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跨境电商“刷单”退税为何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6-01-27 20:10:00 作者: 道可特律所
引言
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凭借政策红利与市场优势实现了井喷式发展,成为推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引擎。然而,随之而来的,利用“刷单”进行虚假出口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做法也渐渐盛行。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更严重触犯了国家税收监管的刑事法律。近期,司法机关重拳出击,查办了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跨境电商骗税案件,将“刷单退税”这一行业“潜规则”的刑事风险彻底揭示于公众面前,也使得许多从业者倍感困惑:看似只是“数据操作”的“刷单”,为何会构成刑事犯罪?本文旨在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深入剖析“刷单退税”行为的法律定性,为跨境电商企业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合规警示。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于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且为该节的核心罪名之一;其法律依据由《刑法》条文和相应司法解释构成,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认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该法条根据犯罪数额与情节的严重程度,设置了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阶梯式量刑标准,并处以高额罚金或没收财产等经济罚,体现了国家对“骗取出口退税”这一犯罪行为的严惩态度。
为更精准得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细化,其核心要点包括:明确行为方式:《解释》第七条详细列举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使用虚假报关单证、虚构出口业务中的物流、资金流等要素、伪造或变造单据、循环进出口等。这为认定跨境电商“刷单”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条文对照。
更新量刑标准:《解释》第八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将“数额较大”的起点定为10万元,“数额巨大”定为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则定为500万元。这一调整使得法律适用更具时代性与合理性,量刑标准也更加明确。
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真实出口业务,却意图非法占有国家退税款。而跨境电商的“刷单”行为,恰恰与前述构成要件高度吻合。
二、跨境电商“刷单”退税的行为模式
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出口退税不同,“刷单退税”的本质是“无中生有”,即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跨境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全套单证和数据,凭空创造出一笔出口记录,进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并骗取本不应存在的出口退税款。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演化为一条高度协同、分工明确的产业链,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核心环节:
“买单”:即非法购买报关单证。犯罪人首先会通过各种渠道收买或窃取其他合法出口企业的报关信息,或者干脆设立大量空壳公司作为虚假的出口主体,用以生成虚假的出口报关单。
“配票”: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伪造出口货物的进项成本,犯罪人会勾结不法分子为虚假的出口主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其在国内已采购并缴纳相应税款的假象,这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必要前提。
“买汇”:即非法买卖外汇。为了使虚假出口在资金流上得以衔接,犯罪人会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并伪造出境外买家支付货款的假象,完成资金回流的闭环。
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的系统性造假行为,一条看似完整的出口业务链条便被伪造出来,其核心特征是“三流”分离:即真实的货物流(Logistics)完全不存在,而单证流(Documentation)和资金流(Cash Flow)则是通过非法手段伪造的。这与正规的出口业务中货物、单证、资金三者真实、统一、可追溯的“三流合一”原则形成了鲜明对比,也是司法机关识别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关键所在。
三、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理分析
将跨境电商“刷单退税”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这不仅是因为其行为模式与法条规定高度契合,也是基于司法实践对相关罪名进行严格区分和法律适用的结果。
“刷单”行为完全符合“假报出口”的核心特征。如前所述,“刷单”的核心在于虚构一笔根本不存在的出口交易。无论是伪造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还是伪造资金流水,所有这些欺骗手段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向监管部门“报告”一笔虚假的出口业务,这正是《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假报出口”在现实中的典型表现。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税款的直接故意。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提升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而给予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该款项来源于国库,属于国家财产。“刷单”者对此有清晰的认知,其通过一系列欺骗行为,目的明确且唯一,即非法获取这笔本不属于他们的国家退税款,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该行为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有人可能认为“刷单退税”也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特征。但根据刑法理论,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规定和特别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针对特定领域(税收征管)和特定对象(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特殊类型诈骗犯罪,《刑法》已为其设置了专门的罪名和刑罚,因此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法条,而非笼统地认定为诈骗罪。
厘清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竞合关系。在“刷单退税”犯罪链条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上游关键环节。根据刑法理论,当一个犯罪行为(虚开)是另一个犯罪行为(骗税)的手段时,二者构成牵连犯。对此,《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明确将“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列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欺骗手段,且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为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的做法,由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刑罚通常重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一罪对全案进行定罪处罚。
四、典型案例与司法裁判要旨
近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对跨境电商领域骗税犯罪的裁判逻辑和严打态势。

以上案例传递出明确的司法态度,即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司法机关不仅关注核心的骗税行为,更着眼于摧毁整个犯罪网络;对于在犯罪过程中衍生出的其他犯罪行为,将依法进行全面评价和惩处;同时,在责任认定上,将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精准区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确保罚当其罪。
五、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建议
面对日益趋严的监管环境和司法态势,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摒弃侥幸心理,将税务合规视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坚守交易真实性底线:确保每一笔出口业务均有真实、完整的货物交易背景;必须严格管理订单、采购、物流、报关、收汇等全流程环节,确保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并妥善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形成可供查证的证据链条。
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采购、财务、销售等关键岗位员工的背景审查和日常监督,通过制度设计防止个人利用公司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出口退税申报流程:选择专业、可靠的报关行和财税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对于不确定的政策适用问题,应主动与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沟通咨询,避免因对政策理解或适用错误而产生合规风险。
结语
跨境电商“刷单退税”行为绝非简单的“商业技巧”,而是对国家税收制度的公然挑战和对国家财产的非法侵占,其行为构成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要件完全相符。在数据化、穿透式监管日益强化的今天,任何形式的虚假交易都难逃法网。跨境电商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其中的巨大刑事风险,坚守法律底线,诚信合规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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