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与合规实务—— 以2026年第16号公告为中心的多维度分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6-02-15 16:25:14  作者: 道可特律所

本文将从政策演进、制度框架、司法实践、合规建议四个维度对2026年2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展开分析,以期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系统的实务指引。

引言

2026年2月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6号),将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这是该政策自2023年首次出台以来的第三轮迭代,标志着跨境电商退运免税从“阶段性试验”逐步走向“准常态化制度安排”。

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国取消小额豁免(de minimis)政策、跨境电商退货率居高不下的多重压力下,该政策为年出口规模突破2万亿元的中国跨境电商行业提供了关键的税收减负支撑。本文将从政策演进、制度框架、司法实践、合规建议四个维度展开分析,以期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系统的实务指引。

一、政策演进:三轮迭代与制度定型

(一)开创性立规:2023年第4号公告

2023年1月30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首次将跨境电商因“滞销、退货”原因退运的商品纳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范围。这一政策突破了原《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仅允许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免税的传统框架,是对跨境电商业态特征的精准回应。有效期为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

(二)首次延期:2023年第34号公告

鉴于政策效果显著,2023年8月22日三部门发布2023年第34号公告,将出口申报时间窗口调整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再延续:2026年第16号公告

2026年2月6日发布的2026年第16号公告,将政策适

用期限设定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现了与前一轮政策的无缝衔接。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告标题从“税收政策”调整为“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定位更加明确;核心条款与2023年第4号公告保持基本一致,未作重大实质性修改。

从政策演进轨迹看,退运免税制度已经完成了“首创→延期→再延续”的三步走,政策确定性显著增强。行业和学界普遍期待这一政策最终转为常态化制度安排。

二、制度框架:退运免税的核心要件与关键差异

(一)五项免税条件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要件方可享受退运免税。

第一,商品须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以1210、9610、9710、9810监管代码申报出口。这四种代码基本涵盖了保税备货、零售直邮、B2B直接出口和海外仓模式的全部主流业务。

第二,退运原因限于“滞销”或“退货”,而非传统的“品质或规格”原因。

第三,须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1210模式以出区离境之日起算)。

第四,退运进境时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配件或经过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因试用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除外。

第五,退运商品不含食品。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商品退运后,企业须按规定先行补缴已退税款,取得《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再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手续。这一“先补后免”的操作逻辑是实务中的关键环节。

(二)与一般贸易退运的核心差异

跨境电商退运免税与一般贸易退运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

这一制度安排的核心价值在于:在该政策出台前,跨境电商企业因滞销或消费者无理由退货需退运商品时,因不属于“品质或规格原因”,无法享受一般贸易退运免税待遇,须按一般进口货物缴纳全额进口税费,退运成本极为沉重。

三、出口退税的多层制度架构与最新变化

(一)B2B出口退税与9810“离境即退税”新政

9710和9810模式的退税政策与一般贸易基本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免、抵、退”或“免、退”税方式申报退税。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3号公告,针对9810海外仓模式推出“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新政——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出口预退税,无需等待海外实际销售完成,极大缩短了退税周期。预退税核算期为税务机关办结预退税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9710和9810目前不适用“无票免税”和核定征收政策,这两项优惠仅限于9610零售出口模式。这一制度安排对于企业选择业务模式具有重要的税务规划意义。

(二)无票免税与核定征收的政策组合

财税〔2018〕103号文确立了跨境电商综试区的“无票免税”制度:综试区内注册的电商出口企业,对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成信息登记并通过海关申报出口的,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配套规定,享受“无票免税”的综试区企业可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叠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后,综合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可低至0.2%。

实务中存在三点争议:一是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实际利润率低于4%(如厦门某电商公司2023年利润率仅2.09%),核定征收反而增加税负;二是9810海外仓模式是否属于“零售出口”从而适用核定征收,政策尚未明确;三是核定征收的实际申请率极低,政策红利落地不足。

(三)综试区扩围与税收红利

自2015年杭州首个综试区设立以来,经过八轮扩围(最新一批为2025年国函〔2025〕40号批复),全国综试区总数已增至178个,覆盖31个省区市。综试区特有的“无票免税+核定征收+通关便利化”政策组合,构成了跨境电商企业的核心税收红利。

四、司法实践:涉税犯罪的裁判规则与风险警示

跨境电商涉税案件的司法实践日趋丰富,为企业合规提供了重要的反面教材和裁判指引。我们梳理了近年来三类典型案件,以期为跨境电商企业的税务合规提供参考。

(一)骗取出口退税:全链条从严打击

1. S公司案(广东佛山)

2024年8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S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807份、价税合计10.18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51亿余元,主犯何某斌、黄某平被判处无期徒刑,公司被处7500万元至3200万元罚金。该案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全链条从严打击”的态度。

2. 黄某鹏案(广东高院二审维持)

被告人通过控制“壳”公司、购买虚假报关单和进项发票骗取出口退税2600余万元,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该案与S公司案共同表明,司法机关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量刑尺度极为严厉。

3. 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的补充

2024年3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整合了此前三个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将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调整为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并明确了“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的八种表现形式。这一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显著降低了入罪门槛,强化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刑事威慑。

(二)跨境电商进口走私:伪报贸易方式的典型手法

1. 志都公司案(“跨境电商刷单第一案”)

该案为广州中院2018年判决,被告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通过制作虚假“三单”(订单、物流单、支付单)推送海关,走私进口商品20357票,偷逃税款207万余元。这一案例确立了“伪报贸易方式”构成走私的裁判规则。

2. (2019)粤刑终1483号案

被告将奶粉以每罐12-17元“包税价格”交由电商企业以跨境电商方式走私入境,偷逃税额1117.55万元。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优惠税率,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个人消费品进口。

(三)商品归类争议:税号错误的连锁风险

商品归类争议直接影响跨境电商准入资格。实务中,A公司以1210方式进口的卧佛牌青草膏申报为美容品(税号3304990029),海关归类为中式成药(税号3004905990),因不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清单》范围内而不能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漏缴税款58333元。另一起案例中,驱蚊水喷雾因含12%避蚊胺成分被归入杀虫剂而非香水类,漏缴税款79707元并被处罚款12800元。

这些案例表明,商品归类错误不仅涉及税款差异,更可能导致整个贸易方式被推翻,引发全面补税风险。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对商品归类给予足够重视,必要时应引入专业归类服务或申请海关预裁定。

(四)退运税收争议的司法空白与前瞻

目前公开检索中尚未发现直接涉及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免税条件的行政诉讼判决。相关争议主要通过海关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较少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但随着退运政策的持续实施和适用量增加,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包括:“原状退运”认定标准争议、6个月时限的起算点争议、退运商品与原出口商品同一性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食品排除条款的边界界定(如保健品的归类争议)等。我们建议企业对这些潜在争议焦点提前做好合规预案。

五、实务难点:退运操作的六大风险点

(一)“原状退运”认定标准不统一

尽管政策明确“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但不同口岸海关的执行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外包装损坏程度、标签是否完整、试用痕迹的界定等,各地把握尺度不一。特别是服装和3C品类退货率高达10%-30%,消费者试用后退回的情形极为普遍,但“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举证标准缺乏统一规范。

(二)6个月退运时限的压力

从海外发起退货流程到商品实际进境,海运周期、退货审核周期、集货整理时间可能消耗数周甚至数月。对欧美、拉美等远洋市场的卖家而言,6个月时限十分紧迫。批量集货退运时,各包裹出口日期不同,时限管理的复杂性进一步增加。

(三)退运商品同一性证明的挑战

跨境电商小包出口量大(企业日均出口可达数千件),退回商品经海外仓集中后批量退运,可能来自不同批次出口,将每件退运商品与原出口清单逐一匹配验证的操作难度极高。

(四)食品排除条款的灰色地带

政策明确退运免税商品“不含食品”,但保健品的归类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应被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但部分保健品在海关编码中可能归入“药品”或“膳食补充剂”,实务认定不一。这一问题亟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五)税务稽查力度空前加强

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5号公告,要求所有境内外电商平台自2025年10月起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卖家身份信息、交易金额、收款账户等数据。2025年第17号公告进一步要求代理出口企业申报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金税四期系统已实现海关、银行、电商平台数据互通,平台报送收入与企业申报收入差异超过30%将自动触发稽查预警。2025年10月首次数据比对后,长三角、珠三角大量企业因申报收入与平台报送数据不匹配而收到预警。

(六)“四流不一致”的退税障碍

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匹配是出口退税的基础要求。跨境电商因平台促销折扣、佣金扣除、多店铺运营等因素,报关单上的FOB价格与平台实际销售额常存在差异。报关金额与最终回款金额不匹配,会同时引发退税风险和外汇核销障碍。

六、合规建议:三级体系建设与稽查应对

(一)基础合规——守住底线

确保通过合规监管代码(9610/9710/9810/1210)申报出口;年交易额超10万元须办理工商登记,年销售额超500万元须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平台注册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保持一致;坚决杜绝“买单出口”和私人账户收款。

(二)税务优化——用足红利

合理利用综试区“无票免税”和4%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9810模式积极适用“离境即退税”新政缩短资金占用周期;退运商品及时申请免税,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合理设计境内外公司架构,关注转让定价合规。

(三)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设立单证复核岗,在申报前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内容进行内部复核;使用ERP系统实现多平台数据整合和“四流合一”校验;每月15日前核对平台销售数据与内部系统数据,差异超过5%须及时调整;每季度开展税务健康自查;建立税务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海外收款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国内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四)稽查应对策略

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并提交说明,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逃税”。若已进入稽查程序,应立即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梳理发票流向、核算税款差额,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七、国际环境:全球小额豁免收紧下的政策应对

2025年成为跨境电商政策的“多事之年”。美国自2025年5月2日起正式取消对中国/香港商品的800美元小额豁免,按价值30%或每件25美元/50美元征收关税,8月29日更将小额豁免取消范围扩展至全球。欧盟拟取消150欧元以下进口商品免税政策。越南、墨西哥、泰国等国亦密集调整低价值进口商品的监管和税收政策。全球范围内小额豁免政策的系统性收紧,正在重塑跨境电商的商业模型和成本结构。

在此背景下,国内退运免税政策的延续,对于缓解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端的税收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从“政策红利”到“合规竞争力”

2026年第16号公告的发布,不仅是退运免税政策的简单延续,更传递了明确的政策信号:跨境电商税收制度正在从“鼓励探索”阶段迈向“规范发展”阶段。一方面,退运免税、离境即退税、无票免税等优惠政策持续供给,为企业降成本、增效率提供制度支撑;另一方面,金税四期全链路比对、平台数据强制报送、代理出口实名化等监管工具全面落地,“阳光化”已成不可逆的趋势。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合规能力正在从附加值功能转变为门槛性竞争力。退运操作中“原状认定”标准的统一化、退运时限的合理化、跨关区退运的便利化,仍是亟待政策进一步优化的领域。企业应当抓住政策窗口期,前瞻性地构建税务合规体系,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有效管控税务风险——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在日益透明的监管环境下实现可持续经营的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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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作为信息交流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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