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汇编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9-25 21:39:36  作者: 高昌勃、张倩

一、崔某挪用资金案——冒用单位名义对外借款后无法归还的行为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

从国有企业借调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若从其工作职责、人事关系、聘用形式等方面判断其工作性质不具有公共管理性质,不能认定履行公务,则不能适用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后,冒用单位名义以虚构的事由向他人出具借条借款,并以新贷归还旧债,出借人非因编造理由陷于认识错误而系基于被告人职务及借条签章的信任出借款项,属于表见代理,本单位为受害人。被告人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对其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272条、第67条第1款、第69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65号刑事判决(2016年12月22日)

二、谢某勇伪造货币案——伪造货币罪犯罪既遂的认定

裁判要旨

伪造货币犯罪侵害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对于行为人实施仿照真币的非法制造行为,已使假币在图案、形状、色彩等方面具备了真币的基本要素,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应当认定构成伪造货币犯罪既遂。对已伪造货币进行切割、剪裁,仅是伪造货币的次要、辅助环节,不影响对伪造货币犯罪既遂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刑初1604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21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刑终707号刑事裁定(2021年9月16日)

三、王某浩挪用资金案——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挪用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业主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属于挪用资金罪中“本单位资金”。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2018年8月16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326号刑事裁定(2018年12月6日)

四、姚某某挪用资金案——合理运作企业资金和挪用资金的界分

裁判要旨

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指向的是侵害公司权益、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办理挪用资金案件,不应仅审查行为是否具有挪用资金的形式要件,而应对行为正当性及是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进行实质性审查。行为人将企业资金转入他人账户,虽然在形式上具有“资金从单位到个人的流转过程”,但是,如果无论从其运作资金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抑或行为结果上看,行为人运作资金是为“盘活”企业资金,保障合伙企业权益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
一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2017年12月28日)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刑终171号刑事判决(2018年12月20日)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刑抗3号刑事裁定(2020年12月23日)

五、张某国挪用资金案——公司负责人使用自己个人账户流转公司资金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对于公司负责人使用个人账户流转公司资金,如果账户内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混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系“本单位资金”的,依法不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一审: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204刑初619号刑事判决(2022年9月16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2刑终233号刑事判决(2023年3月3日)

六、李某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一种持续行为,不因被害人报案而中断。即只要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该行为持续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即构成本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刑二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2014年4月15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终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2014年7月31日)

七、郭某挪用资金案——根据私募基金不同形式,区分认定被挪用单位

裁判要旨

私募基金有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等多种形式,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区分不同的被挪用单位的资金性质,全面把握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犯罪的特点和证明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255号刑事判决(2018年5月11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刑终477号刑事裁定(2018年8月1日)

八、赵某甲等人挪用资金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方式改变公司资金保管状态用于个人营利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1. 利用担任期货公司管理、运营基金产品的职务便利,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与其他基金公司联系发行私募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投资通道,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基金资金,用于营利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2. 行为人明知其他行为人通过私募基金产品开展通道业务的目的是为他人配资谋取个人利益,并非资金募集公司正当的业务方式和经营行为,仍积极联系、对接私募基金公司,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配资利息,配合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等事宜;或者与其他行为人共同组织团队、经营管理公司,参与相关事宜的,系对挪用资金行为的实施和完成起帮助作用,成立共同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第272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2021年5月25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刑终340号刑事裁定(2021年12月7日)

九、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虚假破产罪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1.公司、企业通过承担虚构的巨额债务等方式,造成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实施虚假破产,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依法以虚假破产罪论处。

2. 对于已申请破产等着手实行虚假破产行为,由于法院审查发现虚假破产情形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发生宣告破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结果的,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162条之二
一审: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23)湘061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2024年8月1日)
二审: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6刑终286号刑事裁定(2024年11月20日)

十、罗某挪用资金案——挪多次挪用同笔款项且归还行为的犯罪数额认定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人多次反复挪用本单位同一笔资金且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犯罪数额以单次挪用的最高金额认定,不累计计算;反复挪用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一审: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5刑初204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14日)

十一、王某某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办理银行卡是否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裁判要旨

挪用资金存入银行客观上有所营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行为人只要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不管是存定期还是活期,虽其主观意图不在于获取利息,但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营利意图,其行为属于营利活动。对于挪用资金用于公司、企业验资,验资后即将资金归还给单位的,虽然验资行为并非直接营利行为,而只是营利性准备,但司法实践中已普遍认定该行为系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作为办卡的资金证明,虽不能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使用该卡可以获得投资理财的优惠利益,使用该卡投资理财获取利益的行为可视为营利活动,办理该卡的行为是营利活动的向前延伸,可以参照挪用资金验资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2012年1月19日)

十二、张某甲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 贴息资金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

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72条第1款、第393条
一审: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2008年10月9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冀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2009年3月30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2018年5月30日)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高昌勃

高昌勃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经济与职务犯罪)、刑事控告、刑民交叉
邮箱:gaochangbo@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律师张倩

张倩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经济与职务犯罪)、刑事控告、刑民交叉
邮箱:zhangqia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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