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劳动争议解释(二)》发布:企业用工合规管理进入“高压精细时代”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8-12 22:31:16 作者: 罗天亮
202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正式施行。此次新规由最高法统一发布,是近年来劳动用工司法政策中规格最高、内容最细、影响最广的司法解释之一,对企业用工制度、合同管理、社保缴纳、竞业限制、用工外包等常见合规风险点提出了明确的裁判标准。
我们聚焦企业最应关注的五大关键变化,助力企业管理层与法务团队前瞻性调整用工策略,筑牢合规防线。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策略被严查
新规明确:若员工连续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出现依法解除或不胜任等事由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提示:
1. 合同“协商延长”“自动续期”累计满一年,也视为“连续两次”;
2. 即使通过更换主体(例如母公司变更为子公司)续签,法院也将认定为同一劳动关系延续。
合规建议:杜绝“借换主体”“延长短签”规避无固定期合同义务,建立科学的用工周期评估机制。
二、竞业限制约定无效情形进一步明确
《解释二》首次规定:未接触单位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信息的员工,即使签了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
此外,竞业范围、期限、地域等超出保密实际接触范围的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合规建议:竞业限制约定应有迹可循,明确员工实际接触内容、分类等级,并做好签署过程的证据留存。
三、服务期违约、特殊待遇可主张赔偿
1. 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补贴、津贴等特殊待遇后,如员工提前解约不履约,用人单位可依法主张赔偿。
2. 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员工履约期限、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
合规建议:所有服务期及待遇协议必须书面明确、时间可测、金额可量,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
四、社保缴纳不得“协商免除”,补缴后可追偿
新规重申:社保缴纳义务不得通过协议或承诺免除,即使员工签字同意也视为无效。员工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法院将支持。
重要变化:若企业后续为员工补缴社保并补偿损失,可依法向员工追偿这部分补偿款。
合规建议:所有非全日制、灵活用工人员也应核查是否存在社保覆盖风险,规避“补缴+赔偿”双重责任。
五、承包、挂靠、关联用工风险全面加码
《解释二》对建筑、物流、制造等行业普遍存在的转包、挂靠、关联企业混用员工行为划出红线:
1.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用工,责任由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
2. 多家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时,根据管理权、支付方、保险缴纳等综合认定劳动关系;
3. 挂靠协议不能规避法定用工责任。
合规建议:审查外包、合作伙伴资质与人员管理实际情况,设立用工责任识别清单与管理台账。
六、附加关注:其他新增明确条款包括:
1. 无故不签合同的员工,不再享受双倍工资;
2.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继续工作一个月以上,视为默认续签;
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空档工资”应予支付;
4. 未做职业病离岗体检,员工可要求继续履约或主张违法解除责任。
七、企业应对策略:三点建议
1. 建立“全周期用工合规体系”:从招聘、入职、试用、转正、解约全流程嵌入合规审查;
2. 完善合同管理和证据留存机制:确保竞业限制、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文本合法有效;
3. 定期合规体检:对外包、社保、薪酬、工时进行动态风险排查,防范“黑天鹅式”用工纠纷。
八、结语
《解释二》的出台,意味着企业用工已进入“高压+精细”管理阶段,所有“用惯了”的灰色做法都将面临法律红线的重塑。与其事后补漏,不如事前合规。企业法务与人力资源部门应尽快组织学习与内部宣讲,确保规则落地执行。
作者简介
罗天亮
深圳办公室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全国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反舞弊等诉讼与非诉业务
邮箱:luotianlia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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