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度解读与应对建议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6-01-28 19:30:00  作者: 道可特律所

2026年1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这是自2002年条例施行以来首次全面修订,修改条款高达90%以上,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管体系进入全新阶段。本文将从立法背景、核心变革、趋势研判三个维度进行深度解读,为医药企业提供实务指引和合规建议。

一、修订背景

(一)上位法全面修订后的配套需求

2019年《药品管理法》完成重大修订,引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确立“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监管理念。然而,原《条例》仍以“生产经营企业”为规制核心,制度衔接严重滞后。新《条例》的出台,实质上是对上位法制度设计的落地承接,弥补了近七年的制度真空期。

(二)产业格局深刻变革的现实回应

我国医药产业正处于从仿制向创新转型的关键窗口期。据统计,仅2025年就有76个创新药获批上市,创新药审评时限较2018年缩短25%。与此同时,药品网络销售规模爆发式增长、委托生产模式日益普遍、中药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这些产业实践亟需法规层面的确认与规范。

(三)“健康中国”战略纵深推进的法治保障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健康中国2030”战略目标的关键推进期。将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成果固化为行政法规,是以法治手段保障战略目标实现的必然选择。

二、六大核心制度变革

(一)过程合规管理纳入监管重心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系统规定了MAH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药物警戒义务、变更管理责任及上市后评价义务。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或未按要求开展上市后评价的,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

这一制度设计的本质是将“注册准入”与“持续合规”深度绑定,通过“再注册否决机制”,为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施压压力。

(二)市场独占期制度的确立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药品市场独占期制度:儿童用药品最长2年,罕见病治疗用药品最长7年。第二十二条同步完善了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数据保护制度,保护期限最长6年。

市场独占期与专利保护存在本质区别:专利保护基于技术创新的私权授予,而市场独占期是基于公共健康需求的政策性激励。对于儿童药和罕见病药这类“市场失灵”领域,单纯的专利保护无法有效激励研发投入,市场独占期制度通过限制仿制药进入的方式,为原研企业提供确定的投资回收期。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罕见病药品的市场独占期附有“供应保障承诺”条件,不履行承诺的将终止独占期。这一设计体现了“激励与责任对等”的立法思路,避免独占期沦为单纯的垄断工具。

(三)审批提速通道地位升级

新《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将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特别审批程序上升为行政法规规定。

此前,上述四条通道仅规定于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如今法规位阶的提升,既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为后续配套制度建设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四)分段生产的有限度开放

新《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但第三十二条同时开放了三类情形的分段委托生产:一是工艺设施有特殊要求的创新药,二是临床急需或储备需要的药品,三是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技术。分段生产的开放,是因为部分创新药涉及特殊工艺环节(如ADC药物的偶联工艺),强制要求持有人自建全部产能既不经济也不现实。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要求MAH建立“覆盖全过程和全部生产场地的统一质量保证体系”,意味着,部分生产可以委托但质量责任仍在持有人。

(五)网络销售规制

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构建了网络售药的监管框架:平台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入驻商家资质、检查药品信息、管理交易行为。第四十六条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禁止网络销售,其他高风险药品禁止网络零售。

对于网络售药,实行“企业主责、平台把关、全程管控”的治理架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为其他平台提供信息展示、链接跳转等服务”的行为单独设定规范,避免利用“平台嵌套平台”规避监管。

(六)中药监管分类施策

新《条例》在中药领域形成了独特的规制体系:第十三条确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数据”的三结合评价模式;第三十七条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第三十九条允许省级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跨省销售但须备案并标注提示信息;第四十条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

新《条例》对中药进行 “分类施策”:对于中药创新药,承认人用经验的证据价值,降低临床试验的刚性要求;对于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则通过“跨省备案+临床用药提示”机制,在流通便利性与用药安全性之间寻求平衡。第四十条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中药配方颗粒的规定,则是对此前市场乱象的直接回应。

三、监管范式的三重转型

(一)从“准入监管”向“全周期监管”转型

新《条例》的制度设计贯穿药品从研发、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生命周期。特别是再注册与上市后评价的联动机制,意味着企业的合规义务不再止于获得批准文号。可以预见,未来监管资源将更多向上市后环节倾斜,飞行检查、抽检力度将持续加强。

(二)从“行政主导”向“企业自治”转型

MAH制度的核心逻辑是责任归位——无论采取何种生产经营模式,质量责任始终由持有人承担。意味着企业必须建立自主的质量保证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从“单一监管”向“协同治理”转型

新《条例》第七十六条引入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第七十七条建立与监察机关的线索移送机制,第六十二条明确药监与卫健部门在用药环节的职责分工。这表明药品监管正在从部门“单打独斗”走向跨部门协同治理。

四、企业合规建议

(一)完善内部组织架构及制度

1.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第二十三条要求,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明确岗位职责和决策权限。

2.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依据第二十四条要求,制定符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度文件,建立不良反应监测、信号检测、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全流程机制。

3. 健全变更管理机制:依据第二十七条要求,建立药品生产过程变更的评估、验证和报告程序,确保变更管理类别选择准确、风险评估充分。

(二)系统梳理业务运营合规风险点

1.委托生产企业:重新审视与受托方的合同安排,明确供应商审核、生产过程监督、质量放行等责任分配,确保“责任可追溯、风险可控制”。

2. 网络销售企业:对照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要求,评估现有业务模式的合规性,特别关注禁售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

3. 中药生产企业:梳理跨省销售的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品种,完成备案手续,规范标签标注。

(三)结合政策窗口期开展战略规划

1.创新药管线布局:结合市场独占期和数据保护制度,优化儿童药、罕见病药的研发优先级。

2. 注册策略调整:评估在研品种适用快速审评通道的可能性,提前准备申报资料。

3. 上市后评价前置:将上市后研究纳入产品全生命周期规划,避免因评价缺失影响再注册。

(四)把握过渡期时间节点安排

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5日施行,留给企业的过渡期不足四个月。建议企业立即启动合规自查,重点关注:现有质量管理体系与新规要求的差距、委托生产合同的修订需求、网络销售业务的调整方案等。对于需要较长准备周期的整改事项,应尽早与监管部门沟通,争取合理的过渡安排。

结语

新《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管从“规模扩张”阶段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于医药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挑战在于合规要求的全面提升,机遇在于制度环境的持续优化。唯有深刻理解新规的制度逻辑,准确把握监管的价值取向,才能在变局中找准定位、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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