1)平等权。《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背景,均享有平等入学权。2025 年教育政策进一步强调 “阳光招生”,严禁通过考试、竞赛选拔学生,推行 “公民同招”,确保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 “应入尽入”。(2)完整性。学校不得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例如,教师若因学生迟到将其赶出教室,即侵犯参加教育教学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除学生则构成对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的侵害。
人身权:具体包括(1)生命健康权。学校需保障校园设施安全,如 “毒操场” 事件导致学生身体损伤,即属典型侵权。(2)人格尊严权。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例如,教师辱骂学生 “耗子屎”、强迫学生罚站,均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3)隐私权。教育部明确禁止公开学生成绩排名,学校若泄露学生家庭信息或私人日记,需承担法律责任。
财产权:具体包括(1)所有权。学校不得违规罚款、没收学生财物。例如,教师收取 “违纪金” 或克扣学生竞赛奖金,均属侵权。(2)知识产权: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学校若擅自使用或侵占学生成果,需赔偿损失。
2.权利保护的实施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将校园欺凌界定为 “蓄意或恶意实施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包括殴打、辱骂、网络暴力等行为。学校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如,内蒙古琳琳案中,学校未及时处理欺凌事件,导致学生转学后仍受二次伤害,暴露出处置不力的问题。
2023 年 3 月至 4 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17 岁女孩琳琳(化名)在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读期间,遭同宿舍四名同学多次霸凌,包括逼迫酒吧陪酒、下跪、抽耳光、拍摄侮辱性视频等。事发后,四名施暴者被学校开除,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023 年底,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名施暴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二审维持原判。琳琳因遭受霸凌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2023 年秋季转学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中学借读。2024 年 5 月 16 日,琳琳因被举报 “违规借读” 遭停学。举报者疑似为施暴者家长,其投诉材料称琳琳借读 “破坏教育生态”,但未提供证据。有舆论认为,举报者以 “教育公平” 为由阻挠转学,实质是滥用规则,需明确霸凌受害者转学的特殊关照机制。
又如,江苏连云港 6 名学生因微信群辱骂同学被判赔偿 6000 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强调 “网络非法外之地”。2024 年底,江苏连云港市某中学学生小辛(化名)创建名为 “品茶大会” 的 11 人微信群,频繁发布 “绿茶”“睡觉像猪” 等侮辱性言论,并制作丑化同学小文(化名)的表情包。群内成员互相附和起哄,形成对小文的集体诋毁。小文偶然发现聊天记录后,向学校反映,校方对涉事学生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要求签署保证书,但小文认为名誉权持续受损,最终选择诉诸法律。法院审理认定,六名被告通过微信群实施系统性侮辱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24 条(名誉权保护)和第 1188 条(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判决六名被告: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未履行则通过媒体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赔偿小文维权开支 6000 元,由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如 “智慧中小学” APP 明确限制个人信息访问权限,禁止未经监护人同意收集儿童信息。(2)网络欺凌防治。2025 年西藏山南市未成年人被欺凌事件,凸显公安机关对网络暴力的零容忍态度。
2025 年 2 月,西藏山南市乃东区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事件经过:2 月 8 日,西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通报确认,网络流传的未成年人欺凌视频内容属实。画面显示,一名藏族未成年女孩遭多人围殴,面部红肿淤青,被迫做出侮辱性手势,施暴者言语威胁与肢体暴力交织。视频拍摄于公共场所,但未获及时制止,后经网络传播引发舆论热议。最高法强调,欺凌造成的心理创伤需纳入司法考量。适度加大对未成年违法行为人的惩处,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
针对上述情况,维权渠道具体包括(1)校内申诉。《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规定,学生对处分不服可先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查,15 日内未解决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2)非诉讼解纷机制。例如,2018 年,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蓉江新区分局联合赣南大学城运营公司建立了赣南大学城 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致力于服务以大学生为主的消费群体,承担着督促商家履行商品服务承诺、宣传法律法规、调处消费纠纷等相关职能,年均调解投诉百余起,成功率达 98%。(3)司法救济。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解决。
(二)教师管理争议
聘任合同争议。聘任合同性质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学校教师聘任争议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影响司法救济途径。我们的观点是:公立学校教师聘任合同属于人事合同性质。理由是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教师聘任协议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调整,协议内容涉及编制、职称、考核等人事管理事项,与普通劳动合同存在差异,具有行政色彩。聘任程序需遵循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如公开招聘、资格审查),协议解除受事业单位人事纪律约束。人事合同争议属于内部行政争议,通过人事仲裁途径解决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系“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民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教师聘任协议通常适用《劳动合同法》,双方权利义务与企业劳动关系类似,属于劳动合同性质。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劳动合同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薪资、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规定(如最低工资、工时限制等)。
公立学校教师聘任合同特殊条款的法律限制。具体包括:(1)服务期条款。仅在学校提供专项培训(如海外进修)时可约定,且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公立学校若因编制占用约定服务期,需有明确政策依据。(2)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涉密岗位,期限不超过 2 年。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条款可能无效。
职称评审争议。主要包括(1)职称评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2)职称评审程序。我国职称评审程序因地区、行业和职称级别而异,主要涵盖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及后续管理的全流程。申报人员要符合申报条件、提交申报材料清单,包括基础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项目通过验收或获奖证明、推荐信及业绩材料),以及继续教育证书、单位推荐意见、公示材料等其他材料。申报与审核流程包括个人申报、初审与缴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进行材料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重点考察业绩成果、学术水平)、答辩环节(高级职称或卫生、教育等特殊专业需现场答辩,考核专业能力)、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需达到出席专家总数的 2/3 以上)、结果公示与证书发放。
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申报人对职称评定结果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袁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副主任护师职称案,(2023)最高法行申2304号行政裁定认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袁某某对撤销其副主任护师职称不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或投诉,以寻求救济。故一、二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五、教育事业发展与风险挑战问题
(一)政策与法律的动态平衡
教育政策指政府为实现特定教育目标(如教育公平、质量提升、创新培养等)而制定的行动纲领,具有灵活性、阶段性特征。教育政策常具时效性,需通过立法或修法固化成果,避免“运动式治理”。
教育法治是以宪法、教育基本法及相关法律为基础,构建教育领域的规范体系。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明确教育权利义务,保障教育活动依法运行。
教育政策与法治的交融主要内容包括:(1)政策法治化。重大教育政策需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2)法律政策化。法律实施需配套政策细则。(3)动态平衡。需处理政策创新与法律稳定性的张力。
如何保证政策的创新性与合法性的统一,是现代法治社会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二)教育数字化管理的法律风险
教育数字化管理在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和改善教学体验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同时也随之带来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数据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包括(1)海量信息收集与处理。数字化管理系统会收集、存储和处理大量师生个人信息(如身份信息、学业成绩、行为数据、生物识别信息等)。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共享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如需获得明确同意(特别是处理违法人信息时需监护人同意)、遵循必要最小化原则、明确处理目的和方式、保障主体的调查、更正、删除等权利。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责任。(2)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教育中可能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如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行踪轨迹等),其处理有更严格的法律要求。(3)跨境数据传输。如涉及与境外机构合作或使用境外服务器,师生数据的跨境传输需要遵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等规定。
第二,数据安全风险,包括(1)网络攻击与数据泄露。教育数字化平台可能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导致数据泄露、篡改或丢失,不仅损害师生权益,还可能损害学校安全,并承担机构法律责任。机构需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如分类数据分级、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应急预案等),确保数据安全。(2)内部管理不当。内部人员权限管理不当、违规操作或疏忽也可能导致数据安全事件。
第三,知识产权风险,包括(1) 版权专题。在数字化教学资源(如课程、视频、软件)的开发、使用和共享过程中,可能未授权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构成专题。(2)归属争议。师生在数字化平台上创作的内容(如论文、作品、代码)的知识产权归属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有明确的政策或协议来定义。(3)软件许可合规。使用的管理软件、教学软件等需要确保拥有合法的授权许可,避免使用盗版软件。
第四,算法与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包括(1)算法歧视与偏见:如果利用算法进行学生评价、资源分配、招生决策等,算法模型可能存在偏见,导致对特定群体的不公平待遇,引发歧视问题和法律挑战。(2)透明度与可解释性。算法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可能导致教师对结果不信任,难以进行有效的申诉和维权。(3)自动化决策的合规性。利用自动化决策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保证风险的失误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可能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应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第五,第三方服务商风险,包括(1)责任转移与分担。学校经常依赖第三方技术公司提供数字化平台或服务。如果第三方服务商在数据处理、安全防护等方面出现问题,学校作为数据处理者或委托方,可能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选择合作方时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并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最后,教育公平性风险。过度依赖数字化管理和教学可能会加剧设备、网络、数字素养差异带来的教育不公平问题。虽然这更多是社会和伦理问题,但特定情况下(如资源分配不公)也可能影响法律方面的平等权问题。
作者简介
张婷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境内外争议解决、海外上市、国际并购与国际工程、境内外并购与资本市场等
邮箱:zhangting@dtlawyers.com.cn
郭毅佳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境外上市、跨境投融资并购、数据出境业务、公司治理
邮箱:guoyijia@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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