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欧盟对华陶瓷餐具反倾销税率飙升至79%:法律解析、影响评估与实务应对策略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6-02-24 09:00:00  作者: 道可特律所

引言

2026年2月6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以下简称“欧委会”)发布了《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26/274》(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6/274)(以下称“《实施条例》”)。该条例宣布,结束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陶瓷餐具和厨房用具(Ceramic Tableware and Kitchenware)的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决定将此前适用于中国企业的13.1%至36.1%的差异化反倾销税率,统一大幅上调至79%的惩罚性普遍税率。该措施于2026年2月7日正式生效,有效期五年。

这一裁决不仅是对中国陶瓷行业的一次精准打击,更是欧盟贸易防御工具(Trade Defence Instruments, TDI)现代化改革后,其核心法律机制——“显著市场扭曲”(Significant Market Distortions, SMD)规则与“一律关税”(Country-wide Duty)原则相结合的极端案例展示。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标志着过去十余年通过积极应诉获得“单独税率”或“合作税率”的合规红利时代已告终结。

一、裁决全景回顾:从“差异化征税”到“一刀切”的演进之路

要理解2026年裁决的严酷性,必须将其置于中欧陶瓷贸易长达十四年的博弈历史中进行审视。这一过程清晰地勾勒出欧盟对华贸易政策从“个案纠正”向“系统性防御”的转变轨迹。

(一) 初始阶段:常规反倾销措施的确立(2012-2013)

欧盟对华陶瓷餐具的反倾销调查始于2012年。2013年5月,欧盟理事会发布《实施条例 (EU) No 412/2013》,首次对中国陶瓷餐具征收反倾销税。当时的裁决体现了传统的反倾销调查逻辑:抽样企业根据其实际倾销幅度获得单独税率(如13.1%至23.4%);合作未抽样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约17.9%);全国统一税率(Residual Duty)仅适用于未合作企业,税率为36.1%。这种结构保留了企业通过积极应诉争取市场准入的动力。对于许多中国头部陶瓷企业而言,17.9%的税率虽有压力,但仍处于可消化的商业成本范围内。

(二) 僵持与规避:反规避调查的伏笔(2019-2020)

随着措施的延续,欧盟在2019年发起了首次日落复审(Expiry Review),并通过《实施条例 (EU) 2019/1198》维持了原有的税率结构。然而,市场行为的异化随即引起了欧委会的警觉。2019年12月,欧盟通过《实施条例(EU) 2019/2131》公布了一项反规避调查结果。调查发现,有33家中国出口商利用其获得的较低单独税率,通过“渠道输送”(Channeling Practices)的方式,协助其他未获得低税率的生产商出口产品。这一发现具有毁灭性的法律后果:它为欧委会日后认定中国陶瓷行业存在普遍的供应链混乱和规避风险提供了“事实基础”。

(三) 2024-2026年期中复审:欧洲陶瓷产业协会的致命一击

本次79%税率的直接导火索是欧洲陶瓷工业协会(Cerame-Unie,亦称FEPF)于2024年10月17日提交的期中复审(Interim Review)申请。申请人主张,自上次调查以来,市场情况发生了“持久性质变”(Changed Circumstances of a Lasting Nature)。尽管原有的反倾销措施依然存在,但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不降反升,且中国国内市场的“严重扭曲”使得原有基于中国国内成本的计算方式失效。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审查仅限于“倾销”(Dumping)幅度,而不涉及“损害”(Injury)幅度的重新评估。然而,最终结果显示,倾销幅度的认定直接推高了税率的上限。

表一:欧盟对华陶瓷餐具反倾销措施演进时间轴

二、法律核心机制剖析:不仅是税率的提升,更是机制的重塑

79%税率的诞生,并非简单的数字调整,而是欧盟反倾销法中三项核心机制——显著市场扭曲(SMD)、外部基准(Representative Country)与一律关税(Country-wide Duty)——叠加适用的结果。以下分别剖析。

(一) 显著市场扭曲(SMD):《基本条例》第2(6a)条的极致运用

自2017年12月欧盟修改《反倾销基本条例》(Regulation (EU) 2016/1036)引入第2(6a)条以来,“显著市场扭曲”已成为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标配武器。在本次陶瓷餐具案中,欧委会的论证逻辑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密与封闭。

1. 2024年《委员会工作文件》的指引作用

欧委会于2024年4月更新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中显著市场扭曲的委员会工作文件》为本案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库”。针对陶瓷行业,该文件特别指出了以下几点扭曲:其一,国家规划与产业指导方面,中国政府通过“五年规划”和地方产业政策(如潮州、醛陵的陶瓷产业集群计划),将陶瓷行业视为出口创汇的战略支柱。其二,要素成本控制方面,欧委会认定中国陶瓷企业的土地获取成本、能源价格以及原材料价格均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或补贴,未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供需。其三,虽然陶瓷行业多为民营企业,但欧委会通过引用《工作文件》,认定民营企业同样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导”和“监督”,且金融体系对该行业的信贷支持存在非市场化的偏向。

2. 举证责任的倒置

在第2(6a)条下,一旦欧委会建立了“存在显著扭曲”的初步认定(Prima Facie Evidence),举证责任即完全转移至出口商。企业必须证明其自身的生产成本完全未受国家扭曲的影响。在实务中,这是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Probatio Diabolica)。例如,企业无法证明其所在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金是完全基于市场拍卖价格,因为所有土地最终所有权归国家;企业也无法证明其用电价格未受国家发改委定价机制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欧委会得出结论:没有任何一家中国陶瓷生产商能够证明其成本不受扭曲。

(二) 替代国数据的选择:土耳其基准的“致命性”

当中国国内成本数据被全盘否定后,欧委会必须寻找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代表性国家”来构建正常价值。土耳其(Türkiye)的选择及其具体数据的应用,是导致倾销幅度飙升的关键技术环节。

欧委会在初选阶段曾考虑巴西、泰国和土耳其。最终选择土耳其的理由包括:土耳其被世界银行列为“中高收入国家”,与中国处于相似区间;土耳其拥有成熟且规模庞大的陶瓷餐具制造业;土耳其上市公司的数据公开透明。

具体而言,欧委会选用了土耳其上市陶瓷巨头Kütahya Porselen Sanayi A.S.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作为计算“销售、一般及行政费用”(SG&A)和“利润”的基准。中国应诉企业强烈反对这一选择,指出Kütahya Porselen不仅仅是一个生产商,还拥有庞大的直营零售网络和高端品牌溢价,其财报中的SG&A费用包含了高昂的品牌营销、门店租金和零售人员工资,这与主要从事OEM/ODM代工出口的中国企业截然不同。然而,欧委会驳回了剔除零售费用的请求。其理由在法律上极为强硬:如果剔除部分SG&A费用,根据会计恒等式,这部分金额将转化为利润,因此最终的“SG&A + 利润”总额保持不变,对正常价值的构建没有实质影响。这一技术处理直接导致了正常价值的虚高。

(三) 倾销幅度的算术游戏:444.7%的产生

基于土耳其基准,欧委会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令人瞠目:Fun Lin Wah Group(丰年华集团)倾销幅度高达444.7%;Hunan Hualian Group(湖南华联)倾销幅度为80.9%;Hunan Huazhi Group(湖南华智)倾销幅度为226.7%。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中的“低税原则”(Lesser Duty Rule, LDR),最终关税应在“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Injury Margin)中取较低者。本案中,欧委会认定的损害幅度为79%。由于79%远低于计算出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138.2%),因此最终关税被锁定在79%。换言之,如果不是“低税原则”的约束,实际税率将远远超过79%。

三、“一律关税”(Country-wide Duty):个体待遇的终结

《实施条例 2026/274》最具破坏性的决定,在于依据《基本条例》第9(5)条,取消了所有抽样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单独税率,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统一征收79%的关税。

(一) 法律依据:第9(5)条的“不可行性”例外

通常情况下,反倾销协议要求对合作的出口商给予单独税率。然而,第9(5)条允许在以下情况下实施统一税率:

其一,“单一经济实体”(Single Economic Entity),即国家对产业的控制极其深入,以至于所有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受国家操纵的整体;

其二,“具体执行的不可行性”(Impracticability),即由于产品种类繁多、企业数量巨大且供应链混乱,海关无法有效区分不同企业的货物,导致单独税率极易被滥用。

(二) 事实依据:供应链的“交叉污染”

欧委会在实地核查(Verification Visits)中发现了一个普遍现象:中国陶瓷企业之间存在频繁的“外购出口”行为。即A厂接单,但因产能不足或品种限制,部分产品实际由B厂生产,最后统一以A厂名义申报出口。在旧的税率体系下,如果A厂税率低而B厂税率高,这种操作构成了事实上的规避。欧委会据此认定,中国陶瓷行业的供应链具有“结构性和根深蒂固”的混同特征,无法在海关环节准确区分真正的生产商。因此,为了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必须实施统一的高税率。

四、司法救济的困境:从 Sinopec 判例看欧盟法院的态度

面对79%的关税,中国企业首选的法律救济途径是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起撤销之诉。然而,回顾近期的司法判例,尤其是2024年2月的Sinopec(中石化维尼纶)诉欧委会案(Case T-762/20),前景不容乐观。

该案确立了几项重要原则:法院确认欧委会在判断是否存在“显著市场扭曲”以及选择替代国数据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企业若要挑战替代国数据的选择,必须提供“确凿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证明该数据不合理,而不仅仅是提出质疑;法院支持欧委会的观点,即一旦认定国家存在系统性扭曲,除非企业能提供极其详尽的反证,否则无需对每个企业的具体成本进行单独的市场化测试。

对于本案,企业若想变更79%的税率,必须在法庭上攻克以下难点:首先,需证明Kütahya Porselen数据不具代表性,这需要详尽的经济学分析,证明其零售业务占比过高导致数据严重失真,且欧委会未做调整构成“明显的评估错误”(Manifest Error of Assessment)。其次,需挑战“统一税率”的合法性,企业需证明其供应链管理严格,不存在外购或代工行为,欧委会剥夺其单独税率违反了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

五、实务影响与商业应对:供应链的生死重构

79%的关税实际上构成了对大多数中国陶瓷产品的“禁令”。对于低附加值的日用瓷,这一成本增加是毁灭性的。

(一) 欧盟市场的洗牌效应

在低端市场,中国产品的退出将留下巨大真空。预计来自葡萄牙、罗马尼亚(欧盟内部)以及孟加拉国、印度的产能将迅速填补。在高端市场,部分高单价、设计独特的骨质瓷或艺术陶瓷可能仍能承受关税,但销量将大幅萎缩。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欧盟消费者和酒店餐饮业(HORECA),采购成本将显著上升,并可能传导至终端价格。

(二) 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1. 供应链转移与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通过在第三国(如泰国、越南、马来西亚)设厂进行生产转移是常见的应对思路。但必须警惕欧盟极其严格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所谓“实质性改变标准”,仅仅在第三国进行烧制、上釉或贴花通常不足以赋予产品新的原产地。欧盟海关法典(UCC)通常要求“最后的实质性经济工序”发生在该国。对于陶瓷,通常要求从制粉、成型(Body Formation)开始的完整工序。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是从中国进口白胎(White Ware)在第三国加工,极高概率会被认定为规避行为,面临补征79%关税及罚款的风险。

2. 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的可行性分析

理论上,企业可以向欧委会提出价格承诺,即保证出口价格不低于某一底线以换取免税。然而,鉴于欧委会已认定中国行业存在普遍的供应链混同和监管困难,接受价格承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外,价格承诺的执行也面临着巨大的合规成本和监督压力。

3. 产品排除(Product Exclusion)的精细化操作

企业可仔细研究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和产品描述。某些特殊用途的工业陶瓷、艺术陈列品或非餐具类陶瓷可能不在征税范围内。在此前的实践中,欧委会曾通过修正案排除了陶瓷调味磨、磨刀器等产品。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产品特点,仔细研究是否存在产品排除的空间,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海关归类意见。

4. 欧盟境内设立的前瞻性布局

对于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中国陶瓷企业,可以考虑在欧盟境内(如葡萄牙、波兰、罗马尼亚等传统陶瓷生产国)投资设厂或收购现有产能。这一策略不仅可以规避反倾销税,还可以获得欧盟各国地方政府的投资优惠和产业政策支持。但需要充分评估劳动力成本、能源价格、环保合规等因素,确保投资的商业可行性。

5. 主动寻求新审查(New Shipper Review)和进口商抗辩

对于在原调查期间未向欧盟出口的“新出口商”,可以向欧委会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以获得单独税率。但鉴于本案已实施“一律关税”,此类申请能否获得受理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欧盟境内的进口商也应积极参与欧委会的相关程序,从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的角度提出抗辩意见。

结语

《实施条例 2026/274》不仅是一份关税裁决书,更是一份欧盟对华经贸关系的政治宣言。它表明,在“去风险”的大战略下,欧盟愿意动用最极端的贸易工具来切断其认为“受国家补贴支持”的中国供应链。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中国出口商还是欧盟进口商,幻想通过简单的应诉或价格调整来维持现状已不切实际。现在的核心任务是合规的供应链重构——这不仅涉及物理工厂的迁移,更涉及对欧盟原产地规则、反规避调查程序的深度理解与风险把控。

在此背景下,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应当采取以下行动:第一,立即对其出口欧盟的陶瓷产品进行全面的海关编码和产品归类审查,确认受影响的具体产品范围;第二,评估现有供应链结构的合规风险,特别是是否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规避”的外购代工安排;第三,制定中长期的全球供应链重构方案,充分考虑原产地规则、反规避风险和商业可行性;第四,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考虑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挑战替代国数据选择的合理性或统一税率的合法性。

在这79%的关税高墙之下,唯有那些能够真正实现全球化布局、在第三国建立全流程生产能力,并能经受住欧盟反欺诈局(OLAF)穿透式核查的企业,方能突围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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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作为信息交流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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